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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或者承运入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或以代理人身份,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事宜。也可以说;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可以根据货主的委托产生,这时的代理人即谷称的“货代”。亦可以根据承运入的委托而产生,这时的代理入即俗称”船代”。目前我国业已实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放委代双方均应依法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发布施行至今已一年有余。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为正在该规定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下,逐步走向法制化。本文拟通过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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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订立的运输合同是否有效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关于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并认为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应当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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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求偿垫付费用是海事审判中最为常见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在货代与运输过程中,货运代理人往往同时兼具托运人代理人与承运人代理人双重身份,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必然无效或具有过错;但在货运代理人兼具双方代理人身份时,尤其需要按照关联性与合理性的标准对所发生的垫付费用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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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解决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问题.这种解释未能准确地区分代理、委任、行纪、复代理、相继货运代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由于货运代理人既可以货主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区分货运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名义,分别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关纠纷.在此基础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可以区分为复代理和相继货运代理两种类型,同时应考虑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的可能性,以及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对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解释论上的融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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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析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的特征及其法律性质,以及其中所涉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法律关系。继而结合几个关于FCR的最新案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所涉货运代理人的单证报告义务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主动索要单证义务之间的关系,并总结不应根据第8条向货运代理人施加法定的绝对单据报告义务,实际托运人(发货人)自身应该主动索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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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生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2):51-55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角色的转换,有关货运代理的经济纠纷也在迅速增长,因此,如何识别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法律责任,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件入手,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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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辨析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的区别人手,分析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识别中的障碍及缘由,归纳和总结正确识别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标准和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