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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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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青  张莉 《法制与社会》2012,(35):88+94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自确立以来,司法机关已经处理了多起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然而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弊端,各地基层司法机关对该罪的行为方式、危害程度判断标准不一,在具体问题的认定上存在模糊性,因而有必要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供司法机关适用借鉴。  相似文献   

2.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刑法修正案(七)>通过设立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希望进一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然而纵观该条文出台之后的司法实践环节,却发现诸多疑问.本文以浙江省首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例为切入点,由现实问题引申至司法实践环节,再进一步追溯到立法层面,...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疑难问题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磊 《当代法学》2011,(1):72-78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践中适用较少的主要原因是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司法机关对于两罪的适用难以把握.应当及时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个人信息的内涵、犯罪的主体范围、行为方式的种类、情节严重的标准,从而推动相关司法解释早日出台,促进两罪实践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于2009年3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虽然确立了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精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争议,在理论的具体刑法保护方面也仍有着较大的改进和完善空间,如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观罪过等问题都需要深入地探究与明确。本文主要从相关的立法评价、司法认定、立法改进三个方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并结合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相关方面较为成熟的立法及适用经验,提出适当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大陆相关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5.
我国于2009年3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虽然确立了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精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争议,在理论的具体刑法保护方面也仍有着较大的改进和完善空间,如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观罪过等问题都需要深入地探究与明确。本文主要从相关的立法评价、司法认定、立法改进三个方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并结合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相关方面较为成熟的立法及适用经验,提出适当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大陆相关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应对这一社会现实问题,《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三个具体罪名。本文通过对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该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针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公民个人住处的范畴作出界定,详解其来源条件和违法条件,并试对情节严重标准作出设定。  相似文献   

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两种情形,应当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是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端,对其从严打击符合网络犯罪前端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辩解的获取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时,应当排除该辩解,把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持有”推定为“非法获取”具有实践合理性;当前理论上有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应当通过对获取、使用方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来制约“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当扩张,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比较丰富,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具体是指违反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出售是指以获得对价的商业目的或者经济利益为目的,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非法出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排除了合法提供的行为;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方式取走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而获取个人信息;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指以窃取以外的方法没有法律依据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立法超前性的角度考虑,目前可以将非法采集或者收集(包括骗取、利诱、胁迫、非法购买、非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处理(包括非法披露、更改、转移、冒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化。同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包括接受行为,主要是购买行为。  相似文献   

9.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刑法修正案(七)》适时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由于本罪采取的是情节犯的立法模式,且理论上对此缺乏应有的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出炉,致使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颇感困惑。为此,有必要在考察情节犯基本原理与本罪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采取单一标准与综合标准相结合的解释模式,将本罪的"情节严重"明确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10.
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可有效遏制当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现象,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较复杂。情节严重的认定要采用多因素分析法,要从侵犯的信息数量及行为次数、信息隐秘程度、信息扩散时空范围、被害人精神伤害及物质损失情况、被告人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11.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相似文献   

12.
丁嘉  李鹏  杨佳 《法制与社会》2014,(7):278-279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上不需要具有营利之目的,犯罪客观方面,其手段多样化,行业化。目前查办身份信息犯罪,存在证据固定难、情节严重判断难的情况,亟待进一步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3.
本文探讨了公民个人信息遭遇非法泄露的现象及原因。在分析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文中认为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过程中应合理考虑立法环境因素、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以及合理保护对公民个人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相似文献   

14.
基于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凸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惩治侵财犯罪上游行为的需要,以及推进我国信息网络化发展的需要等,应强化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然而,现行刑法尚未突出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规制,也未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相衔接;当前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事司法规制也尚存定罪量刑缺乏统一性的突出问题。对此,在立法层面,应增设非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罪,并完善相关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司法层面,应调整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倍化标准规定,增设目的要素不同情况下的法定刑升格标准,并在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中增加列举未尽之意的表述。  相似文献   

15.
王建新 《法制与社会》2010,(11):251-253
刑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工作中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范围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指出应根据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立足于目前的国情,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范围的认定作出解读。  相似文献   

16.
基于传统观念和现有司法体制的影响和制约,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和特殊意义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本文在比较"辛普森杀妻案"与"佘祥林杀妻案"的基础上,借鉴美国证据立法的先进经验,分析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践,并提出对其完善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本罪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将部门规章纳入其中,但应该排除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和国家层面部门规章之外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作同样理解。确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和涉案公民信息的计算规则对于本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提供者单方明知使用者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以本罪论处;提供者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双方有通谋时,提供者构成本罪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实施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一项规范证据证明力、确定非法证据的效力的证据规则。该规则自20世纪在美国诞生以来,一直备受诉讼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实践中经常出现合法的证据不一定是真实的,不合法的证据不一定就是伪造的这种情况,由此诉讼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非法证据存在价值的取舍,在法律适用上与法律禁止违法的精神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旨在保障人权、强化程序公正、抑制违法侦查的证据规则表现了顽强的生命力,得到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认可,成为一项普适性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相似文献   

19.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指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限定涉及个人隐私、被侵犯后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的信息,司法审查其范围、种类、数量应当严格遵循以下标准:依法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的认定应按照信息本身的属性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用途等综合判断认定。  相似文献   

20.
保护范围如何界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难点之一,在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随着技术发展,个人信息的定义也随之不断变化. 很长一段时期,我国把公民的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来保护.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首次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正式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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