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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界定是认定某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关键,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对《刑法》第180条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刑法中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适用,这与日益严重的证券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造成这一原因在于刑法依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缺陷,本文试借鉴英美法的理论,立足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对内幕信息中的非公开性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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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刑法和证券法是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三部曲。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是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特有方式。我国证券犯罪的当前立法得于法律文本的形式美而失于其可操作性。因此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解决具体罪名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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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立法负担的功能,一方面是寻求市场的安定性,另一方面是作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经济的后盾力量.新刑法增设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罪三大新罪名;使打击和预防证券犯罪有法可依.本文试图从新刑法颁布前立法状况探讨我国立法模式,以新刑法的条文规定概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通过对证券犯罪及立法作些浅述,望能增进人们的了解.本文最后认为,新刑法设立证券犯罪新罪名使进行刑法调控有法可依,但只有把证券市场置于完备健全的法律约束下,才能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只有健全各方面的证券管理法规,才能管理好证券市场;只有在其他法规不足以抗制时,刑法干预才成为必要.防患于未然才是证券市场管理的目标,也是证券立法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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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1):68-69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犯罪日趋众多,虽然刑法、证券法等对证券违法犯罪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仍有许多急待完善的环节。内幕交易罪是证券犯罪中最为典型、数量最多的一种。本文拟就“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与分析进行一些探讨,以完善内幕交易罪的有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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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学术界关于证券犯罪定义存在分歧,通过分析我国第一起证券犯罪及其引出的问题,科学界定了我国证券犯罪定义并指出了我国证券犯罪具体罪名;揭示了近些年我国证券犯罪查处情况;并针对我国证券犯罪的发展演变,阐释了我国证券犯罪刑法立法及其修改完善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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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犯罪正呈逐年上升之势,证券市场秩序出现了不少混乱的状况,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明确规定了证券犯罪,为惩治证券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本文拟就证券犯罪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一、证券犯罪及其特点证券犯罪,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其他相关活动,危害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证券犯罪有以下几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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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量因素展开研究,对于经济社会中的新型犯罪类型-证券犯罪,显得尤其重要。罪量要素的理论基础在于中国犯罪 论体系的特殊性。给予罪量要素独特的研究地位,切合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罪量要素,才能提供界定刑法介入“合理”与“不合 理”的尺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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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理论上虽清晰易懂,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特点和本罪所集中体现的证券犯罪的专业性、隐蔽性,以及许多司法工作人员证券知识的匮乏,致使该罪较难界定和查处。修订后的刑法实施至今,在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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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与境外的证券市场适用不同的法律监管体制,跨境证券犯罪的跨境特征可能使境内境外对相关证券犯罪均具有刑事管辖权,从而引发刑事管辖冲突。对于跨境证券交易的监管和法律适用,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均应遵循“主场原则”。应明确监管职能上的分工以避免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混乱情况,应体现最大的监管效能并减少区际法律冲突。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充分尊重行政监管原则和考虑前置性法律的适用,并与行政管辖权归属保持一致。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的主要发生地。以内幕交易为代表的跨境证券犯罪的主要行为是“交易”,根据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规则,应由交易行为的发生地管辖,按照交易地的刑法对相关行为进行刑事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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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是保证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调控体系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以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为刑事立法基础、对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的宽和、以自由刑和罚金刑并重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从证券、期货犯罪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具体描述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完善证券、期货犯罪立法的措施是 :用不同的标准处罚证券犯罪与期货犯罪 ,增加刑法与证券法规定之间的协调性 ,改进法定刑设置及应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作出专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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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新刑法典创制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为有利于打击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犯罪严重的现象,繁荣我国刑法理论,本文就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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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犯罪立法采用了"以刑法典为主、附属刑法为辅"的模式,这一立法模式的选择主要是出于对本土化因素的考虑,它符合我国的刑事立法传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但是,承认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本土化特征,并不意味着对证券犯罪立法国际化趋势的否认.相反,在我国证券犯罪存在范围的划定上,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国际化因素,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和交流.总之,我国证券犯罪立法应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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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证券市场上欺诈客户行为的刑法思考刘宪权时下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证券犯罪问题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尤以欺诈客户的犯罪行为较为突出。为此,在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中,专门作了惩治欺诈客户行为的具体规定,本文仅就欺诈客户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