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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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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责任社会化的提出是现代法学对现代社会的积极回应。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在特定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发生时,向受害人赔付一定金额的一种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责任社会化理论在环境侵权赔偿问题上的具体应用。在当代中国,解决环境纠纷的制度设计矛盾重重,尤其是受害人补偿问题。建构中国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环境侵权责任赔偿中责任人所面临的"愿赔但无力赔"的问题入手,为完善民事侵权责任体系,提出构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这一制度。通过进一步研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结合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经验,在分析我国构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在构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责任保险是以民事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前提,同时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的一部分也会产生反作用,包括推动作用与阻碍作用。我国在侵权立法的时候必须考虑我国既有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影响。我国需要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领域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环境损害责任领域、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领域以及医疗事故责任领域,除医疗事故责任领域外,其他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事故应当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在特定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发生时,向受害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因其具有分散风险,及时有效补偿受害人的特点,可以比较好的弥补一般侵权理论的不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着很积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实施的情况并不乐观,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也没有相应建立起来。本文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构想,希望对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敏 《河北法学》2011,29(10):9-16
人类自身活动已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的根本性来源,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极端表现,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已不足以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众多受害者,将责任保险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应在模式选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上进行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由二元向一元转归的标志,但是在立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不应完全照搬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此次立法没有体现该理念,更没有体现医疗损害限额限项赔偿制度。立法中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的归责原则,没有将医疗行为及我国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体现出来,严重过错作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更为合理。而且免除医疗机构赔偿的情形规定得也不充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基础,在立法中也没有体现。  相似文献   

7.
王晓丽 《行政与法》2005,(6):112-114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最早适用西方国家的特殊保险制度。它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有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文章总结了西方国家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分析了该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指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法以及环境损害救济基金共同构成了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8.
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有利于对环境侵权责任进行有效规制,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侵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对现实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于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对此意见不一,而这会影响实践中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同时,我国当前的环境责任保险存在诸多问题,相关制度急需完善。  相似文献   

9.
论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时,保险人便承担了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行为的后果表现为对受害人财产或人身的不利益,法律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便责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两者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互补关系,共同承担着损害填补的任务。  相似文献   

10.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及其社会化制度建设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侵权是一种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环境系统污染、破坏并进而侵犯相关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的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侵权中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损害做了框架性规定,但是,现行立法中缺少社会保障机制致使影响大、后果严重的环境侵权事件无法实施赔偿,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救济。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建设首先应该建设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其次建立环境侵权责任赔偿公积金保障制度,最后借鉴国际治污防污经验建立特殊行业的侵权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侵权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对传统环境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出于维护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以环境侵权损害填补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为各国民法和环境法所共同关注。本文分析了实现环境侵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前提的三个转变途径 ,即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合性社会安全体制转变。主张在这三种方式协调合作的基础上 ,构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的综合协调机制 ,并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的建立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现行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机制中存在着不符合法的公平性等问题,急需构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引导新型的责任承担方式——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本文旨在阐述构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从未成年人监护责任承担的角度审视,我国侵权立法亦应有与时俱进的理念。法律应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未成年人就自己的加害行为自己承担责任,只有在未成年人单独承担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造成严重利益失衡,并且在责任构成上具有充足的理由时,才可引入其他的责任主体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本文指出可参照其它国家的做法,建立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特别是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4.
医疗损害责任的分配是医患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尽管与交强险同属于强制保险,但二者有很大不同,其产生缘于患者和医务人员所面对的医疗风险,实际是国家和政府为衡平医患之间利益、调节医患矛盾,对医疗损害责任和风险再分配的一项责任保险制度。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但我国侵权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调整囿于过错责任的藩篱而无法实现对患者医疗损害的填补,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医患关系紧张,医疗风险无法分散,医疗资源代际分享不公平。因此我国应当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基础、政府和患者参与投保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法的衔接。  相似文献   

15.
应对大规模侵权事故,侵权诉讼机制、责任保险机制及赔偿基金机制在当前都难以发挥较大作用.在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主导型损害救济机制能够以较小成本对大规模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非常及时、较为充分的救济,最为理想.但目前该机制还缺少科学参与机制、完善的赔偿规则和合理的追偿机制.在未来,应当引入听证程序以构建科学的参与机制,增加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方面的规定以构建完善的赔偿规则,明确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可追偿费用的通常范围及减免条件以构建合理的追偿机制.  相似文献   

16.
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机制 --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例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晓丽 《法学论坛》2005,20(5):49-52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散环境风险,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有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西方国家实行的几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各有其特点,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并立足于现实国情,建立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赔偿法和环境损害救济基金为组成要素的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17.
胡雪梅 《现代法学》2011,33(1):143-151
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别具特色的术语和制度,其特点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或原告无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认。这对保护民事主体十分重要的民事权益及客观上受害人和原告难以实际证明损害事实的侵权类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我国立法有必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并具体规定损害名誉侵权,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之诉"属该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 ,我国应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并可以引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制度 ,以更有效地分散风险。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应作为商业保险看待 ,对于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保险看待。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 ,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针对环境侵权的危险性、突发性、持续性等因素 ,应采取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 ,应实行责任限额制。  相似文献   

19.
在环境侵权领域,不可抗力是否仍应该免责,立法上和学术上对此分歧较大。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而且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外来原因导致的,损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应当免于承担责任。而因为环境侵权有着与传统侵权理论不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说,所以不可抗力作为其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是有所欠缺的,不可抗力传统标准无助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应将不可抗力排除出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证或担保和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补偿,实现不可抗力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相似文献   

20.
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价值在于其对社会主体的"有用性"。本文通过对医疗侵权责任的局限性的探讨,提出要解决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困境有待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引入价值进行进一步阐释,认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引入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该制度的引入具有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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