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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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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李荣融日前透露,国家授权企业经营国有资产的政策将有所调整。对于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团,政府将授权他们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对国有资产全权负责经营。 李荣融说,这项政策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建立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的关键一步。[《文汇报》 2000年6月29日茹晴文]我部分国企将行使出资人职能 全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茹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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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部门关系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处于政府与市场接口处的中介地位。因此 ,弄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指出 ,这二者之间实际上存在双重关系 ,即“投资关系”和“授权关系”。并进一步指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来自于投资关系 ,是一种出资者的权利。同时指出二者之间的授权关系的法律性质为信托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本文最后提出了用信托制度来构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全会通...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6.
国有控股公司是一般控股公司用于国有资产经营的结果,由于其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区别于一般按股公司的特点,加之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迟滞,这类公司在组建及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在从法律角度对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以公司法的特别法形式,规定国有控股公司设立审批的条件及程序,规范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建立国家对控股公司的监督、约束、考核法律机制,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责任,是国有控股公司得以生存、并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7.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结构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不同于国有资产的经营权或法人所有权。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中的核心关系应当是信托法律关系。针对现行制度中的诸多不足,提出改革建议:完善受托人选任制度;建立受托人财产隔离制度和受托人破产隔离制度;确认公司和企业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促使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由实物控制转向价值形态控制;强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完善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8.
万江 《政法学刊》2008,25(5):31-36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授权行使是我国国有资产法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关键问题在于“代表”与“授权”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授权行使的法律架构应为: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即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权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  相似文献   

9.
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薛军福1992年以来,有关部门与学者提出了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的构想,有代表性的是三层次说。第一层次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管理国有资产,将部分国有资产授权委托给资产经营机构去经营;第二层次为国有资产经...  相似文献   

10.
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控股公司是控股公司的特殊形态,是政府特设机构与国有企业的中介。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监管和经营国有资产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出资并授权设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以较少资本控制较多资本并执行管理众多国有企业的职能和实现政府的某一政策目标而组建的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11.
以控股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意大利、奥地利、新加坡等国家采取国有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即在中央政府部门和基层企业之间,根据所管理资产的数额和分布设立若干国有控股公司。这些控股公司一般为企业法人,受政府部门委托经营受托范围内的国有产权。  相似文献   

12.
据《中国证券报》 1 1月 2 8日报道 ,上海国资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 ,上海将探索适合上海特点的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专司管理体制 ,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政府管理资产体制 ,并形成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机制和方式。据介绍 ,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机制和方式 ,将是上海新一轮国资改革的重头戏。上海将通过对部分授权经营公司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以及组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类投资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 ,逐步淡化授权经营公司的行政性、行业性特征 ,剥离其承担的“漏斗”职能 ,加快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据介…  相似文献   

13.
论国家所有权人与投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过程中,政府正在将其所有权人代表的职能与国有企业投资人的职能分开,设立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如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部分国有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授权部门等。这就形成了国有资产授权管理体系下的投资主体独立从事国有企业资本经营的新格局。要探讨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法律性质,必须弄清各投资主体的经济职能。国有企业投资主体产生之后,国家所有权人和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在法律上就成为两个主体,即行政法律主体和民事法律主体。这两个法律主体尽管在社会职能上是不同的,但两者之间存在的投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应由民事法律关系来界定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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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试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践表明,被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而实现政企分开和高效运作国有资产的重要企业形式,但在其组建及运作中因缺乏立法的规范而存在一些问题。加快国有控股公司的立法,促使其规范组建,将有助于国有控股公司在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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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作为经营国有资产的特殊法人,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运营机构,具有不同于一般控股公司的特点。国有控股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可能利用控股权侵犯其子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故对其控股权的行使应予以规制。国有控股公司能够以较少的资金支配较多的资金,容易导致垄断,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垄断行为应予以禁止。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控股公司的发展应坚持正确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完善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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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特征。国有企业改革在进入到制度创新阶段遭遇到的首要难题就是产权不清、所有者不到位,这已成为长期以来制约国企改革的严重障碍。为使国有企业能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首先解决产权问题,即建立一个能确保所有者到位、层层监督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针对以往体制建构中存在的问题和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新部署,笔者提出了准确理解新型体制含义、明确新型体制架构原则、完善授权经营制度设计、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具体措施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7.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所有与分级所有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的切入点是理顺政府和企业的产权关系。政府出资人制度应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以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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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结合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增强自律意识的同时,从加强组织监督、股东监督和民主监督入手,在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方面作了一些探索。事实告诉我们,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3年,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在由上海仪表电讯工业局改制时,由于缺乏合理的制约机制,企业资产经营的监督制约与管理环节严重脱节,无序经营现象屡有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十分严重,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达93%。机制上存在的缺陷,使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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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根本的就是要依法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建设。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膛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一要求深刻说明了加强国有资产相关法制建设对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重要性,同时也进一步强调了在法制轨道上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已迫在眉睫,本文拟就如何建立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加强国有资产法制建设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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