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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UI)拒绝以外观设计方式进行保护,这与许多国家的潮流不同.中国目前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似乎可以排除.在对用户界面不提供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下,中国司法界提供了诸如版权法、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能否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2.
李小武 《清华法学》2012,6(5):50-64
我国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受外观设计的保护.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GUI尽管可以有多种保护方式,但从其属性看符合我国的外观设计的定义.在GUI问题上的态度折射出我国现今对于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整体理解.这种理解,连同外观设计是否需要“创新性”、外观设计侵权的评判主体、是否将平面印刷品的外观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等诸多争议,都可回溯到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起点:即外观设计到底保护什么?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我国2008年的第三次专利法修正致力于提高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其采用的是专利标准而非传统的版权标准,这一方向本身有悖于外观设计的国际立法初衷,而且也不利于解决中国现存的问题,应该批驳.  相似文献   

3.
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单独的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都受到重视和保护.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外观设计在经济和社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功能性和装饰性的特征,我国现行法律模式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够完善.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对外观设计进行单独立法,可以更好的加强我国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力度,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  相似文献   

4.
试析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观设计是设计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也具有极强的市场价值,应受法律的保护。在普遍保护外观设计的前提下,各国因对外观设计属技术与艺术共同体之特性的认识不同,采用各种不同的法律模式保护外观设计。我国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并不完善,应予健全。  相似文献   

5.
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实践中的难点.在<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立法者试图通过完善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即将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意在通过其中记栽的"设计要点"来帮助合理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过,"设计要点"的作用应该仅限于在进行外观设计比对时提供一个参考,而不能代替主要承载了外观设计信息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来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6.
信息权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从权利主体来看,信息权包括个人信息权和公共信息权;从权利属性来看,信息权还包括信息人格权和信息财产权.国外关于信息权保护已经有了司法判例和相关立法.从考察国外信息权判例及立法的基础上,求证信息权保护的理论正当性,并对目前国外信息权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予以反思,继而构建比较完整的信息权理论体系.在理论指导和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分析的基础上,构建我国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7.
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一种重要的智力成果日益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我国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外观设计水平与一国的工业设计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工业设计的发展及经济情况的变化,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也应适当调整,本文仅从两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外观设计发展保护的现状,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8.
(一) 专利法是保护专利权的法律,专利权是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适用前提和范围,它由专利权本身的内容所决定。从横的方面来考查,专利一般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此相联系,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专利权,就应当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所谓发明,是指解决社会生活某一领域(主要是生产领域)一定课题  相似文献   

9.
外观设计兼具美学和实用功能,是处于版权和专利交叉地带的边缘性智力成果。这种复合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保护模式的多样性我国现行法律将其纳入专利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存在背离外观设计本质、条文过于粗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专利法的正常激励功能专门立法模式则有利于克服这一缺陷,满足我国现阶段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同时,采用注册与非注册外观设计并行的制度安排,可以加强对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设计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外观设计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受保护对象。当外观设计在设计上具有新颖性特点时,它可以中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当外观设计在设计上具有显著性特点时,它可以申请获得注册商标进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建立于1985年4月1日,在20多年的时间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量逐年上升,到2001年起己跃居世界第一。我国的外观设计虽然有很大发展,综合看来,却普遍存在着模仿成分多,水平低、质量差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因素很多,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一个完善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本文主要从外观设计的概述、包装装潢的内容以及两者之间冲突的产生和解决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一系列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保护的外观设计都是完整产品,对部分外观设计没有给予保护.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初步分析了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在申请环节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隐蔽作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证人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从我国证人保护的现状来看,借鉴"隐蔽作证"制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隐蔽作证"的适用对象、实施程序和法律保障机制的探索,有利于健全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促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由此,我国《专利法》正式从法律层面上对平面标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了限制,从而与国外专利立法趋势保持一致。但在当前仍存在大量平面标贴外观专利申请的背景下,该如何对平面标贴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相似文献   

14.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吴观乐 《知识产权》2004,14(1):14-19
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所形成的保护意识基本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即防止其他厂家从外观上仿制本厂的产品来误导消费者以保护本厂的权益.与此相应,在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以及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均采用了混淆理论,即根据消费者会否造成混淆来确定可否授权或是否构成侵权.采用此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会出现许多矛盾和不合理的情况,因而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以这种理论为基础的判断方法所带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介于版权和专利两者之间的外观设计保护以及国外外观设计保护的发展趋势,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决不应当类似于商标保护那样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而应当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放在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上.一旦以此为出发点,目前所出现的矛盾和不合理情况以及所争论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令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范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图形用户界面有很多特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五个类别,GUI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权利人属性、专利名称、专利视图、产品表现形式、设计要点和界面用途等方面都发生了令人惊喜的变化.故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裁判规则在产品“相同类别、近似类别”的界定方面应进行更宽松的认定,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方面应根据新情况具体分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应产生了更细致的责任划分原则.  相似文献   

16.
一、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就确定其保护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开始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并延续至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且不是由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通过公告,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为期10年的保护。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对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造成冲击,未在该法中提及实用艺术作品,在其实施细则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也表明美术作品不包含实用艺术作品。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并未作修改,但随着我  相似文献   

17.
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同属于工业产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外观设计只有取得了专利权后,才受法律保护,才具有排他性。同样,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即商标专用权是以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前提的。由于外观设计和商标都具有点缀和美化产品的作用,因此有些人对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产生了概念上的混淆,误把商标作为外观设计来申请专利,以致“走错门”。因此,我们必须对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的异同点有清楚的认识,有效地将企业的产品及其信誉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虽然都是法律授予权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无形财产权,但二者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首先,作为这些无  相似文献   

18.
徐新 《知识产权》2009,19(6):55-59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是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和基础。从现有法律制度及侵权判定需要出发,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遵循整体性解释原则、区分性解释原则和限定性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19.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专利法>第23条中引入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是否可互为抵触申请成为业界争论的问题.从抵触申请制度的立法宗旨、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外判例和相关规定入手,分析了尽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的保护对象及范围不同,但其可以记载相同的发明创造内容,保护范围之间存在交集,因此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可以相互抵触有利于技术或者设计的创新和进步.  相似文献   

20.
产品形状,图案,色彩的关系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所作的表述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见,如何观察“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分析从该产品反映出来的要素、特点,是准确把握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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