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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对该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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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二是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反复适用;三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往往需要以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介入方可执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作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大。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法学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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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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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浅析都玉霞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抽象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为规则,不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作规定,而是抽象概括一类人、一类事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是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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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与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行政法学上,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学术概念.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内容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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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学理概念,理论界给抽象行政行为新下的定义并不一致.例如,有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有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和事项所采取的行为;还有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等于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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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行政复议法》制定的有关问题中,人们总结以往的实践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成为复议的对象是重要的问题之一,关系到复议制度能否发挥应有作用。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及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和抽象两类,是对行政行为的周延。具体行政行已有相应的法定文字解释,特征较为明显:其一,实施行为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甚至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单位以及个人;其二,实施行为的多数依据是法律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以依据法律为主要方面;其三,行为作用的主体是单位、个人,是具体的、有形的;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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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自 1 990年 1 0月 1日实施以来 ,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的 1 0年实施过程中 ,该法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其中之一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希望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制发展提出一点建议。一所谓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即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 ① 。抽象行政行为并非正式法律概念 ,而只是学术用语 ,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对应 ,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的适用范围不同。抽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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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设想,即将不服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列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这是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有效办法,对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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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童卫东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管辖、受案范围、审理方式以及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抽象行政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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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行政诉讼中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1.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落实监督与制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行政诉讼法》第1条指明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条之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公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司法权介入的主要目的无疑是制约和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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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十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但常常被错误地当成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主体所作的鉴定结论行为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对某一事物、某一行为、某一物质等进行检查,检验、化验、分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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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从复议机关的角度说,是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是对哪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请复议。按照行政法学的理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作出并只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在它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