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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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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直接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管辖权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而关于可仲裁事项的概念,学者们又是众说纷纭,通常认为可仲裁性是可以在各国公共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的界限。各国立法者在决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时,多是基于本国公共利益和政策的衡量,从而在可仲裁与不可仲裁的争议事项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一旦仲裁协议事项超越了这条界限,即视为与公共政策相抵触,仲裁协议将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2.
赵生祥 《现代法学》2007,29(2):149-156
对于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的仲裁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1994年《仲裁法》将可仲裁事项限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台湾“仲裁法”则将可仲裁事项界定为依法可以和解的争议。海峡两岸可仲裁事项的差异,表明了两岸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不同认识,也表明了两岸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态度。相比之下,我国台湾“仲裁法”对可仲裁事项的界定,更准确地反映了适宜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更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仲裁自治权,因而值得祖国大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3.
论仲裁中的第三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度的契约性和自治性,这就决定了仲裁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第三人。但由于仲裁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交叉性、重叠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又具有相互牵连的特点。因此,订立仲裁协议的原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牵涉到其他人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仲裁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第三人问题。本文将对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对第三人的效力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杨建锋 《行政与法》2008,(3):107-109
商标争议可仲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商标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商标争议的可仲裁性在理论与立法实践上都存在着分歧。我国的有关立法表明,契约性与侵权性的商标争议可以仲裁,但商标权利有效性及归属方面的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5.
仲裁和调解是当事人经常采用的解决现有和未来争议的现两种不同的方式,调解强调的是中立者根据公平、客观和合理的原则促成当事人的妥协以达到友好解决争议的目的。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手段,当事人同意由中立者根据正当法律程序依法做出终局性的可强制执行的裁决。仲裁和调解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孙子涵 《现代法学》2023,(1):194-208
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具有相对优势。但是,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在我国尚未得到明确认可,这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仲裁的理论展开与制度构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为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规范起点。知识产权获取的国家授予性,以及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公共政策考量,均并不足以否定知识产权效力争议的可仲裁本质。其他法域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经验,为我国推行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此,我国应当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的理论路径与机制构建,从仲裁实践、司法、行政、立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适时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7.
王晶 《法制与经济》2008,(12):48-49
可仲裁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范畴,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具体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总的态度,体现了一国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多方当事人争议越来越多。传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方式,对于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合并仲裁为高效、公正的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提供了崭新的途径。合并仲裁依然遵循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仲裁庭管辖权的享有和行使也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合意合并仲裁,是适合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合并仲裁制度,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之内,对于多方当事人争议仲裁程序的"最好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9.
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张洁 《法学杂志》2002,(2):52-54
近年来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迅猛 ,其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不断扩大。本文主要探讨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含义、成因、其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体现以及其发展趋势 ,并对中国有关规定与实践进行分析 ,指出其优点与不足。  相似文献   

10.
争议的可仲裁性是仲裁的核心,也是仲裁理论中的争论焦点之一。在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已被列入立法规划之际,对争议可仲裁性的研究更具有了现实意义。目前国际上有关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已有不少新的突破,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尚需完善。从扩大仲裁适用的角度出发,修改现行仲裁法中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代之以一个更加宽泛的尺度已成为当今仲裁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1.
争议的可仲裁性是仲裁的核心,也是仲裁理论中的争论焦点之一。在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已被列入立法规划之际,对争议可仲裁性的研究更县有了现实意义?目前国际上有关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已有不少新的突破,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尚需完善。从扩大仲裁适用的角度出发,修改现行仲裁法中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代之以一个更加宽泛的尺度已成为当今仲裁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2.
人事争议仲裁是2006年实施的新《公务员法》一大亮点,首次将建立和完善国家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一、人事争议仲裁的概述(一)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的概念人事争议系指人事关系主体之间在人事管理过程中因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产生的纠纷。而人事争议仲裁就是对人事争议进行救济的重要手段,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第三人身份对人事争议进行居中裁判的一项法律制度。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仲裁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3.
虽然仲裁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但是,在各国仲裁实践中,强制仲裁制度的存在不容忽视.强制仲裁可以分为法律规范型强制仲裁和格式合同型强制仲裁,在证券争议仲裁中设立该制度,具有正当性.我国证券争议强制仲裁的发展还面临着强制仲裁法律规范竞合、强制仲裁类型适用范围不明确以及证券争议仲裁程序的保障力度与强制仲裁要求不相符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当制定单行的证券争议仲裁法,并根据强制仲裁类型的作用不同确定不同类型强制仲裁的适用范围,同时,为了能够使我国强制仲裁真正发挥作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争议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14.
证券仲裁在国外方兴未艾,但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内,我国的仲裁机构还没有制定独立的证券仲裁规则。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于2001年12月1日新施行的交易规则中并没有规定争议解决的条款,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还需要法律的依据。在参照证券仲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的证券仲裁的规则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制定符合中国证券市场情况的仲裁规则仍是我国证券仲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在聘任精通证券和法律知识的专门人员为仲裁员的问题上,学者们似乎已达成共识。但是是否应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行业协会内设立仲裁专门机构,在证券仲裁规则中如何移植小额仲裁、诉前和解、证据规则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证券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事争议愈益增多,各国对仲裁支持的力度也在加大,因此各国有关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事项的限制日益减少,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展的趋势。与此扩展趋势相适应,我国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范围亦日趋宽泛,但有关法律规定与此尚欠衔接,故应从立法技术和内容方面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公共政策一直是衡量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决定性标准。反垄断争议因具有很强的公共政策性而一直属于不可仲裁事项。近年来,在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公共政策已不在争议的仲裁性问题上扮演决定性的角色,反垄断争议也可纳入仲裁事项的范畴。我国的法律对于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这既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在法律中对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7.
《仲裁与法律》2004,(4):113-118
在第十七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期间,近百名国际大律师、国际仲裁专家云集一堂,就外国投资争议的仲裁问题进行了专场演讲、讨论。  相似文献   

18.
证券争议属于民商事争议,当事人除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经由调解解决、法院诉讼外,亦可由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解决。与调解和诉讼形式相比,证券仲裁具备专业、高效、经济等特点。美国是现代证券仲裁的发源地,证券仲裁有近180年的历史,已经成为解决证券争议的主要方式。就中国现状而言,对世界上比较完善的美国证券仲裁制度进行整体性研究,借鉴其合理制度,不但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仲裁第三人、管辖权异议、合并仲裁以及重新仲裁是仲裁法制中几个较为特殊的问题,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上述各个问题至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或尚未解决的难题。本文结合目前的立法和研究成果,对这些问题进行再次梳理、分析、研究和探讨,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致使国际商事争议日益增多,为了迅速解决争议,促进经济发展,各国对仲裁的态度日益放宽,许多原属传统认为不可仲裁的事项已经获得了可仲裁性或者正在向可仲裁的方向演进。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与国际普遍做法基本一致,但也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应充分关注国际商事可争议事项最新扩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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