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由于民事司法中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民事错案认定标准混乱、成因复杂、执行回转程序能够补救一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司法最终权威需要确立等原因,我国目前没有规定民事审判错案的国家赔偿制度。然而,对于那些司法裁判行为严重侵害其公平审判权,不适用或者不能通过民事执行回转制度获得充分救济的受害人所遭受的"非正常诉讼风险"——损失,应当开辟国家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2.
李卫国 《河北法学》2012,30(9):56-61
民事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制度作了补充和修改,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尚不能完全满足执行实践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必须全面充分地发挥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的作用,并且要明确规定这两种救济的承办机构与运作程序.  相似文献   

3.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执行程序是运用公权力实现已确定私权的程序.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时,债务人须容忍并服从其执行行为,但由于执行依据既判力和执行力扩张等原因,有时会造成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侵害,司法上将针对此类侵害的补救,称之为执行救济.具体而言,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因执行依据错误或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不当执行或懈怠行为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而设定的一种程序保障或实体补救的权利保护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对出现的后果予以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弥补和救济,从而实现对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民事执行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公权力强行实现民事上的权利,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对出现的后果予以程序上利实体上的弥补和救济,从而实现对私权的保护。执行救济包括通过执行程序本身获得的救济和通过审判程序获得的救济,通过台湾地区执行救济制度的借鉴,让我们更加我们深入、全面领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从而有利于全面贯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系列执行制度和执行措施,实现强制执行法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目标。  相似文献   

5.
民事执行救济的设置在于矫正强制执行中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民事执行程序功能和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考量,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为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优先购买权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适用条件、实现方式、行使期限、侵权救济等未作明确规定。应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对优先购买权在民事执行逐环节上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救济给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7.
“无救济即无权利”,而执行救济长期以来是我国执行立法的一块“短板”。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而新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效果则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基于此,课题组对该制度在全省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进行调研,力图对其运行现状作系统的了解,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一些解决方法及建议。以期为推动执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我国在立法中缺少程序上执行救济措施的设计,对实体上执行救济措施的规定也不周全,仅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单一规定,无法达到执行救济的终极价值追求.因此,应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停止侵害诉讼,旨在通过判决及其执行永久性禁止未来侵害行为,实现对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控制。基于我国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模式及环境司法"审执合一"的专门化探索,通过比较德国停止侵害诉讼与美国禁令救济的运行机理,有必要通过审执协作,体系化地扩大停止侵害判决辐射范围,以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永久禁止功能。首先,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进行扩张解释,使其适用风险预防;其次,通过作出附救济结果的抽象停止侵害判决,并规定执行阶段确定具体给付内容的程序,扩大判决禁止范围;最后,通过强化与停止侵害请求权对应的不作为执行措施威慑性,并规定持续侵害行为的再执行程序,从而永久控制风险。  相似文献   

10.
赵秀举 《中外法学》2012,(4):835-853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民事执行救济的内容无疑依然会是一个难点。民事执行救济虽然为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所涉内容甚为广泛:它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救济,却与实体法密切相关;其目标是阻止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行为,但程序中的两造当事人却始终局限在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范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关执行救济的内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经构建了执行救济制度。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依然缺乏从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中来认识和界定执行救济。此外,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的混乱不清,也加剧了执行救济制度构建上的困难。  相似文献   

11.
执行案件从制约其权利实现程度的客观因素看,可分为"执行不了"、"执行得了"两类案件。以权利实现为本位的现行民事强制执行模式,由于未能对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目标定位和应对措施,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有效回应当事人对法院"执行难"的责难。而"程序公正在先"之执行思路却显得过于激进。为此,在民事强制执行模式改革上,探索"权利实现与程序公正并重"之混合式执行模式,对不同案件不同对待:对"执行不了"类案件,强化程序公正、突出执行服务理念,强调以"理"服人来化解申请执行人对权利未能实现的不满与怨言;对"执行得了"类案件,强化实体公正、突出执行威慑力、强制力,强调以"力"服人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吴晓  方洪声 《政法学刊》2011,28(5):110-114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大多集中在程序上,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习惯在法治呼声高涨的社会中很容易制造社会矛盾。关注和研究公安行政执法程序问题,解析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执行上的困难,从加强行政执法程序性训练,完善法律规制以及发挥调解、听证等程序的法律价值等几方面着手,积极回应社会对公安行政执法的程序法治要求。  相似文献   

