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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述的人,不能做证人。”从上述规定来看,年幼并不等于未成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未成年人作证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证人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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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通知到案,有义务按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如实提供证言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由此可见,凡是我国公民,不论政治地位、社会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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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拒绝作证——证人特权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因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特权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48条第 1款、第 2款分别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在我国,凡是知道案情且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论身份如何,均负有作证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证人义务无条件性的立法状况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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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因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特权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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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每一案都要求每个证人出庭作证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现实的。这就产生了对出庭证人的选择确定问题。本文就此发表一己之见,以供同行参考。一、排除可不出庭作证的人1、从证人的作证资格上排除。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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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作陈述的人,叫证人。什么样的人才能充当证人,什么样的人不能充当证人的法律规定,称之为证人资格。 一、我国立法关于证人之规定的几点缺陷。 1、对证人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民诉法》第七十条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义务,据此法律规定一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论其出身、年龄、国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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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谓“作证义务”,是指证人在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和作证;必须陈述他所知关于案件的情况,并如实回答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他提出的与本案有关问题的询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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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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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任何知悉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并负有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每个出庭作证的证人都如实作证,一方面,很多人明明了解案件的情况,但就是不愿意出庭作证;另一方面,有些人未必真的知道案件事实,却积极或勇敢地站出来为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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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的作证豁免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或了解案情的人,不论其身份、职业如何,也不论其与案件或被告人有何关系,都应当履行证人的义务,以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但从促进民主法治的发展、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与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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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据此,无论你是不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哪怕是配偶,只要知道案件情况,都有义务作证来指控被告人,帮助国家顺利进行刑事追诉、及时打击犯罪。而且在司法实践,特别是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利用近亲属的证言来对被告人定罪的现象比较多。近亲属与被告人比较亲近,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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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有些证人虽到案但不陈述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经常有案件关键证人因某种原因在作证时说“没看清”、“不记得了”、“不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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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资格,是指作为刑事案件证人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能力。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就是说,具备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人。然而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共同被告可否相互作证,辩护律师对其因履行职务而获知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秘密事项能否作证等情况。笔者下面就这两个问题略陈己见,求教同仁。一、关于共同衽被告可否相互作证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这个问题?法学理论界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司法实践中在遇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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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机关向证人取证与证人的作证义务
《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一章也专门规定有询问证人一节,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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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试行,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其本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并在立法实践中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本文称为知情人——笔者),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可见,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按照我国法律,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外,任何公民,只要他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无论其阶级出身、家庭成分、职务和地位如何,都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法庭作如实陈述。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也要提交书面证言。反之,如果知情人没有正当理由也未经法庭许可,既不出庭作证,又不提供书面证言,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知情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却对知情人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立法上的漏洞,也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拒不作证的知情人,明确规定一定的惩罚措施。具体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以加强我国民事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