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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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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地区没收犯罪工具界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台湾地区2006年5月修订"刑法"后,把没收犯罪工具规定为从刑,即"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预备之物","以属于犯罪行为人者为限,得没收之。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所谓"供犯罪所用"指必须是直接用于犯罪且专门用于犯罪,并不受犯罪停止形态影响。属于犯罪人所有则包括属于犯罪行为人本人和犯罪集团所有。物因违禁物、非违禁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等不同分类而区分是否没收。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为与《刑法》第59条所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相区别,学理上将第64条之规定称为"特别没收",前者则称为"一般没收"。刑事特别没收措施导致了犯罪人的物权消灭,同时国家取得被没收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物权变动的过程中,以下问题凸显出来,即对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  相似文献   

3.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一概不问有关财产的来源与持有是否合法;(2)不考虑受刑人重归社会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刑罚不啻在经济上判处犯罪人"死刑"。由于此种没收财产刑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所摈弃,因此中国依据上述没收裁决提出的境外资产追缴请求一般会被外国所拒绝。我国刑事立法应尽快废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的做法,将没收的适用范围与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挂钩,并应当确立"等值没收"制度,允许用被判刑人的个人财产折抵被挥霍或已灭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采用罚金刑给予犯罪人以财产性制裁,以保证我国境外犯罪资产追缴的国际合作得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4.
没收制度针对财产性质的不同,在我国刑法典中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刑法第59条中的作为附加刑之一的没收财产刑,其具有刑罚性质;另一种是规定在刑法第64条中的具有保安处分、预防犯罪作用的刑事没收制度.刑事没收制度旨在根据相关主管机关的指示,对与犯罪关系密切之物进行没收,包括违禁品、犯罪中使用之物以及犯罪所得.而没收财产刑被称为一般没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对当事人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进行强制收取.本文主要以完善没收财产刑为立足点进行阐释论述.  相似文献   

5.
犯罪工具的认定和没收应是相互独立且存在先后逻辑顺序的两个问题。设置犯罪工具的认定标准应暂时撇开犯罪工具没收的考量因素,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即主观方面,行为人存在认识并且控制该物品作用于犯罪行为的意图;客观方面,该物具有造成犯罪危害的功能,并且已经被用于实施犯罪或者具有被用于实施犯罪的现实危险性。认定犯罪工具后,对于应否没收、如何没收犯罪工具等问题,可引入公法的比例原则,从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维度加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学界对没收财产刑的实质内容长期缺乏清晰认识,这源于对其所剥夺的"财产"未能有深入研究.在法律上,财产的本质是财产性权利,财产是物的上位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实质是对犯罪人的私有财产权的剥夺,而非仅仅是对特定之物的剥夺.只有深入了解到这一点,才能理解没收财产刑超出了刑罚的正当化根基范围,因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摈弃.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法律性质、对象范围、规范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差异。为规范适用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有必要统一认识及适用规则。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性质上属于"对物的强制措施",在对象范围上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在规范适用上应当明确犯罪所得之收益的追缴规则、应当返还的被害人合法财产范围、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的没收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涉案财物中的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8.
“犯罪人格”自提出后,因其丰富的内涵而为犯罪学理论所推崇,并成为指导犯罪学具体问题研究的工具。犯罪人格是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既具有社会性,也具有生物性。在对犯罪人分类时,应坚持人格分类标准,可将犯罪人分为真正犯罪人、亚犯罪人、临时犯罪人。  相似文献   

9.
在犯罪学上,犯罪有物质性冲突犯罪与价值性冲突犯罪之分,前者意味着犯罪目标是追求某种物质利益,而后者则体现为犯罪人对当前法律、制度等之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对于价值性冲突引发的犯罪,因其涉及犯罪人对自我之社会存在形成了根本否定,因而较物质性冲突犯罪而言不仅更难治理,而且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法益侵害性。由此决定,刑法对此类犯罪不能采用结果本位主义,而是应该以行为为中心,确立新惩罚主义刑事政策,重视刑法保护的"三化",并对刑法分则的犯罪归类做出调整。  相似文献   

10.
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从经济基础上剥夺犯罪人生存条件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刑的严厉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亚于死刑。可惜的是,与死刑、自由刑甚至同为财产刑的罚金刑的研究现状相比,没收财产刑远未受到其应得的重视。如何看待我国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以及如何从立法上对之加以完善,都需要深入探讨。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现状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现行刑法不仅在总则中就适用没收财产刑作出了一般规定,同时也在分则中规定了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具体情形。对比1979年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呈现出如下两大特点: …  相似文献   

