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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辩解将贪污、受贿款用于工作上的业务交际、招待费用、送礼支出等,而对于这种“用于公”的辩解,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不休,辩护人认为这些费用应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检、法两家在实际认定犯罪数额时差异也很大,有的采纳被告人的部分辩解,将部分支出予以扣除;有的对被告人的辩解完全不予采纳。本人认为,应  相似文献   

2.
首先,分析贪污所得款能否以“用以公”的理由从贪污数额中扣除。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由于贪污罪所侵犯的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故只要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使公共财产所有权转移,并达到法定数额的贪污行为,就已构成贪污犯罪。贪污得款与否,至多是区分既未遂的标准,并不影响定罪。而将贪污所得款“用于公”这一做法,明显是贪污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行为。将贪污所得款“用于公”,与用于个人挥霍、用于捐赠他人、用于营利活动等等,都已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故只有犯罪情节上的差别,…  相似文献   

3.
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特别是审理贪污公共财物案件中,有的办案人员在认定被告人贪污公物的价格时,往往以破案时发案地区市场上同种物品的零售价格为依据,并以此计算被告人贪污数额的多少,以致直接影响对被告人刑罚的轻重。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尽合理,因为它不能准确地反映出被告人贪污公物的实际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的答复(见法复(1993)11号,以下简称《答复》)中提出:“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5.
在审理贪污案件时,经常有犯罪嫌疑人提出所贪款项用于“公务开销”,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公务开销”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贪污罪无论贪款的用途如何,应一概予以认定。贪污赃款去向不影响犯罪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看,根据刑法学理  相似文献   

6.
1998年4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座无虚席,齐礼闫劳教所微粉厂一级警司财务科长郭秀琴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正拒公开审理。法官宣读被告人郭秀琴贪污公款1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挪用公款45.0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郭秀琴一改往日“能人”形象,像被抽去筋骨似地瘫倒在被告人席上,嘴里喃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在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国有资产,并将其转移到改制后自己占有投资份额的公司中,构成了贪污罪,但贪污数额应按照被告人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占投资份额的比例认定。  相似文献   

8.
首先,必须坚持刑法的犯罪构成理念。即贪污、受贿的赃款去向是贪污、受贿犯罪实施完毕以后发生的事实,赃款如何使用处分,包括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只是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同理,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将窃来的赃物归己还是送人,甚至归集体所有,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再有,实施单位受贿罪的单位,将受贿的款项全部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难道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吗?所以,“扣除认定法”是有悖于犯罪构成理论的。  其次,在坚持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鉴于受贿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复杂,有必要对受贿款项用于单位业务…  相似文献   

9.
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洪友亮上午8时,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许某贪污一案。我还是老习惯,提前赶到法院大法庭,端坐在公诉席上静候……对被告人许某贪污一案的案情我已烂熟于心,尽管出庭公诉的有关材料准备得够充分了,但庭审前,我仍习惯地打着“腹稿”,临战前运筹着作战方...  相似文献   

10.
在贪污案中,有时会遇到行为人已经实施贪污行为,但尚未取得钱物或主动归还等情况。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值得研究。这里,笔者就三个案例谈点看法。例一,被告人苏荣(某商店营业员),自一九八二年十月至一九八三年五月,采取商品提价、假报库存等手段,在其一人负责的针棉织柜的货架下陆续私藏销货款二千二百五十元。后因他人代班时发见(?)被揭露。某检察院在免诉书中认为被告人虽然出于贪污的动机,采用了贪污手段,将钱盗出藏下,但并未  相似文献   

11.
2004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京城的小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卞中死刑,缓期2年执行。卞中一案是北京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而令人惊讶的是,卞中贪污挪用2.2亿元巨款竟然是为了在情人面前维护自己的男人尊严,仅仅为了挣个“面子”而已。  相似文献   

12.
4月24日,“809佛山邮政储蓄案”主犯何丽琼在听法院一审宣判。涉案金额逾13亿元的“809佛山邮政储蓄案”近日一审宣判,主犯何丽琼因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四罪,被判处死刑;主犯陈琦丽因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4名被告人分获4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变革为控辩式诉讼。庭审中核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由原来的审判人员“审问”改为公诉人“讯问”。针对这一做法,司法实践中褒贬不一。笔者拟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程序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15.
说到反腐肃贪,人们经常说那句“老虎苍蝇一起打”.区分“老虎”和“苍蝇”,依据的是贪腐者的级别职务,但“小官大贪”的危害同样不能小觑. 最近,在安徽省淮南市,就有一位这样的“小官大贪”受到了法律惩处,他就是凤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范光林.由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光林等五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经田家庵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范光林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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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舟 《检察风云》2003,(16):20-21
这是一起海南建省以来少有的国企“败家子”腐败大案。 2003 年4 月14 日上午9 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腐败大案的主角,原海南省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冯戈宁贪污105 万余元、挪用公款290 万余元;副总经理吴科云贪污公款,副总经理何修强贪污公款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冯戈宁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科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零2 个月;何修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 只借不还贪公款 六年挥霍数百万 海南省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相似文献   

17.
被告人曾志琦,在任萍乡市茅店粮店保管员期间,于1986年1月至4月间,与被告人周国萍(该市茅店粮管所统计员)勾结,采取涂改统计凭证,多报支出,侵吞粮店粮票(券)58442斤。被告人曾志琦将粮票(券)销赃后,得赃款1万余元。1988年11月至1989年1月,经曾志琦提议,由周国萍从萍乡市粮食局领取空白的“萍乡市内定量人口口粮支拨证”500张。周先后两次交给曾志琦6本,由曾志琦采取伪造粮店工作人员私章,并盗甩粮店公章,私自填写支拨证82份,计大米指标19488斤,销售给他人,获赃款5000余元。1986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志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粮店粮食指标3000斤和现金770元。  相似文献   

18.
论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的再生证据及其运用马迅贪污、贿赂犯罪属于“隐形犯罪”,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都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案难办,证难取,是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的显著特点。如何拓宽侦查思路,探索侦查规律,开辟取证渠道,是当前深化反贪污、贿...  相似文献   

19.
王岚 《天津检察》2006,(2):24-25
2003年5月5日,被告人王建春以能够进口印度铁矿粉的名义,与天津信恒商贸有限公司苗某某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2003年6月30日之前付货,并收受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后被告人王建春将其中140万元划入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开立进口铁矿粉信用证。同年7月10日,因进口印度铁矿粉业务未成,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将140万元退给上海福莱博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后被告人王建春将该款先后购物及大量提现用于挥霍。在此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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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同时犯有贪污、受贿两罪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处理此种情况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很值得探讨,即,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量刑起点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2)项和第5条规定,个人犯贪污或受贿单一罪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笔者提出,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也应在5年以上处刑。其理由如下: 1.贪污、受贿两罪性质、特征、危害相近,因此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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