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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疏忽大意的过失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应当预见"包含行为人的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和危害社会的法定的结果。其中,如何认定"预见能力"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主要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这三种学说都不能完满地解决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认为只有将预见能力理解为"排除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后"的人的修正的主观标准,才能恰当地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能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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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英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
由于受到过失不法主观化与“接受性过失理论”的冲击,责任过失受到严重质疑,但不能否定责任过失的地位。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是责任过失的核心问题。预见可能性判断对象不仅包括构成要件性结果,还包括构成要件性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长期以来,学界忽视对因果关系基本部分的预见可能性的考察,将因果关系过度抽象化,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对应故意犯罪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判断预见可能性时也要考虑预见错误,特别是其中的打击错误。对于过失犯中的打击错误应该适用具体符合说而不是法定符合说。最后,预见可能性虽然经常和信赖原则放在一起讨论,但二者实无联系。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对海峡两岸刑法理论关于犯罪过失中“应当预见”问题的各种观点的比较评析.认为:犯罪过失中“应当预见”的内容是具体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及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进一步在分析犯罪过失的立法精神、人的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基础上指出.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具体的危害社会结果应指刑法分则针对犯罪过失所规定的具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又不是绝对具体的结果.而是相对具体的结果。 相似文献
4.
药品安全事故犯罪中不仅需要追究生产企业本身的刑事责任,更要追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渎职犯罪。渎职犯罪本质是一种监督管理过失,而监督管理过失认定的根本前提就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存在预见可能性。预见可能性,是指行为时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有无预见能力的标准,应当以"行为人所属领域的处于相同地位和相同情况的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相似文献
5.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兼论犯罪过失的本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英国刑法中关于犯罪过失的概念,存在着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和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前者认为犯罪过失不是主观罪过形式,而是不符合标准的客观行为,该学说较为接近大陆刑法学中的新过失论。后者则认为犯罪过失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属于主观罪过形式,该学说则相当于大陆刑法学中的旧过失论。本文认为犯罪过失是一种罪过形式,但它的本质不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是对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6.
主观罪过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容易混淆。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因过于自信而相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7.
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虽远远不如故意犯罪那样严重,但其主观罪过内容的复杂性又远远甚于故意犯罪,而疏忽过失较之轻信过失更甚。文章首先提出认定疏忽过失的成立与否应当以行为人应预见的义务,应预见的能力,应预见的可能、未预见的事实等四个标准为依据。其次文章指出疏忽过失的心理本质在于行为人的意识错误,认识偏差,是能够预见而不去预见,有能力预见而没有发挥能力去预见。最后文章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疏忽过失的成因,指出其原因在于错误的意识导致错误的意志,错误的意志又引起了认识偏差,以致未预见应当预见的危害结 相似文献
8.
一、认定的前提: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的标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是衡量是否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基本前提。应当预见中包含两个缺一不可的要素:一是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 相似文献
9.
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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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样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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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应当知道”——兼论刑法边界的扩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多次使用了"应当知道"这一术语,其多次与"知道"一起出现,被规定为"明知"的一种形式。"应当知道"并非过失犯的预见规定,而是故意明知认定的一种形式。"应当知道"的根基在于刑事推定,应当遵循推定的基本规则。"应当知道"的运用是对刑法边界的一次扩张,是基于司法效率作出的选择,必须在人权保障的前提下合理的限制扩张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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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罪过性质与形式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主观罪过性质与形式的现状概览 我国刑法总则对何谓故意、何谓过失等主观罪过的性质与形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 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只要在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意识因素,并且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已具备了犯罪的故意。《刑法》第 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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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第十二条犯罪过失定义之完善刘志伟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对此规定,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其基本上是科学的,但也有学者认为... 相似文献
15.
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基础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过失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过失实施的严重危险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作为过失犯与危险犯的有机结合,过失危险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过失危险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险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严重危险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过失危险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法律规定的严重危险结果的发生。这种危险结果一般发生在危害公共安全领域,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作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课题,过失危险犯立法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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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4):30-47
过失犯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不同于故意犯的构成特征。我国刑法学中的过失论是从苏俄引入的,其特点是以法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为中心进行注释性论述。随着将过失的本质确立为违反注意义务,我国的过失理论最终完成了从苏俄刑法学话语到德日刑法学话语的转变,由此而使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理论获得了生命力。在过去三十年间,我国对过失犯的研究从以法条规定为中心到以违反注意义务为中心,经历了一个过失犯理论的全面提升,而这一过失犯论的演变过程,也正是从苏俄刑法学到德日刑法学的转型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德日的业务过失等过失犯理论逐渐被介绍到我国刑法学界,并被我国刑法学所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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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在世界各国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本文分析了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基础 ,认为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在功能、判断标准、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保护的重点等方面存在不同。判断是否可预见的因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合同的主要内容。作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排除在可预见规则之外 ,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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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概念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外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对犯罪过失概念认识的共通之处在于 :都认为过失是由于欠缺意识之紧张 ,以致欠缺对犯罪事实之认识及预见 ,或否定发生结果的可能性的一种值得非难的心理状态。而中外刑法理论对犯罪过失概念认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是立法体例不同 ,二是理论研究的深度以及理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力不同。中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应以注意义务为中心对犯罪过失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