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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2002年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通知>([2002]高检诉发第112号),要求各省级院在本省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分市院开展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的试点工作,并同时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以下简称<制作说明>和<样本>)."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是通过充实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将以往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核证据提纲、审结报告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综合在一起,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能够全面反映从受案到出庭前的工作内容,并进一步完善审查起诉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2.
2002年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通知>并同时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以下简称<制作说明>和<样本>).2008年下半年高检院公诉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优秀综合化审查报告评比"活动.从各地推荐参评的综合化审查报告总体情况看,制作质量较好.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基本上都集中在"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这三部分当中.为此.笔者专门就这三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意见和建议.谨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喻海松 《人民司法》2013,(11):25-30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是刑事审判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基础环节。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98年解释》)的基础上,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宣布开庭与法庭  相似文献   

4.
陈伟东 《法制与社会》2011,(26):180-180,184
现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存在体例繁琐、证据排列无序、证据分析趋于空白等问题。审查报告应当发挥反映审查起诉情况、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准备等功能,建议将《审查报告》分为两种格式,分别对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5.
近年,检察机关尝试、进行了多项改革,其中公诉部门对受理起诉的案件审查终结后.由原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改革为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该文书由高检院统一格式,内容由十部分组成,全面反映了案件程序、实体的内容。它要求记录案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否予以保障实现,案件来源及经过的诉讼过程;要求在案证据的摘抄简明扼要,突出证据特点的同时,也要求对案件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予以分析确认;对案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查”。普通  相似文献   

7.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是检察员对其承办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工作情况的全面汇报,是公诉科(处)、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审查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讨论和处理案件的质量。在多年的审查起诉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检察员在制作《审查报告》中,普遍存在简单化和片面性的问题。反思许多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件大都与审查报告的质量有关系,笔者认为,如果不正视这一问题,就难以提高和保证案件的质量。现针对我区《审查报告》制作工作普遍存在的最明显的几个问题,谈以下几点改进意见,与同行共交流。一、切忌只报…  相似文献   

8.
在改革公诉案件审查方式中,将过去的阅卷笔录、移送起诉案件意见书、出庭预案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合并,形成一个综合完整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通过实际操作笔者感到还有几个问题需进一步研究改进。一、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可尽量简洁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该报告文书过于冗长。必要的内容当然不能省略,但报告中有许多重复之处宜删剪。1.移送认定的事实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两部分内容大多相同,叙述时可只写一次。经审查,移送部门认定的事实与审查认定的事实相同时,在移送认定的事实栏内,只写明“与审查认定的事实同”即可。…  相似文献   

9.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公诉案件审查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进而决定了证据表达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重中之重的地位。在证据摘录上,要保证证据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简繁得当、总结恰当;在证据排列方面,力求条理清楚、符合逻辑;在证据分析方面,要讲求方法,可以运用一种或者综合多种方法,提升审查报告的水平和质量。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这一规定,在法学论著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经过审查程序,认为无罪的,或应免予刑事处罚的,都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例如,中央政法干校《刑事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经过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认为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没有作  相似文献   

11.
一、审查起诉中的疑难问题 (一)对案件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必须对审查移送案件“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事项进行查明。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类案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我们认为,在审查私分国有财产犯罪时应重点对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2.
公诉案件分类审查,是指在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前提下,因案设岗,因案择人,通过指定检察官对一类或几类案件进行审查,积累专门知识,总结实践经验,培养和造就专家型公诉检察官, 推进公诉队伍的专业化进程的一种公诉工作制度。实行公诉案件分类审查制度,可以整合办案资源,  相似文献   

13.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此,普通程序简易审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改革方案中的一项内容,全国各地展开  相似文献   

14.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之法理探析及初步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修改前后的两部刑事诉讼法,虽然均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对庭前审查程序作出规定,但由于立法时对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认识不够清晰,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因此,有必要对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问题加以深刻思考。鉴于目前对于庭前审查程序的研究多局限在具体实施问题的层面,在评析各家之说的基础上,对庭前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定位,对其价值取向、理论原则等问题展开初步论证。最后提出重构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15.
刘中 《内蒙古检察》2004,(4):36-36,48
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确定为公诉部门规范化管理和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后,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一工作,至2004年3月1日共对164件案件按规范化要求写了综合化审查报告。综合化审查报告是将以往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核证据提纲、出庭预案、审结报告等文字材料综合在一起,全面地反映出从受案到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工作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近一年的工作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  相似文献   

16.
《人民司法》1980年第12期和1981年第4期上分别刊登了《刑事上诉案件的公开审判》和《谈谈刑事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形式》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都谈到了检察员出席一、二审法庭的身份、职权问题。前一篇文章中说:“检察员在第一审法庭上是国家公诉人,其任务是支持公诉,惩罚犯罪;而在第二审法庭上则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其任务是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正确和监督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后二篇文章说:“检察员在一、二审法庭的职能有所不同,第一审  相似文献   

17.
审查起诉案件审查报告,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审查起诉人员对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依法审查的情况和意见进行报告所制作的专门工作文书。对如何高质量完成审查报告尚未引起公诉实务界的足够重视和研讨,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8.
一、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行使对本院的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权。但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部门仅有立案建议权,不能直接适用《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由于这种建议权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缺乏有透明度,显然影响了监督的力度。  相似文献   

19.
按照现行的司法文书制度,公诉阶段公诉人应分别制作阅卷笔录、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诉书)、公诉意见书及答辩提纲、出庭预案等。这几种法律文书对圆满完成公诉任务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庭审制度的改革,作为一种普遍的文书制度有的已没有必要,有的可以合并。  相似文献   

2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中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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