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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文明社会背景下,环境利益亟待纳入法律保障范围,以确保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若想实现对环境利益的全面保障,有赖于整个法律体系即宪法、环境法以及其他传统部门法的有效的分工、配合,其中环境法是以保障环境利益为其根本追求的独立的部门法。为法律所保障的环境利益分为"强保障环境利益"与"弱保障环境利益",构建生态文明社会既要关注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以及相应的环境义务对"强保障环境利益"的保障,也要关注对"弱保障环境利益"保障机制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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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利益是指生态系统对人类非物质性需求的满足的利益。作为环境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利益具有公共性、非物质性、区域性和叠加性等特征。法学对生态问题关注的核心是生态利益,生态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和调整。明确生态利益的涵义,确认其在法学中的核心地位,有利于在学术共同体内形成一致的话语体系,使环境法学研究向着共同的方向努力,回归环境法对生态利益的衡平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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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利益分配:环境法学的规范性关怀——环境利益分配与公民社会基础的环境法学辩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配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利益分配是法律制度分配功能的最核心部分。在物质文明基本满足甚至极大化丰富之后,人类显示出了对生态文明的积极追求倾向,世界进入了所谓的环境时代。环境时代的秩序意蕴两层含义,即人类与自然生态的秩序和人域社会内部的环境社会秩序,环境时代的秩序型构同样需要法律制度功能的充分彰显。文章认为,环境利益分配是环境法学的基础性规范关怀,通过环境法的环境利益公正合理分配,需要公民社会的充分养成与理性交往话语平台的有效建构,在此基础上,通过环境利益分配的环境立法、环境利益分配的环境法律制度结构和环境利益分配的环境法律实现等层面来达成环境法的环境利益分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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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失衡以及按照时间、空间、权利主体三个维度划分的不同群体间利益分配的失衡,是环境问题无法遏制、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根本所在,而法律的利益调整功能决定了环境立法在实现环境利益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角色。通过对环境法律的某些立法原则进行调整——优先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环境利益、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公众;完善公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等,可以重塑环境立法的供求均衡、达到利益平衡的目的,借助符合“公平”精神的环境立法助力环境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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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作为文明的产物,是维持、增进文明的重要动力,法的这种影响社会关系以增进社会文明功能主要通过利益调整来实现。生态文明的演进促进了利益进一步多元化,也对环境法之利益调整功能提出了需求。借助利益确认、利益保护、利益限制、利益救济四个环节的展开,环境法之利益调整功能得到了运行与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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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具有尺度的功能,它衡量人类活动的有效性,也衡量法律的正当性。由于不同的目的、精神与价值取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每一个法律部门都侧重保护不同的利益层次与结构。民商法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本位,行政法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本位,经济法旗帜鲜明的以保护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关怀,要求它必须在个人、国家、社会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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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当前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司法工作者以及研究人员将面临一个非常重要难题是,怎样利用法律的手段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怎样利用相关法律在关于财产继承方面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利益问题在财产继承中的法律思考已经上升为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问题,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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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限制到利益增进--环境资源法研究视角的转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法律责任为中心的环境资源法理论研究实质上是通过一方或多方的利益限制分摊环境资源破坏所形成的利益损耗 ,该研究思路制约了环境资源法多样化法律功能的形成与完善。环境资源法的研究视角应由利益限制向利益增进转换 ,以环境资源产业化为载体 ,通过利益的扩大供给 ,以利益的增加与促进来平衡与协调环境资源问题所致的多重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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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波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Z1)
法律选择是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的特有方法。为了克服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弊端,法学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选择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归纳为根据国家利益进行法律选择和根据当事人利益进行法律选择两类。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要求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平衡当事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应顺应这一时代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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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着手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在考虑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问题时,如何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思考其中的利益博弈并寻求合作均衡,不但符合博弈各方的利益,对于达到修改著作权法的目的、实现整个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繁荣亦具有直接作用。这种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的辨析正是研究著作权法、探讨其中具体的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的魅力所在。具体到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来看,应在客观分析利益博弈现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利益博弈方的理性需求,将著作权制度中的权、责、利进一步明晰化,实现科学的利益分配和均衡,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博弈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消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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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ritings of Goldstein, Freud and Solnit, particularly someof the concepts they developed, have exercised a profound influenceon our thinking about children. A new, revamped, final, authoritativeedition presents the opportunity for critical re-assessment.The author finds a partial analytical framework, a dated imageof children, a narrow concept of children's rights, triggersfor intervention which leave children dangerously exposed and,above all, a sense diat events have moved on leaving the mostinfluential text of this generation firmly rooted in the ideas,problems and concepts of the last. The publication in one revised volume of the landmark trilogyof Beyond, Before and In1 provides an excuse, if one were needed,to assess the impact and re-evaluate the arguments containedwithin the three monographs and now compressed and updated.Whether or not one agrees with all, or even any, of the ideascontained within Best Interests (as I shall now call the collection),and I shall criticize both applications and implications, theconcepts have impressed themselves, perhaps indelibly, on ourthinking about children. Like it or not, anyone thinking aboutchild law or policy, the relation between parents and children,the state and family, has to grapple with concepts like leastdetrimental alternative, the psychological parent,a child's sense of time and others of the rich ideas which permeateBest Interests.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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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界碑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利益衡量作为当前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利益衡量的滥用可分为“因缺少对利益结构的整体衡量而导致的滥用”和“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这两者性质不同,解决的途径也不同。为避免利益衡量“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解决问题的基本理念是选择妥当的法律制度并在该制度内进行利益衡量,并且其结果应当与整个法律制度相协调,具体界碑包括:“法外空间”不应进行利益衡量;应在妥当的法律制度中进行利益衡量;应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进行利益衡量;妥当的文义存在于法律制度中;选择妥当的法律规范作为衡量的依据;法律救济不能的案件不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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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片面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而严重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倾向。可以通过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一定的公共利益保护内容并建立权威的条约解释机制、在仲裁中引入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兼采效果和性质标准"认定东道国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以及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等措施,实现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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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的探索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利益集团也逐渐浮出水面。利益集团通过多种渠道对立法和政策施加影响。目前我国利益集团的发展存在着利益集团法律地位不明确,立法表达途径不畅通,立法表达环境不佳、不当影响或俘获政府等问题,对此我国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以趋利避害,促进民主法制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