11.
被害性与被害预防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被害预防是犯罪预防的重要一环,被害预防应该从被害性分析着手。被害性即指人身上所存在的足以导致犯罪侵害的一切特性,它与犯罪心理紧密相关。从犯罪人犯罪前的心理状态分析,犯罪人选择作案对象有一定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了被害性。被害人就其有无过错可分为两类,不同的类型具有不同的被害性,被害预防应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进行。  相似文献   

12.
<正> 犯罪学中所讲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被采取矫治措施的人。为了正确理解这个概念,需明确以下问题: 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不同于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或曰犯罪主体,一般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受刑罚惩罚之人。它与犯罪学中关于犯罪人的概念有明显不同:(1)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必须是具  相似文献   

13.
犯罪心理是犯罪人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青少年犯罪,也有其自身的犯罪心理,它是激励和维持青少人实施犯罪的心理力量,剖析其犯罪心理,可以透视犯罪人的心灵,找出犯罪的心理症结,以便做到察之以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医治他们的心理“病症”,要作到这一点,就必须研究青少年人犯罪心理是怎样形成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犯罪心理和其他  相似文献   

14.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动力,犯罪人主观上对犯罪结果的企盼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所表现出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性亦有所不同。因此,研究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对掌握犯罪人的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规律,有效预防犯罪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5.
什么是犯罪情节?什么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与认罪态度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是法学理论上有所争论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应当妥善解决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所谓的犯罪情节,就包括认罪态度.”这是不能令人同意的.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从犯罪的预备、实施到终止全过程中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情况.它包括:犯罪人作案动机的恶性  相似文献   

16.
郝如建 《经济与法》2003,(10):50-51
潜在犯罪人是犯罪学对犯罪人的一种分类。是指受外界影响形成犯罪意识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潜在犯罪人与常人没有什么明显区别。但又不同于常人,在特定环境下潜在犯罪人会实施犯罪行为而常人不会,严格意义上讲,潜在犯罪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人.因为他尚未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追究的是行为责任,对还没有实施犯罪的潜在犯罪人不能作为刑法惩罚的对象。但是,潜在犯罪人只要有机会就会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潜在犯罪人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犯罪黑数”或称犯罪未知数,是指确实存在的犯罪活动没有在犯罪统计表上反映出来的犯罪数,也即是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追诉和审判的犯罪数。“犯罪黑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黑数”,就是犯罪事件已经发生,犯罪人和其所犯罪行均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另一类是“相对黑数”,有三种情况:1.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由于没有找到犯罪人或证据不充分,不能定罪处罚;2.司法机关对已经归案的罪犯,只查明  相似文献   

18.
胡成胜 《河北法学》2012,(3):158-162
我国刑法第 %& 条关于“没收”的规定内容粗疏,逻辑混乱,只有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没收的前置程序,追缴的犯罪所得物中有被害人且存在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其余的予以没收;没收的对象应当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犯罪所得财物;没收权的适用主体只能属于法院。  相似文献   

19.
刑罚无疑具有预防犯罪的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在犯罪人作案前对刑罚风险的主观估计,而犯罪人自身对刑罚认知上的偏差,会影响刑罚预防价值的发挥.传统上,青少年犯罪常被认为是一种"不计后果"的犯罪,其实犯罪青少年对刑罚风险的感知、判断并不弱于其他犯罪人,刑罚对青少年犯罪仍有重要的预防作用,只不过其作用的大小因犯罪青少年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有所差异.另外,一些相关因素,也造成了刑罚对部分犯罪青少年预防作用的"缺失".  相似文献   

20.
对犯罪工具的依法没收和处理问题,应予重视,加强研究。然而,由于犯罪工具属于刑法理论体系的边缘问题,往往在理论探讨方面被忽略,且由于犯罪工具不是定案的唯一证据,在没收和处理时,存在着一些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的作法。如:有的交案交人不交赃,把有实用价值的犯罪工具留下自用;有的擅自使用犯罪工具,使其据以定案的特殊痕迹被磨损而失去或减弱了证明作用;有的未做到依法没收犯罪工具,该没收的未没收,不该没收的却没收了,甚至牵连无辜,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等等。所以,对此切不可马虎,掉以轻心。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于1965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认真抓好对犯罪工具的收集、审查、没收和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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