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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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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银牛 《法制与社会》2010,(21):251-252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其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和实际应用中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由于该罪在罪名确定、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争议之处,直接影响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为此,从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唯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本文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和实施有一定的缺陷,拟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法律监督制度等构建较完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个罪。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的相关背景出发,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的适度性,并指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以期为我国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七)具体制定中能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法定刑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立法部门为了适应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需要而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所谓巨额财产来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啸 《河北法学》2006,24(8):152-15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起源最早可追溯到1810年《法国刑法典》,此罪的设立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直接现实的意义,但现行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难,致使难以发挥该罪立法预期的效能.通过适当扩大犯罪主体范围、适当加大主刑处罚力度和幅度、增设附加刑及对"说明责任"问题进行论理解释的方法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7.
对经济犯罪过多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已经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过多的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何危害呢?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的处刑是5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的最高处刑可以达到死刑。可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比贪污、贿赂罪在处刑上轻得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绝大多数是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财产犯罪案件中发现的,且数额一般远远高于上述各罪的数额,而其处刑却远远低于上述各罪。这就促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8.
自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对于该罪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展开论述,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9.
应修订刑法第395条第1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家、集体财产 ,化公为私的问题 ,1 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 997年 3月 1 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保留了此罪 ,将其纳入分则第 8章 ,即第 3 95条第 1款。从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十几年来司法实践看 ,并未达到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 ;相反 ,却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蒙混过关的“挡箭牌”、“避风港”。因此 ,该条款亟待修订。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缺乏前提条件。惩治此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  相似文献   

10.
李湘 《天津检察》2008,(6):43-44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的判定是准确认定刑法溯及力的前提条件。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仅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系该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故应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时间节点作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时间,在此基础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12.
杨洪念 《法制与社会》2010,(27):108-10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议,而且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困惑。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文和相应刑罚做了修改,但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有很多值得争议的问题。本文对本罪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罪名在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上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倡导反腐倡廉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更加关注,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修订。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适用主体范围、客观方面以及法定刑是否适宜等角度研究,对于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汪江平 《法制与社会》2013,(15):267+27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立法的功利与司法的无奈相结合的产物,是97年刑法确定的新罪名.本文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立背景、责任性质、客现行为特征以及其他有关该罪的争议问题作出相关的评析.  相似文献   

1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范围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国祥 《法学论坛》2005,20(3):117-120
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几成通说的观点事实上是大可质疑的。易言之,并不是所有而只能是一部分具有刑法意义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此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6.
张瑞 《法制与社会》2012,(30):240-2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被确定为刑法罪名以来,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1997年刑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时,吸取了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该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进行了相应修改,但这些修改仅仅停留在更加准确描述该罪罪名及加大该罪处罚力度的层面,未能从根本上对该罪的一些备受争议和质疑的基础理论问题作出充分回应。学术上的争议和理论上的误区依然存在。基于此,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三个方面的理论误区进行论述,旨在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功用上厘清理论误区,希望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修正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7.
卢茜  史开银 《法制与社会》2010,(36):279-280,28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从设立以来,对此争论一直未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刑期提高,由五年有期徒刑改为十年。草案在修订过程中不断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对于惩治一些作案手段隐蔽狡诈,难于查清的犯罪,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刑的案例逐渐增多,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更为突出,如广东省南海市市委书记戚火贵案、广东省湛江海关走私案、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案等都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为了在侦查环节正确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提出几点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阮传胜 《河北法学》2004,22(6):61-64
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在立法理由、犯罪客观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的立法精神,借鉴他国的立法例,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罪名代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此,刑法将更加完善、科学。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起了不少议论 ,有的学者甚至抨击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已经成了某些犯罪分子逃避更重处罚的“合法武器”。笔者认为 ,现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修改 ,以防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过于宽容的现象。我国《刑法》第 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按照文意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 ,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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