13.
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本文试图借用“公共政策”一词来探讨哪些债权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优先的地位及其政策依据。学理上 ,破产程序除了将债权的个别实现程序转化为总括执行程序之外 ,原则上不应改变破产程序开始前后各种实体权利既定的优劣地位。然而 ,破产法之外的其他实体法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对各种实体权利的优劣 ,有些实体权利的特殊救济也只有在破产事件发生之时方才凸现出来 ,需要破产法规范在一般实体法之外创设一些法定的优先权。本文结合我国破产法实施的社会情势和环境 ,就我国破产分配程序中工资债权、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侵权行为债权取得优先权地位的政策基础 (政策诉求 )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4.
朱虎 《现代法学》2022,(1):173-190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格权侵害领域中预防性责任形式的快速实现机制,其独立于先予执行和普通的行为保全,是不必然伴随诉讼程序、具有非暂时性和非保全性的人格权独立保护制度。根据此种实体法功能,禁令的程序模式在价值上要权衡程序的便利高效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保障。基于非讼程序法理的发展和现行法,虽然禁令案件是真正的诉讼案件,但仍可将其作为非讼程序的审理对象,并以非讼程序作为禁令的基本程序模式。据此,禁令程序应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建立被申请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规则,确立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转换条件和方式,且禁令程序中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其他的具体程序规则也应根据非讼程序予以解释构建。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法是实质诉讼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之集合,但通说却将其同义于诉讼程序法而尘封实质诉讼法。从法律发达史上考察,实质诉讼法曾依附于实体私法体系,且与诉讼程序法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在脱离私法体系之后于民事诉讼法中找到了安身之处,并且在公法诉权说的推动下皈依了公法。在实质诉讼法脱私法体系而入诉讼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温特沙伊德的《诉论》发挥了主要原动力作用,因而被奉为促成民事诉讼法走向独立化的“门罗宣言”。本文拟通过解读《诉论》,阐述实质诉讼法脱离私法体系而入公法的民事诉讼法之过程,恢复实质诉讼法的本来面目,以为我们克服民事诉讼法同于纯程序法之观念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证据制度重点问题实施状况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卫东  赵恒 《证据科学》2014,(6):645-657
2012年新刑诉法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会议制度、证人出庭作证等条款,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主体权益有着积极意义,但其中也有亟需解决的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首先需要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促使法院敢于适用排除程序,将其与侦查谋略等区分开来,也需妥善处理重复自白材料和纪检部门取得材料之适用等问题;庭前会议制度中,首先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其能否处理实质问题,细化该制度的具体流程以便法院的执行;在证人出庭方面,则需要细化强制证人到庭、证人保护等制度以增强其可行性,明确侦查人员出庭的角色与程序,进一步健全鉴定人出庭制度。  相似文献   

17.
The imposition of a death penalty with a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DPSE) for two years, and the procedure for judicial review of the DPSE both demonstrate the Chinese policies of “reduction in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cautious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nd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cases in which the defendant was sentenced to death and immediately executed has declined, whereas the number of cases in which a DPSE sentence was given has increased. In China, judi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generally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judicial review procedure in cases where the sentence is a death penalty with immediate execution. However, less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procedures for review and variation of sentence in DPSE cases. Judicial review for DPSE sometimes exists in name only, and is sometimes overlooked altogether, which is inappropriate for a penalty of this severity. There are also serious shortcomings in the laws regulating the review procedure for the DPSE, which lack provisions specifying the consequences for serious violations of due process during trial, nor do they completely reflect the principle of in dubio pro reo. In the procedure for variation of the DPSE sentence, the relevant laws do not adequately uphold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a defense or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There are also difficulties regarding the time limits on ruling on a commutation of sentence. In order to make the procedure more reliable and guarantee the substantive rights of defendants sentenced to the DPSE, the relevant laws require a number of modifications and improvements.  相似文献   

18.
论民事执行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民事执行重在迅速的特性,案外人难免会遭受侵害,为此应当给予案外人救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争议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基于审执分离的理论,普遍的观点认为执行机构无权处理案外人异议。现行法律虽然给执行机构处理案外人争议提供了僭妄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执行机构无权处理案外人争议,不论从法理,还是从诉讼经济原则,执行机构处理案外人争议都具有正当性。但是执行机构对案外人争议无最终处理权,在当事人对执行机构的处理不服时,应当由审判机构作最终处理。  相似文献   

19.
樊惠平 《河北法学》2004,22(9):112-116
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已经严重影响到法治建设的进程 ,尤其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若不采取有力措施 ,建立完善、可行有效的强制执行制度 ,就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强制执行应积极回应民事实体法的要求 ,与民事实体法相协调 ,强制执行制度的结构和具体的制度设计 ,应尽量避免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发生矛盾和冲突。但我国对强制执行之基础理论的研究尚为薄弱。旨在对强制执行拍卖制度进行理论基础的探究 ,为制定完善的、可操作的强制执行拍卖制度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20.
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在国际国内造成的严峻形势,我们应该认识到,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刻不容缓。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灾难,完善紧急救援应急硬件和软件支撑系统,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危机管理紧急救援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机制;同时,要正确把握紧急救援应急管理系统的建构和突发公共事件救援体系的响应程序以及应急救援体系管理系统的运行流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