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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法学》复刊号刊登了王树泉同志写的《赃款去路不明,能说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吗?》(以下简称"王文")一文的观点是值得探讨的.一、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王文"说:"仅仅是赃款去向不明,不能说是'主要事实不清'".他所举的案例,赃款中有四万余元,被告拒不交待,经检察院调查,四万余元的赃款去路一时无法查清.我们认为:要研究犯罪事  相似文献   

2.
在查处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赃款去向的交代多种多样。有的称,赃款用于“公务开销”、“业务往来”、“代垫业务费用”;有的说“赃款虽记在我的名下,但仍存在单位账上”;“赃款我没有占为己有,案发前就退清了”。也有的以赃款用到何处记不清楚,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归纳起来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赃款使用正当;二是赃款去向不予交代;三是赃款挥霍,无法找到佐证。对这三种类型交代,是否影响取得赃款前的行为的定性,司法界认识不一,争议很大。有的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对其以前行为的定性。有的认为,赃款去向决定其以前行为的性质,这就是所谓的…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赃款去向不清的贪贿案件的具体表现:一是赃款与公款混放,支出界限不清;二是犯罪嫌疑人对赃款去向交待的不清,可能因作案时间较长、次数频多、犯罪嫌疑人记忆、复述能力限制等,想交待就是交待不清;三是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虚假的交待,怕交待了影响业务关系、得罪上级领导、连累他人,错  相似文献   

4.
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中,赃款去向往往是困扰检察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检察机关认为有罪而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案件,法院往往以赃款去向不清提出异议,甚至判决无罪。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手段和占有财物无法否认的情况下,便往往在赃款去向上动脑筋,找出各种推拖罪责的理由,比如将已据有的钱财说成“为公开销”、“用于公务”、“经济交往需要”、“业务应酬使用”、“办了福利”等等,企图以此来规避法律。在目前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确实存在一些违规违纪,但作犯罪处理似乎又悖于法理的“灰色”行为,给这类问题的认定带来复杂性。因此,赃款去向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是适用缓刑的直接原因。目前,司法机关普遍存在办案经费紧张,而地方财政又无法保证正常的工作运转,一些单位只好利用职权搞创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来保证各项正常工作开支,有的单位甚至把奖金福利与办案挂勾,大搞利益驱动,促使办案机关把追回赃款作为工作重点,而公正量刑却退居次要地位。因此,对在审判阶段退清赃款的被告人,法院几乎都会以“积极退赃和有悔罪表现”为由从轻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有的甚至在不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在追回赃款后对  相似文献   

6.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上海市检察分院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分院、中院)起诉了一件周泰殿以欺诈手段盗窃国家工业用铜的重大案件。由于赃款去路无法查清,而发生了周折,现在,虽然已经判刑,但认识并未一致。  相似文献   

7.
在电信诈骗类型案件中,赃款转移人是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核心在于上述人员在帮助取款、转移赃款时是否与诈骗分子事前存在通谋。事前通谋的认定,在于帮助赃款转移人与上游诈骗分子通谋的时间节点是在诈骗既遂前参与通谋才有成立诈骗共犯的余地。至于行为人帮助取款主观上系为了赚取费用还是其他动机,均不影响事前与诈骗分子通谋,按诈骗罪共犯的认定。在赃款转移人存在“黑吃黑”情形中,如果事前通谋系虚构事实,应独立对赃款转移人以诈骗罪认定,此时不属于从犯。  相似文献   

8.
于杰 《法制与社会》2012,(36):130+134
在办理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辩解将赃款去向用于“公务活动”中,如以存在疑问为由,将用于公务的数额进行去除,这虽然符合“疑罪从无”的精神,但是这却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甚至是助长了社会腐败之风,也成为了诸多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法宝”.而按照我国目前对于贪污罪中的举证责任,赃款去向问题应由检察机关进行查证,由于对于赃款去向用于何处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往往可能是案件中唯一的知情人,如其不进行供述,便无从查起,因此一味强调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势必会人为地放纵犯罪,后患无穷.  相似文献   

9.
最近,某地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将盗窃得来的赃款用于归还信用社贷款,有关部门到信用社追赃,信用社以“收款时不知道是赃款”和“信用社收回贷款从不问款项的性质和来源”为由,拒绝退款。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否强行划拨?有的同志认为,此种情形,信用社有权拒绝退款,人民法院不能采取强制划拨的执行手段。其主要理由是:(一)信用社接受盗窃犯偿还贷款的行为是贷款  相似文献   

10.
首先,必须坚持刑法的犯罪构成理念。即贪污、受贿的赃款去向是贪污、受贿犯罪实施完毕以后发生的事实,赃款如何使用处分,包括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只是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同理,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将窃来的赃物归己还是送人,甚至归集体所有,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再有,实施单位受贿罪的单位,将受贿的款项全部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难道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吗?所以,“扣除认定法”是有悖于犯罪构成理论的。  其次,在坚持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鉴于受贿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复杂,有必要对受贿款项用于单位业务…  相似文献   

