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7 毫秒
1.
2012年7月1日,关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有了明确的实施依据,这是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但也并不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资源的依赖,路上开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是顺应时代的产物。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共有海上钻井平台37座,而这些庞然大物带来的不仅仅是资源,更有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潜在威胁。2010年墨西哥湾钻井平台的漏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态的破坏是巨大的,而天价罚单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关于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法律还不完善,因此设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避免天价罚单使得企业破产而破坏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避免法律不健全使得经济损失迟迟不能弥补。完善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立法方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共同构筑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但是其中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船舶油污损害索赔中比例最大的清污费用进行分析,通过介绍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同时借鉴比较成熟的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终对清污费用可获赔偿的范围做一个界定。  相似文献   

3.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其脱胎于普通法中的侵权法,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文法体系。美国《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和《油污法》等法律克服了侵权法的局限性,建立了完备有效的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和救济机制。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中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评估规则等规定,有助于突破我国传统侵权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拘束,在索赔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行为认定、损害后果评估、修复责任承担等各方面建立特殊的规则,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李凯 《法制与社会》2010,(35):124-125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油污环境管理条例》的正式生效,结合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但我国国内油污损害责任立法缺乏体系性和协调性,在与国际公约接轨方面尤显不足,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存在不确定。同时,我国急需建立与油污责任制度配套的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海上钻井平台成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主要工具,其产生的商业和法律问题也越发突出。本文在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并借鉴国际社会对海上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经验的基础上,选择规范海上钻井平台污染专门问题的立法体制。其次建议应当建立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为主体的双重保障机制,旨在使海上钻井平台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起到很好的缓解和分散作用。  相似文献   

6.
韩潇  吴志毅 《法制与社会》2011,(10):250-251
海事立法发展至今,从关注人命和海上安全,到关注海洋环境污染,再到今天所关注的船舶气体污染,几乎每一项法律的出台,其背后有一个重大海上事故的发生作为一种推动力,从20世纪中叶开始,这种趋势日益明显。其中"托利·堪庸"案可以说是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转折点,更可以说是一把钥匙,打开了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大门。它迫使人们对当时的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思考,找出缺陷与不足,催生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相似文献   

7.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可赔,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在法理上和在法律文件上两个层面的分析得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纯粹经济损失,但仅笼统说明纯粹经济损失与油污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须证明二者间存在合理近因,公约体系所列出的具体标准非常理性,当前处理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时,可参考公约,将其视为国际惯例来适用,今后也应以其为蓝本加快相应国内立法的进程.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对中国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诉讼制度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的缺失,该条规定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直接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即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以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中国立法在借鉴《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础上形成的实体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受害人对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的直接诉讼,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进而增进社会公益之保障.  相似文献   

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章仅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做出规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 ,基于此 ,本文通过比较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异同 ,初步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设置保险和保证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充分赔偿的需要,也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以及保险的强制性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但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了保险人较为宽泛的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借鉴国际公约,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较混乱。建议中国建立以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船舶油污责任制度,明定责任保险人直接被诉的情形,以及在直接被诉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同时明确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  相似文献   

11.
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2.
简单介绍国际社会关于油轮溢油、燃油溢油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致海洋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与赔偿方面的立法努力以及区域性组织等加强船源污染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认为对海洋污染实行更苛刻的民事责任制度,设立更高的赔偿责任限额或者干脆取消限额,进行更多的刑事立法等是不可取的,指出规制海洋污染必须体现国际性,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区域性立法。  相似文献   

13.
油污符合巨灾保险承保对象所具有的损失发生巨大性、风险发生概率低、风险预测难度大和风险难以分散的识别标准,应属于巨灾保险承保对象.油污巨灾保险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石油利益的获得者具有广泛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呈现社会化分担趋势,故政府应当作为油污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将油污纳入巨灾保险体系中,有助于丰富油污保险类型,构建油污巨灾保险与普通油污保险二元并列的局面,以社会力量督促石油行业提高安全生产力度,并达到弥补普通油污保险、油污基金、政府救济等其他油污灾后救济制度缺陷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是指由导致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石油进口商和船旗国等主体,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序位,对船舶跨界油污损害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分担赔偿义务的法律机制。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逐步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制度模式,确立了民事责任人的限额民事责任和石油进口方的限额赔偿义务,但没有涉及船旗国的国际赔偿责任。从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入手,对现行分担船舶油污损害损失的主体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论述建立有船旗国参与的船舶油污损害三级赔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15.
论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海洋油污问题,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若干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在充分赔偿污染受害人和修复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油污损害赔偿而言,公约与公约之间的选择适用、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选择适用,尤其是中国沿海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以及公约体制之外不同法域之间法律的选择适用对确定责任人及赔偿范围等问题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6.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the specific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regime defined by the CLC and FUND conventions in the field of marine oil pollution, taking into account its voluntary nature. The discussion is based on a model derived from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pplied to the case of oil pollution damage compensation. We analyse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a FUND-like international compensation scheme is self-enforcing. We then discuss the overall impact of a self-enforcing international compensation regime in terms of accident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We show in particular that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such a compensation regime is a negative function of (i) the number of countries at stake in the field of oil pollution and (ii) the level of financial caps limiting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相似文献   

17.
一直以来,中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和遵循《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责任专属制度,将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限定为船舶所有人。然而,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是否具有扩张性,即是否可以及于船舶所有人以外的当事方却鲜有讨论。针对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的扩张性,通过对国外立法、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及理论基础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中国目前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为扩张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在中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海上石油开发及油轮运输中发生的事故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以船舶溢油事故为例,中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面临"海洋生态损害"概念模糊、损害赔偿难以量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索赔存在交叉等困境。传统侵权法理论无法确定海洋环境损害的范围,更无法将海洋环境损害进行量化。尽管有关船舶溢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侵权法无法解决的难题,但仍需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以期有效、及时地赔偿海洋环境损害。  相似文献   

19.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均产生严重影响。在此事件中,海洋局并未及时主动公开这一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油污、赔偿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害、渔民损失等,海洋局和渔业部门可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人提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亦应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