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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具体来说,股权质押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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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现根据我国《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笔者承办的某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对股权质押合同公证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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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股权质押是涉外股权的股东将其涉外股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以 该涉外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而涉外殷权作为一种具体的民事权利设置质押引起的 一系列法律问题,现行立法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法学界也尚未展开讨论。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要求对涉外股权质押的条件、设置程序,以及质押期间涉外股权的行 使,涉外股权的转让等问题在理论上予以明确,以便在立法上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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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制度价值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安全、效率和公平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现有股权质押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因防范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机制漏洞可能危及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因过于侧重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交易便捷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出质人的公平保护,影响了效率和公平;因此,需要对股权质押的制度价值进行准确定位,按照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完善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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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明确规定股权质押自登记时成立,但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来说,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借贷在法律上存在障碍不久前,中国法院网公布了一起股权质押案例,基本案情是:王某2013年10月26日向李某借款40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2月26日,以王某所持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但未登记),并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还款日到期后,由于王某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又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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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有关股权质押的的问题,在公司法学界和担保法领域已多有论述。但是作为一个权利质押中的特殊类型,就此种担保物权如何实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尚有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同时针对股权质押权实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变数,也应予以足够的关照,从而真正解决股权质押在实务中所面临的困惑与阻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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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最近在深圳所作的调查了解,自《担保法》施行两年多来,无论是在证券登记机构还是在企业登记机关,尚未有开展股份(股权)质押登记的个例。在实践中,公司股权转让的案例大幅度增加,但股权质押的案例却比较少。其原因,本人认为,是有关股份质押的规定不明确、不合理,不完善,且在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1.《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关于有限公司股份的出质,“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不明确。以该款比照《公司法》,可以有如下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是指适用《公司法》第二章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第3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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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依据法律法规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其登记于股东名册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行为。相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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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经济需求反映在法律制度上的产物,然而由于股权这种质押客体的特殊性,加大了银行债权人的风险。本文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进行了法律分析,阐明了银行可以依据民事及金融法律法规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建议应该在实体及程序两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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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小企业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的一个重要标的在企业融资中理应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这些企业却陷入股权质押困难的境地,究其原因是我国关于股权质权实现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导致现实中银行等债权人不敢大规模放贷资金,直接结果是中小企业陷入融资窘地。本人旨在从理论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被质押后质权实现问题作出分析,以期能在实践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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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日常的公证实务中,作为承办员会时不时的遇到涉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公证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公证、股权继承公证、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以及一方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各类协议、声明书抑或委托书公证。在这些公证申请中,一些公证员常常会过于自信的忽视非上市股份公司有别于他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确定、对于股权"清洁度"和有无负担的审查和股权质押操作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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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的设立涉及质押标的范围、设立要件、设立与登记的关系等重要问题。在质押标的的范围上,专利申请权具有可质押性,应被纳入担保标的范围。同一专利权上也应当允许设立多个质权。在质权的设立要件上,应坚持以书面形式为要件,其他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专利权的授予以登记为前提,所以不存在专利权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在质权的设立与登记的关系上,应采纳登记对抗主义,放弃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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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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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当事人既可按照《票据法》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票据法》上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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