11.
大家谈     
中层干部岗位不宜频繁交流●周川赃款去向不是贪污罪的构成条件●刘泗明“枉法追诉、裁判罪”罪名必须拆开使用●陶保灿近来,我们发现有的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在认定公安人员涉嫌刑法分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时,使用“枉法追诉、裁判罪”的罪名。这是不正确的。“枉法追诉...  相似文献   

12.
郭久嗣案发后,办案人员在追缴其受贿赃款去向时发现,尚有近百万元的巨款去向不明。这部分赃款的去向,于是成了谜中之谜。原来,这个老贪官先后为四个“红粉知己”一掷千金。  相似文献   

13.
在办理经济案件过程中,一个棘手的问题是:一些在经济上违法违纪的嫌疑人,往往辩称其贪污、受贿、侵占等所得的一部或全部用于公共事务支出,即所谓的“因公支出”,如业务活动中用涉嫌赃款宴请送礼等,以此否认其占为己有的故意,逃避追究.分析此类辩解不外三种情况:一是确有其事、查有实据;二是无中生有、蒙混过关;三是挥霍赃款、狡辩抵赖.  相似文献   

14.
贪官外逃话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所在。一直以来,贪官东窗事发后许多人都选择外逃来逃避法律制裁。这成了贪官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他们对贪腐行为被发现并不觉得恐惧,因为他们早就办好了护照,转移了赃款,安排好了退路。2015年,中国反腐进入新阶段,开展海外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构筑海外追逃追赃的天罗地网,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效的震慑了贪官。但从根本上说,这些只是事后追查,属于“亡羊补牢”策略,与其事后“追逃”,不如事前“防逃”,把贪官及其赃款阻挡在国门之内,不断扎牢防逃防赃的制度笼子。许多案例证明,在贪官外逃之前,基本已经将赃款洗白,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国外。因此,反腐治本的重要一环在于构筑赃款漂白“防火墙”,完善反洗钱机制。每堵住一条洗钱之路,贪腐分子就离末日又近了一步。要让贪官知道,贪腐黑金“洗”不了,罪更是“洗”不掉的。  相似文献   

15.
依法追回犯罪分子抢劫、盗窃或贪污、受贿取得的赃物,从而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这是侦查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在犯罪分子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责令其近亲属赔偿则有悖于我国现行法律. 1.追赃应追缴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而不应责令其近亲属赔偿.我国实行的是“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这就是说“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与犯罪人仅有家属、亲戚、邻居、朋友等关系没有犯罪的人,追缴赃款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第55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如果侦查机关对犯罪分子挥霍掉的赃款,责令其近亲属赔偿,显然是不合法的.  相似文献   

16.
在审理贪污案件时,经常有犯罪嫌疑人提出所贪款项用于“公务开销”,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公务开销”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贪污罪无论贪款的用途如何,应一概予以认定。贪污赃款去向不影响犯罪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看,根据刑法学理  相似文献   

17.
<正> 一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被告人雷顺成得知某贸易商店的两个女营业员准备去银行存款,便起歹心,预伏于营业员去银行的途中,当两个营业员经过时,突然夺走其钱袋,袋内有现金二千四百六十七元七角三分。当时正在附近河边渡船上休息的胡学定听见有人喊“抓强盗”,即手持竹扁担,向雷顺成逃跑的去路追赶。当追到一竹丛中时,雷眼看要被抓住,为脱逃计,将钱袋甩于路边。胡拾起袋子,见袋里装的钞票,便顿起歹心,停止追赶,隐藏赃款。雷回首发现胡在隐藏赃  相似文献   

18.
通过办案实践,笔者发现,尽管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量和涉案数额逐年递增,但收缴赃款的数额却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立法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贪利型职务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除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其他情况下,均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赃款退还情况往往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相似文献   

19.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把非法得来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或者直接进行投资,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非法性质,使资产合法化的一种行为。国际上把这种利用金融业务,把犯罪所得的赃款“洗”“干净”的行为称为“洗钱”。赃款一经洗过,就很难发现其犯罪来源,这是国际上贩毒走私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手法。1995年,世界经济论坛会的一份资料表明,世界每年仅消耗毒品就需800吨,营业额在400O-5000亿美元之间;那么不法分子把贩毒或走私的赃款通过洗钱得到的收益又是多少呢?来自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称:已达5000亿美元。洗钱活动…  相似文献   

20.
缪军 《青海检察》2010,(3):53-54
在办理贿赂案件时,经常会出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辩称将受贿赃款用于“公务开支”,以此辩解罪轻或无罪,甚至将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公务开支”折抵赃款去向,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每遇到这种情况,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受贿人接受贿赂后,已经构成受贿罪,至于将贿赂用于单位开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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