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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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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20,(1):116-13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2.
胡滨斌 《行政与法》2006,(4):125-126
早期的仲裁是纯粹的私力救济,以后仲裁为国家法律所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对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进行保证。对于仲裁的性质,主要有四种不同的学说,它们各有所长,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仲裁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妥协和合作的产物。仲裁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政府没有开放仲裁服务的国际义务。  相似文献   

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纠纷有裁决权和审判权,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作为一项新的时效制度已广泛运用在仲裁活动和审...  相似文献   

4.
早期的仲裁是纯粹的私力救济;以后仲裁为国家法律所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对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进行保证.对于仲裁的性质,主要有四种不同的学说,它们各有所长,但都存在不足之处.现代仲裁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合作的产物.仲裁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不应将仲裁服务归入私人商业服务.仲裁服务与律师法律服务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政府没有开放仲裁服务的国际义务.  相似文献   

5.
仲裁行为的存在,不可能绝对地避免错误,这就不能剥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赋予不是司法监督的体现。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对仲裁裁决的核实或认定履行的是审判权,而并不是司法监督权。本文指出要想让仲裁司法监督的声音减弱,关键在于仲裁机构的自我完善。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在审理因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件中,根据有关行政法律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审判权。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第一,这种审判形式与国家审判权的性质不符。国家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由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并制裁违法者的国家强制力量。而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相似文献   

7.
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是讨论仲裁法修改方案和仲裁机构改革方案时无法回避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对我国仲裁机构现状的准确认识。北京仲裁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两次全国性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表明,我国有相当部分仲裁机构在性质定位、人员状况、财政状况以及业务状况四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从“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视角来看,造成不同仲裁机构民间化程度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全国各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进程不同步。需要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仲裁领域的调整,消除仲裁机构之间的不合理差异,推动仲裁机构的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必须坚持有利于仲裁使用者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立场。  相似文献   

8.
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中级人民法院自此开始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这是我国仲裁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性质与审查方式仲裁法明确规定这类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应由哪...  相似文献   

9.
《法治与社会》2011,(9):79-79
韩成军在《河南社会科学》撰文认为,公平审判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所享有的获得公平听审和裁判的权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权的监督。其监督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审判权行使的正当性,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就是其公平审判权是否得到具体落实。  相似文献   

10.
目前关于仲裁机构性质的诸多争议均与仲裁法第14条有关。该规定可以看成立法者综合考虑立法技术和当时社会现实后有意采取的模糊化策略。有关行政部门及部分仲裁机构强化行政性的举措导致了明确仲裁机构性质的呼声高涨。在目前的形势下,如果要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性质,只能确定为民间组织,而要明确为民间组织必须正确看待部分仲裁机构面临的现实困难和组建仲裁机构时国家的投入,并建立起有利于机构宗旨实现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预见,围绕仲裁机构性质问题的话语之争和实际力量博弈还将继续。  相似文献   

11.
从公正审判权在法律中的地位来看,公正审判权属于宪法性权利。公正审判权作为宪法性权利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已经得到直接或间接的体现。公正审判权符合宪法权利的几个基本特征:公正审判权是公民所享有的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正审判权规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公正审判权具有母体性;公正审判权是其他权利无法替代和不可转让的一项权利。  相似文献   

12.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国际投资交往中越来越常见,一般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论述都将其归于国际商事仲裁之中,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往往是运用或者是基本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机制。但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仲裁请求权的性质以及仲裁事项等方面明显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本质的不同,提出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机制重构的宏观方向,以平衡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是一种解决经济争议的有效方式,对经济法制的建设起了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交仲裁的经济争议的范围也愈来愈广泛.但是,应该看到,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以来的八年实践,现行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的弊端已日益明显,对其进行改革已是势在必然.在仲裁制度改革方向的争议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强化现有的仲裁机构,扩大仲裁机构的权限,赋予仲裁以更多的司法性质.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同志.二是主张经济合同仲裁制度应由现在的国家行政机关仲裁逐步向具有商会性质的企业联合组织仲裁过渡,即由“官办”向“民办”转移.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并以本文同关心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改革的同志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4.
审判权是国家拥有的审理和判决法律纠纷的权力。审判权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时期均具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审判权作为国家的一项专门权力,其自身的特点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替代的。本文通过对审判组织和审判权运行的研究,在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优化审判组织配置,提高审判权运行质效提出了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5.
实在法视野下的检察权性质与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实在法角度分析,我国的检察权既不属于行政权,也不等同于法律监督权,而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检察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力,包括法律监督权、公诉权与批准逮捕权;根据我国宪法、法律以及检察权本身的诉讼性质,检察权可与审判权并称为司法权;相对于西方国家将检察机关纳入行政系统的立法例而言,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更有利于法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张惠滨 《法制与社会》2014,(32):267-268
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学界对于仲裁协议的性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认为研究仲裁协议的性质应将整个仲裁协议放入到仲裁过程中并重点考虑其目的。本文将仲裁协议的性质定义为确权契约,认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为了追求私法上的确权效果,通过意思自治所达成的契约,其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以确权契约作为仲裁协议之性质符合其本质目的,因而由仲裁协议产生之问题都应从确权契约与法律行为的特性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商事仲裁自身的权力属性、国家司法的正统权威性以及商事仲裁效果的柔弱性决定了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正当性。从商事仲裁的本质、性质及其价值都决定了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应当将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统一在以程序监督为原则,非依当事人授权不得涉及实体问题的标准下。  相似文献   

18.
审判员,顾名思义,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审判权的行使方式除调解外,一个重要的形式就是判决。因而,它和单纯从事民间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在性质上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区别。但是,近来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基层审判人员在办案中不顾案件具体情况,一味调解,很少判决,往往调解率  相似文献   

19.
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蔡从燕 《现代法学》2011,33(1):152-162
近年以来,投资仲裁被认为面临着"正当性危机",这一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投资仲裁被商事化所导致的,这种商事化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国家的公法人法律人格,曲解了投资争端的法律性质。随着一系列争议仲裁裁决的出现,人们开始反思商事化的投资仲裁模式,逐步推动投资仲裁"去商事化"。然而,迄今为止的投资仲裁"去商事化"努力主要是程序性的,只有实体性的"去商事化"才能从根本上纠正投资仲裁存在的严重缺陷。  相似文献   

20.
<正> 《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间的投资争议公约》(下称《公约》)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中心仲裁的自治性质,使国际中心仲裁完全独立于各国法律制度之外。《公约》第44条规定:"任何仲裁程序应依照本节规定,以及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依照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发生任何本节未作规定的程序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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