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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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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公司时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除了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外,还往往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尤其是以生产高科技产品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更是如此.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性的资产,在实践中的出资情况就显得更为复杂,对公司发起各方来说,如何对待知识产权的出资,既能使技术出资方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又能平衡其他出资方的利益,是出资中必须解决的一对矛盾.要处理好这对矛盾,则不仅需要了解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规定,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出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便在实践中设计、运用一些法律方案.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适格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春霖 《河北法学》2007,25(3):79-83
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知识产权资本化将成为21世纪一种格外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为保证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安全,至少应当从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适格性考察和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法律承诺两个角度,来探索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风险的法律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3.
王月 《法制与社会》2011,(11):90-91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可以利用人的智力成果创造丰富的社会财富,在当今社会,"知识就是财富"的观念深入企业的经营理念。从法律层面看,将知识产权融入企业的资本中也是为我国新《公司法》肯定的。但是新《公司法》并未明确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这使得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出资出现了不少争议。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工具的利弊分析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4.
作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中的外方出资问题一直是我国相关法律的关注焦点之一。然而,当外国投资者拟以知识产权出资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同位法之间存在的冲突,会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作价、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等方面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5.
陈丽苹 《知识产权》2004,14(3):56-59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同时,也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产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然而,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出资需求不甚符合;对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一些理论概念的模糊认识,亦影响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  相似文献   

6.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玲 《科技与法律》2009,(3):45-47,51
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八股,但是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出资比例、出资的权利形态等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仍显不足。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有助于推进知识产权资本化进程。  相似文献   

7.
朱虹 《法制与社会》2012,(11):246-247
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资本化是对涉及高新技术成果的特殊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实现其转化和利用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决定了其作为投资手段比有形资本更具复杂性,使其面临诸多障碍及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8.
论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现状《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并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评估作价  相似文献   

9.
谈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下文称新公司法)对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所作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相对于修订前的《公司法》(下文称原公司法)有了一些进步,但还有很多不足,笔者在此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一、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主要规定新公司法涉及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主要有: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相似文献   

10.
隋淑静 《中国律师》2010,(11):67-68
我国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春霖 《河北法学》2005,23(8):55-57
知识经济的到来预示着一场资本革命,知识产权资本化将成为21世纪一种格外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制上存在诸多缺陷,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缺陷进行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合伙人用劳务出资时就产生了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财产如何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合伙人在进行出资时,可以以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此时明确合伙人出资的所有权权属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人及用益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都是准占有。对他人知识产品用益的权利,是用益债权。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是对各类知识产品他人用益的理论概括。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类。法定用益法律关系的给付,是被动给付,以用益债权人的准占有为前提。对知识产品的法定用益债权,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目前学界尚不存在以法定债权来表述合理使用权和法定许可使用权的理论。意定用益的法律形式包括用益权合同、实施强制许可、用益出资等。  相似文献   

14.
邱松青 《法制与社会》2012,(34):262-263
当前科技、知识、信息成为生产的第一要素,这些生产要素在法律层面的变现形式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公司资产中占据的比例逐渐增大。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其作为出资手段比一般的实体物更具复杂性,修订后的公司法仅仅回答了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出资的问题,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出于对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安全运行的考虑,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合理、严密安全、切实可行的机制来保障知识产权资本的运行,对公司可能因接受知识产权投资而产生的危险进行防范。本文以知识产权出资为出发点,依据我国现行的法规,系统地分析了特别的投资形式—知识产权,并提出了合理的意见。  相似文献   

15.
何越峰 《知识产权》2002,12(6):7-13
知识产权协议(TRIPS),作为代表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高水平的国际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体系三大支柱之一。①由于TRIPS协议主要是按照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要求制定的,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③要完全履行WTO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必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入世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将在整体上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利用TRIPS协议为发展中国家保留空间,一方面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达到国际标准,另一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交易成本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法的交易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交易越频繁其利用效率也就越高,越能促进技术创新。目前,我国专利平均转化率大概只有10%左右,面临着知识产权难以市场化和产业化的问题。如果仍从纯粹法律的视角进行分析,可能只能沿用概念法学的规范分析和逻辑推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没有实践的法律只能是纸上谈兵。经济学的方法,就是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如何达到最佳配置的方法。交易成本的存在已经成为影响交易的关键因素。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交易成本对制度形式和权利配置有着深远影响,适当的制度安排也会降低…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跨国交易进行规制,目的在于将侵权货物阻止在海关边境外,不让其进入一国或一单独关税区的商业流通,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对其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8.
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以专利使用权出资逐步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和法律现象。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对专利使用权出资既没有明确允许,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专利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出资的合法性已为一些国家所确认,但我国学术界对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出资在公司法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予以承认或否认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比较和分析为此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司法》认可了知识产权的资本能力,但商誉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其资本能力却被《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否定.这与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商誉权出资的现状、《公司法》修订放宽知识产权出资要求的趋势以及承认商誉权出资的国际惯例均不相符.商誉权在会计学上具有评价可能性,在法律上具有转让可能性.它与作为其客体的营业相伴随,与其他财产同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一样,体现了权利载体与权利之间的应有关系,其资本能力应获得我国法律的承认.  相似文献   

20.
本文针对知识产权使用权能否出资入股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论证。揭示了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即许可使用的方式出资存在的问题,说明知识产权出资就是以知识产权所有权即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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