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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1):164-178
本文对《大宪章》连续性问题进行了知识考古,展现了“《大宪章》连续性神话”的偶然性、物质性和不连续性。中世纪流传的是1225年《大宪章》而非1215年《大宪章》,而1225年《大宪章》并没有税收和议会章节,这一断裂延续了三百多年。16世纪出版的“伪”1215年《大宪章》被认为是权威文本,并经柯克的解释与1225年《大宪章》相联系。英国人由此认同1215年《大宪章》确立了税收法定和议会主权的原则,并认为相关原则通过1225年《大宪章》从中世纪延续到16、17世纪。“《大宪章》连续性神话”因而成为“税收法定”和“议会主权”的核心证明。19世纪,1215年《大宪章》正本被发现,“伪”1215年《大宪章》被抛弃,但“《大宪章》连续性神话”并未被正视。威廉·斯塔布斯修正了“《大宪章》连续性神话”,使之与“《大宪章》起源神话”一起成为辉格史学的核心,《大宪章》也继续成为英国宪法史的核心。对“《大宪章》连续性神话”的知识考古,是厘清《大宪章》真实与神话的关键内容,也是重构宪法史、法律史和政治史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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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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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不合格法律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的立法文件中经常涉及的三个概念。《民法通则》使用了“产品质量不合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 ,《产品质量法》同时使用了“产品缺陷”、“产品瑕疵”和“产品质量不合格”三个概念 ,《合同法》也使用“瑕疵”来表述有关的产品质量。在上述的法律文件中 ,除《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外 ,“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未有明确的定义。因此 ,正确理解和认识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三者各自含义以及它们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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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法》修改理念分析——兼论《体育事业促进法》的制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体育法》不应是体育“基本法”、体育“管理法”,而应是“体育事业促进法”。在《体育法》颁布实施10周年,体育改革面临市场化、职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问题而讨论对《体育法》修改、完善的时候,改变以《体育法》为核心,附之以其他配套立法构建我国体育法体系的传统思维模式,探讨《体育法》从“管理法”到“服务法”,从“基本法”到“促进法”的修改、完善的基本理念和思路,是极其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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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荣格与《易经》的互动为管,能透析荣格在其心理学体系中汲取和融合东方文化的努力。《易经》的“感而遂通天下”是荣格提出“共时性”思想的关键所在。《易经》的“阴”、“阳”对立统一反映在荣格的“原型”理论中,是其寻求文化沟通可能的共同心理基础。荣格从理性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视角对《易经》进行了独特的诠释和解读,他与《易经》的对话是从心理学角度沟通东西方文化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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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诗歌理论批评史上,“诗言志”与“诗缘情”这两大思潮如同二水分流。但并非是泾渭分明,它们在汇合中交融,在交融中变异,孕育出第三派的文学理论。这种新理论成熟的标志,是刘勰《文心雕龙》中的情志说。“诗言志”,最早见于《尚书·尧典》。虽然《尚书》的可靠性后人有所怀疑,但是,“言志”说在《左传》、《礼记》、《孟子》和《荀子》等儒家经典著作中屡见不鲜。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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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立法问题引起了广大媒体及民众的关注和讨论。近日,《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晚报》和《北京青年报》等新闻媒体,都刊登了有关“性贿赂”问题。的文章,对此展开了积极讨论,现将讨论的观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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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公司法》中采用之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反响,也出现了一些误解。有一种说法认为:“法人财产权”的本意是“法人所有权”,采用“法人财产权”仅仅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经营权”;等等。加之,“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最初是在起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监管条例》)时,针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权问题提出和规定的,被《公司法》采用之后,其内函和外延都有一些变化。因此,有必要从法学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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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开卷,曹雪芹就“提醒阅者”:“作者自云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说此《石头记》一书”;“又何妨用假语村言,敷演出来”。这段话清楚地说明,《红楼梦》反映生活,表达主题,有一个特点,就是“将真事隐去”,“用假语村言”。能不能正确理解“将真事隐去”“用假语村言”的特点,是能不能正确阅读和评价《红楼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二百多年来,《红楼梦》研究领域两条路线斗争的一个重要问题。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和研究《红楼梦》的这个特点,有助于理解它的政治主题,对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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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代文论著作中,文章学家和文学批评家对司法文书说不上十分重视,但在其谈到文章辨体问题时却时见论及。曹丕《典论·论文》里提到的“书”,刘勰《文心雕龙·书记》所列举的“律者”、“契者”、“券者”,即属于司法文书的范畴。到明代,吴纳的《文章辨体》和徐师曾的《文体明辨》都曾把“判词”列为专门文体加以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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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Guo-yu 《河北法学》2012,30(3)
“国籍联系”在《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营救协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界定“本国活动”、“有关国家”、“发射国”、“登记国”的重要标准,是判断“私人行为的归责性”的重要导向,是私人、空间物体的国籍国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划分空间活动责任、风险的重要标准,是空间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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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高中语文课本第一册《硕鼠》“爰得我直”一句,编者把“直”注为:“这里指处所”。1981年第一期《中学语文》(武汉师院中文系编)李瑶章同志的文章把“直”解作“值”,当“代价”讲。究竟那一种讲法比较符合《硕鼠》一诗的原意呢?我认为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李文的根据是:“直”,《古汉语常用字典》释作“价值”。《史记·张汤传》:“汤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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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5):42-51
关于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票据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三折,无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皆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物权法》第224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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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承焘先生撰《周草窗年谱》,旁征博引,最称详赡。本文不揣鄙俚,拟对夏谱中的一些问题补充考证,深望专家和读者指出。一、高祖异名夏谱引朱存理《珊瑚木难》卷五《弁阳老人自铭》云:“高祖立,赠大中大夫。”今检《适园丛书》本《珊瑚木难》,别作“高祖讳位”,“立”与“位”异。俞樾《古书疑义举例》言先秦“立”与“位”通,然而人名流播口耳,其取在音而不在形、义,是以“立”、“位”必有一误,或书坊刻误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