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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赞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标的共同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无视标的作为合同的元素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后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对其判断和把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客观说/表示内容的一致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得更好,在合同欺诈、胁迫等场合采主观说/内心意思的一致论较为妥当。中国法及其理论也应当如此区分类型,确定有所差异的法律后果。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人没有理由因为受要约人的沉默而相信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而且,要约人无法通过约定沉默构成承诺以免受要约人不经意间做出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如下交易惯例,或当地业已存在着如下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相对人未在要约指定的期间内答复也视为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沉默,视为已经承诺。关于确认书的地位及效力,本文认为,在有确认书的场合,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由于于此场合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这条路径仍难得出妥当的结论,则有必要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形成的规则或意见,丰富中国民法的理论,服务于中国民法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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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解释有争议合同条款时 ,是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的客观解释而得出的意思 ,如果这种意思被当事人所接受 ,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新的意思。也可能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而得出的意思因异于双方意思不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但双方当事人又不愿意因错误而撤销合同 ,即愿意保持原来合同的有效性 ,法官就只能依被解释出的意思进行裁判。在法官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中 ,当事人因未约定缺漏内容 ,根本无所谓合意。因此 ,在补充解释中 ,如果说是当事人的意思 ,就显得更加牵强。在这种时候 ,当事人承担了一种根本不是源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 ,在这里已经从实际上消灭了当事人自治 ,而代之以以裁判为目的的“规范性意思”。那么 ,如果这种解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事人的意志 ,应当通过撤销制度来维护意思自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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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上的公约是否能得到广泛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公约以此种霸道的方式使得非缔约国当事人也可能被纳入其效力范围中是不明智的,通过此种方式来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实属不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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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之手段。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①故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必然要求意思表示是健全无暇疵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必须与行为人存在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即表里如一、内外一致,不能有矛盾。但因私法自治为当事人就私法法律关系之自我决定,若决定过程瑕疵,如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为虚伪表示、意思表示有错误,或受诈欺、胁迫所为,法律秩序亦须有所规范。盖只有在健全、无暇疵之状态下所形成之自我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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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思自治原则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私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同样在国际私法上得到各国的广泛承认和运用。该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选择支配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该原则最初仅适用於合同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其法理基础是,既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自由创设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当然有权利选择指导他们所签协议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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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发生争议时,通过探究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运用合同目的解释方法能够准确地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地解释合同的内容。本文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份案例为例,对评判结果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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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产生之初直至现代,其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关系均极为模糊,在历史上二者之间一度并无区分。尽管在现代法中,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和法律行为解释仍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法律行为解释并不改变当事人对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中法官为当事人创设了包括主要权利和义务在内的新法律行为,因而改变了要素。特别是在有名合同中,这种区分更加显著。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独立于法律行为解释的制度,这带来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正当性的问题。由于法律行为只是当事人达成目的的工具,而且与原无效行为效果类似的替代行为能够保护当事人的信赖,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符合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正当性。考虑到我国法上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合同由于违反行政规范而动辄无效的不足,应以承认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为佳。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官恣意裁判或者能力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在程序上只允许当事人提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请求,而禁止法官主动依据职权予以转换的方式加以规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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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选择约束其合同关系的法律的个人自由。实体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欧共体全体成员国法律中已成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并受各成员国宪法保护。实体法中,有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定可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找到,该领域普遍认为当事人可以选择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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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适用领域的扩展胡永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另一方面,它又逐渐不同程度地扩展到侵权、继承、婚姻家庭等领域。本文旨在论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这些领域的新发展。一、合同领域合同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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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希,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本文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简要的分析了的意思表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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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仲裁协议的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 ,大量存在的不规范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不仅是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也是一直困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一大难点。在这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中 ,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得到充分体现 ,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选择仲裁方式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合同解释规则在不规范仲裁协议上应有适用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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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现代仲裁法江伟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在国际私法上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中提出的,但它的意义绝不止于国际私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显得更为重要。这一原则与契约自由有着天然的联系,它字于契约自由的产生,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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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此文在考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领域内的历史源流以后,分析、论证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最后着重结合我国社会的发展实际和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向,阐明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代冲突法领域的若干新发展:(1)在特殊的合同领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和在一般的合同领域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2)其适用领域逐步从合同领域扩展到侵权、继承、婚姻家庭和信托等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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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包括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等 ,其差异性大于共通性 ,制定民法典时统一地规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意义不大 ,应分别规定。遗嘱解释应奉行意思主义 ,合同解释亦非全然表示主义。现行合同法未体现“误载不害真意”原则 ,制定民法典时应当改进。在合同订立阶段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别于合同解释 ,应独立规定。狭义解释是确定行为的含义 ,广义解释尚包括带入含义的补充解释与修正解释 ,后二者主要针对合同而言 ,对于遗嘱原则上并不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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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传统的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扩张适用于涉外侵权准据法的选择中,这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由于传统的惯性思维以及对意思自治原则滥用的担心,国内外仍然大量存在着限制侵权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和主张.这显然不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在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中,不仅要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要在选择主体、选择范围、选择时间、选择方式、决定事项等问题上扩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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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动产物权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这在比较法上是十分超前的立法,引发了学界热议。19世纪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了住所地法规则,成为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但对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而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过分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忽略了物权与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债权的有机联系。物权虽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对世权,但如果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只是停留在交易双方之间,而不涉及第三人,则双方之间的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法律割裂同一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当物权争议涉及第三人时,则应恢复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客观上仍不能允许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动产交易中,当事人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可推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即为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限制性解释,物权冲突法的意思自治作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有益补充,不应取代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地位,不应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