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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则在其第360条第2款中增设了嫖宿幼女罪。然而,这一良好的初衷却因立法技术的原因导致其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放纵了犯罪分子;转嫁了道义责难;违背了公约精神。鉴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严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两派完善观点,即"解释完善论"和"废除构成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价值是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置于首要位置,嫖宿幼女行为应当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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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款明确规定对"奸淫幼女"情形"以强奸论",此规定决定了嫖宿幼女罪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性质即强奸幼女,两罪属于法条竞合。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实际比"奸淫幼女"情形下的强奸罪低,且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况下并未设置相应的更严厉刑罚,因此根据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从是否承认幼女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来看,强奸罪一律否定,而嫖宿幼女罪却予之肯定,态度前后冲突、自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立法初衷来看,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未进行严格保护,而仅是有限保护,该罪设立而致的立法冲突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未成年幼女的"污名化",实行效果堪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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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行为适用法条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规定嫖宿幼女罪的法条与规定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嫖宿幼女罪是奸淫幼女犯罪的特别犯中的减轻犯。对嫖宿幼女的犯罪,只能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定罪处罚。对嫖宿幼女多人、2人以上轮流嫖宿幼女或者有其他嫖宿幼女严重情节的案件,不能按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定罪处罚。只要将嫖宿幼女罪的侵害对象限定在以卖淫为业的幼女(即"雏妓")的范围内,并严格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定罪量刑的原理原则处理案件,轻纵犯罪的问题就不会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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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正式出现于1997年的刑法中,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从法条诞生之日起,此罪就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有学者从解释论,再到立法论的法学态度,主张尊重现行法律。社会公众则一致指责嫖宿幼女罪为放纵对幼女犯罪的恶法。由于近年频发的嫖宿幼女行为,社会舆论存废之争再度被提起,法工委也已就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展开社会调研。本文旨在通过对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犯罪构成,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来论述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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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嫖宿幼女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对嫖宿幼女行为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明确的过程。现行刑法将嫖宿幼女行为单独设罪,导致了犯罪归类错误、刑罚横向失衡、价值导向混乱以及司法操作困难等问题。嫖宿幼女罪存在的缺陷无法通过解释论加以合理解决,应在立法上取消本罪,对嫖宿幼女行为根据其行为内容分别以强奸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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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上,两罪互斥论在刑法教义学上至少面临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论证逻辑中存在无法自洽的缺漏;二是所谓"有效同意"的实质标准既缺乏正当根据,也不具有可行性;三是对"卖淫幼女"具有被害人过错的潜在设定根本无法成立.即使不采纳"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法条竞合论也可以合理处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关键在于,二者之间并非两个整罪之间的法条竞合,而只是第236条第2款与嫖宿幼女罪之间的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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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从设立以来就争议不断。本文从嫖宿幼女罪的研究综述、立法沿革及缺陷以及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述。刑法修订后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但是我国历史上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此罪的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种种缺陷需要立法来完善。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专节“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