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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任何有关诉讼的法律,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明确地界定自己的受案范围都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涉及到司法的权限与公民的诉权范围问题。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来说,同样如此。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开始大量地出现在各地的法院,但相关的问题也随涌现,其中之一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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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凸显了议事协调机构在信息公布上的选择性和不充分性,导致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丧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突破了传统行政受案范围,但是其自身的受案范围并未明晰,最高法的《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某些条文上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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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引发出应如何建构我国的信息公开司法救济与诉讼制度问题,并使我们多年来一直从事的对美国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研究兼有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借鉴意义。美国信息公开诉讼的主要原则有:穷尽行政救济、权利平等和利益衡量。其受案范围广泛,没有起诉资格的限制,举证责任由机关承担。重新审理、秘密审查、简易判决是法庭审判的几项重要规则。其对发展与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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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认依申请公开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前提之下,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也理应迈进行政诉讼的门槛.但其在走出法院诉讼的大门之前,会遭遇现行诉讼制度难以懈决的困境:滥诉的问题、司法权的界限问题、诉讼类型的问题等.对此,可以通过对现有诉讼制度的技术调整和修补改革来暂渡难关,但更为根本的还是通过信息公开制度的渐进发展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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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公益维护为目的而提出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问题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公益诉讼程序,该程序的启动主体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受案范围为环境污染行为和消费者利益侵害行为。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范围过狭,受案范围不明确。我国应规定公民为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等情形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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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司法救济途径。但现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的认定存在瑕疵,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困境。本文梳理《行政诉讼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原告资格问题总结为缺乏制度基础,标准设置模糊,主体范围狭小以及没有按照诉讼类型化设置四个方面,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标准、扩大范围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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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探讨:一是我国当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监督机制;二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三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切实可行性;四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的程度思考;五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强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必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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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政府在诸多的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政府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增加了。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特点入手,阐明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依据,提出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中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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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解读——以法律适用为视角看《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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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失范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扩张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缔造了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保密法》中存有规范冲突、规范缺失、规范孤立,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许多事实的证明陷入法规范的"真空地带"。其中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等事实的证明都亟需在现有行政诉讼证明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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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行后,我国公民对政府公开信息的愿望不断高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案件也随之增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其保护的是诉讼中相对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表达自由的一项重要权利。文章主要讨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判决方式以及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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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纳税人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其不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同传统的诉讼相冲突。尽管如此,公益诉讼在维护纳税人利益、控制行政权力方面有着独特的制度价值。参考国外立法例,我国应打破对原告适格范围的限制,引入行政公益诉讼。为防止滥诉,法律既要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又要对其受案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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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受案范围的设立,常受制于多种因素。就诉讼制度而言,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模式的选择是决定受案范围的关键,直接影响受案范围的宽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法院受理一定范围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即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案件上的分工。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确立受案范围的模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1.概括式。概括式是指由法律概括地或由判例概括地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概括式规定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较宽,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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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对于受案范围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焦点集中在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居间裁决行为、行政机关的证明行为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对国家行为的界定方面。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定受案范围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不宜太宽,而应逐步扩大,以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顺利推行。故当时是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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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纳税人诉讼是指以纳税人身份对政府的违法公共支出行为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主权、保障人权、税收价格论为纳税人诉讼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的规定则是其法律依据。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纳税人诉讼,并开展了丰富的诉讼实践。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建设公共财政和法治政府、推进宪政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具有现实迫切性和深远意义。应当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税法通则的制定中,对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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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诉权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基本问题,其中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是所有不作为诉讼的焦点问题。然而,学者们探讨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时大多仅仅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问题出发,而在笔者看来这是制约此问题研究的重要因素。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与其说决定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理,还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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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窄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这些都需加以改进:一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以概括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总体规定后,只对不受理的事项明确列举加以限制,未列举的则全属应受案的范围,使之最大限度地拓展可诉案件的容量。二是将受案范围从仅涉及公民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扩大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案件。三是突破目前受案范围只针对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局限,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初任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解聘、辞退、开除公务员身份的决定等都纳入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