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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绑票”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我赞同应比照抢劫罪类推为“绑票”罪的主张。一、“绑票”行为不能定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首先“绑票”是一种以绑架人质为手段,勒索财物持有人,迫使其交出财物赎取人质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主观上只有一个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绑架人质和勒索财物两个行为,这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步骤。在“绑票”行为中,绑架人质是勒索财物的必要手段,勒索财物是绑架人质的目的,二者一是手段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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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牵连犯这一概念,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却有许多条文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如何处罚做出了规定.虽说如此,但是在对牵连犯的理论研究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论,而其中争论最多的就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选择.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从一重处罚;二是从一重从重或加重处罚;三是数罪处罚;四是折衷论或综合论,即视不同情况来决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造成这种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理论上的争论,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对牵连犯的罪数认定有分歧;二是对牵连犯处决时的罪数选择有分歧;三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规定引起了理论上的分歧;四是对于牵连犯在整个刑法体系中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系的认识不够充分.事实上,如果不考虑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牵连犯的规定,同时将牵连犯理论与罪数论,并罚论和罪责型相适应原则结合起来考虑,那么对牵连犯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将是最合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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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还是单一处罚?——浅析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及其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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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例,该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既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罪,也有别于绑架罪、抢劫罪。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应该采用单一行为说,该罪的共同犯罪形态有不同表现形式。区分此罪与绑架罪、抢劫罪时应紧扣债务的性质和行为目的,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该罪与其他罪行的转化、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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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将绑架罪分为勒索绑架、人质型绑架以及偷盗婴儿勒索财物的做法存在着逻辑上的重复,应当将偷盗婴儿视为绑架人质的一种特殊形式。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往往可以作为绑架罪的行为方式,绑架罪其实是特殊的非法拘禁罪。将单纯对公民做出的威胁或强制性威吓行为定为胁迫罪是不妥的,会破坏刑法分则体系,司法实践上的认定也存在诸多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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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牵连犯理论是刑法犯罪论中罪数形态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牵连犯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罪数形态其他内容的区别界限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等。我国刑法中无牵连犯规定,但在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理论却占有一席之地。近来,有学者建议在我国修改刑法时增设牵连犯之规定,有的则认为不必发展牵连犯理论,有的甚至主张废止牵连犯提法。事实上,牵连犯理论现正面临种种挑战.笔者拟作如下分析,以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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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239条绑架罪条文逻辑,实践中出现的"行为人利用事前非索财意图支配下的行为造成的人身控制状态向被控制者的亲属勒赎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绑架罪。但此类行为与绑架罪具有实质上的等价性。同时,此类行为既不符合抢劫罪"侵害对象的单一性"特点,又超出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规制范围。于是似乎出现了一个规范漏洞。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重新解释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从以"实力性"为中心转变为以"实质性"为中心,从而将"利用事前状态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容纳到"绑架"这一类型化行为当中,这就是利用事前状态型绑架罪。此种绑架罪类型与事前的犯罪行为之间,罪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应当按前者吸收后者的原则处理;罪质相异的应当按并罚数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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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定罪量刑之价值定位与模式选择——试评新刑法牵连犯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价值定位问题。第一,在牵连犯理论中树立“有罪必定”的观念,能更好地满足刑法功能的实现。长期以来,“罚当其罪”的道义报应观已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并成为人们对刑法产生信赖情结的重要原因。但作为“罚当其罪”的逻辑前提是“有罪必定”。所谓“有罪必定”应理解为在行为人数行为中,凡独立地符合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就应当将该行为单独予以定罪量刑。“罚当其罪”从“如何罚”的角度探讨了犯罪行为与刑罚处罚之间动态平衡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是以刑罚对犯罪行为的亦步亦趋、互为因果为特征的。“有罪必定”则从“为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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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1994年第七期刊登的唐海莉同志撰写的《冒充公安人员取走违章车辆应以抢劫定罪》一文,笔者读后认为此案应定诈骗罪而不应以抢劫定罪。因为此案属于想象竞合犯,即吕某在骗取他人财物时采用了冒充警察的诈骗方法,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也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所以吕某的行为就同时触犯了诈骗罪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两个罪名,属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按想象的竞合犯依其中规定的法定刑最重的犯罪处断原则,此案应定诈骗罪。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一、此案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此案不完全具备构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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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类型和犯罪手段不同,不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绑架罪的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该种目的。凡是以杀害、伤害被绑架者相威胁,向第三人提出索债要求的,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或非法的债务关系,无论索取的数额是否超过债务数额,都构成绑架罪;反之,应视情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等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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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实施的犯罪与其方法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既是认定该行为构成牵连犯的关键所在,也是该行为只当一罪处断的重要理论依据,对于我们区别一罪与数罪及其它非数罪并罚的情况,都具有重要意义。什么是牵连关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二种学说:一种是客观说,即主张“有无牵连关系应依客观的事实来考察,如果所实施的犯罪同其方法或结果触犯的罪名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即属于有牵连关系”(《刑法学》第281页)。这种主张脱离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单以客观事实来考察“不可分离的关系”,难以准确地解释牵连关系。另一种是内在必然联系说,认为“牵连犯的目的行为,与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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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碧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90-97
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共用11个条文规定了14个聚众犯罪,其中大多数聚众危害社会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少数是该罪的选择行为要件。聚众犯罪的主要特征有法定性、聚众进行、实施的是复数行为等。从犯罪形态上看,聚众为着手,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为既遂。它与煽动犯罪、教唆犯、组织犯、首要分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组织犯部分交叉重合。聚众犯罪的一罪数罪标准在于行为个数、数行为之间是否牵连、牵连时定一罪是否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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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索债为目的绑架人质”中的“债”必须是合法之债赵建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的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勒索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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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阳坤彪案的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定抢劫罪,二是定诈骗罪,三是定敲诈勒索罪。既有这样三种不同的定性意见,就有必要对这三种罪的性质及其特征作一分析和比较。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抢劫罪、诈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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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刑法罪数理论中极其重要且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也是分歧最多的一个概念。司法实践中运用好牵连犯,对于认定犯罪准确适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本文认为运用牵连犯处理案件关键在于把握牵连犯的概念特征、牵连关系的判定标准、对牵连犯进行处断的原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