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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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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坚 《时代法学》2012,10(3):87-92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而《侵权责任法》对司法实务中扩大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倾向持谨慎限缩的态度。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大和《侵权责任法》所持的谨慎限缩的态度,主要是源于对共同侵权“共同性”理解的差异,由此导致了审判实践的通行做法与现行立法规定的不一致,如何实现此类冲突的科学协调已成为《侵权责任法》施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项具有相当优越性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与之相关联的司法实务很多,且其理论和规则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处理众多民商事纠纷案件上得到了充分而广泛的运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损害等不真正连带债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立法化和规范化,这一理论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也逐渐展现出来。但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究竟为何,除了上述立法规定外还有那些重要的内容,如何区别于其相似的内容,特别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当事人罗列、责任承担、审判程序等都将是本文探讨的对象。希望借助本文能够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和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关的诉讼有个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相似文献   

4.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部法律的颁布以及实践中的适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受到劳动者的热烈拥护。《劳动合同法》分别于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双重保障。在劳动纠纷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把握上述三大连带责任,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5.
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悦红  陈勇 《山东审判》2004,20(4):42-45
连带责任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多数债务人中 的任何一人,均需对债权人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 所产生的全部强制性法律后果的一种共同责任。连带 责任的基本特征是数人就同一给付对债权人分别负担 全部给付责任,债权人就其债权得到一次满足后不得 重复受偿。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实体上承担连带责 任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在程序上,连带责任人是普通 共同诉讼人还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没有作出明确 系统的规定。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相似文献   

6.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于如何界定及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及学术界存在分歧。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范围内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有利于真正行为人的发现和类似行为的预防。  相似文献   

7.
程华 《中国律师》2009,(9):50-5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由《合同法》第286条设立,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款优先权在房地产纠纷中被大量适用,但由于《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项权利未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导致了许多对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同理解.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做法。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同理解,对其从理论及实务层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真正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案件、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致人损害案件、环境污染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案件以及动物饲养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案件的责任形式。学术界一般认为这四种情形属于法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式。本文从法律条文出发,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特点以及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相关起诉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基于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的紧张关系,当代社会的连带责任存在弹性不足的缺陷,须依立法和司法予以克服。规范设计上应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并有法定程度之差别:自然连带责任派生于事实的整体性,为宽松的法定化;建构性连带责任并未满足事实整体性的要求,基于特殊的公共政策而生,须予严格法定。即便无"连带"字样也可成立自然连带责任,但原则上非经明示不得成立建构性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与自然连带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不存在严格的适用顺序。依据自然连带责任可填补建构性连带责任的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依类推适用任意创设建构性连带责任新类型。违约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未必构成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不当然具备传递性。  相似文献   

10.
何谐 《天津检察》2006,(2):44-45
在司法实践中,窝藏,包庇罪是妨害司法类犯罪罪名中最常见的两个罪名,然而,在办案过程中对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犯罪的人”的理解上因缺乏权威的司法解释,又没有系统的通说,因此,理论界说法不一,实务界的标准也是各异。  相似文献   

11.
卢缨  梁莉 《法制与社会》2012,(4):252-253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①是我国刑事证据领域的一个亮点,其自出台以来,深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好评.此证据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有很多的突破和创新,但是此规定本身以及其在司法实务界运用一年多以来,却引发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只有弥补该证据规定的不足,将其不断地完善,才能真正实现其保障人权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当事人合意变更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的争论不多,但该类问题在美国已经争论多年,并已由联邦最高法院形成全联邦适用的判例.通过对美国相关案例梳理后提出,我国司法解释已确认《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为强行性规则,法院应据此对当事人合意变更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裁决无效,并借鉴美国经验,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该条款无效后的处理方案.  相似文献   

13.
刘川 《法制与社会》2010,(10):69-70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予以规定,然而理论界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的立法依据存在争议。劳务派遣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依据正是劳务派遣特殊的劳动关系结构以及劳务派遣中雇主职能、责任的分离,同时也是《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实质公平的考量。  相似文献   

14.
试论影响力交易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不一,有观点认为该条只是扩大了原有犯罪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该规定是增加了新的罪名,但对罪名的确定,又存在不同理解。笔者从国际立法趋势和当前的司法实践需要出发,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独立罪名,应确定为影响力交易罪。并结合刑法理论,从犯罪构成角度对其进行了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15.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多数人侵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它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其做了立法规范,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侵权责任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进行分类,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述、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16.
论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熙海 《法学评论》2012,(3):134-140
连带责任是一个实体和程序紧密结合的问题,实体上的规定如何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运用,直接影响到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及责任人权益的保障。目前连带责任制度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与诉讼程序设计之间的冲突与脱节造成了实践中连带责任案件的司法裁判乱象,亦导致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保护的不公平、整体诉讼效益的低下及司法不公。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应当立足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针对连带责任的特质来设计。我国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应确立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这是由诉讼法不同于实体法的特有功能、作用方向所决定的,是确保判决的确定效力和权威所要求的,是由保障所有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所约束的,是提高整体诉讼效率所必须的。  相似文献   

17.
关于连带责任的不同规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范红 《法制与社会》2010,(8):280-280
本文简要的介绍了连带责任的不同规定,并就这些具体规定作了相关分析和论述,以期为更好的认定连带责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在行政法上确立了一个新的连带责任类型,即行政主体和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应从行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拓宽到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行政民事连带责任,应从行政许可与行政赔偿领域拓宽到行政处罚等其它领域。行政法上连带责任的实现有赖于建立或重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机制。行政主体在承担责任后要向作为连带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则有赖于建立"官告民"的行政诉讼机制,否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机制去追偿。  相似文献   

19.
王显荣 《河北法学》2012,(3):169-176
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当事人合意变更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的争论不多,但该类问题在美国已经争论多年,并已由联邦最高法院形成全联邦适用的判例。通过对美国相关案例梳理后提出,我国司法解释已确认《仲裁法》第 2"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 款规定为强行性规则,法院应据此对当事人合意变更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裁决无效,并借鉴美国经验,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该条款无效后的处理方案。  相似文献   

20.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法人,应当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对此不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制度基本精神内核。但是,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不实出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呢?司法实践中虽有不同判决,但大多数都判决不实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即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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