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案例1:2009年2月,甲所在村的村委规定,欲申请宅基地者,必须预先向村委交付3万元保证金,如果申请得以批准,该3万元作为宅基地的使用费用由村委进行相应处理.如果申请没有被批准,村委将退还3万元。甲申请后.将一本以自己的姓名开户、存有3万元现金的活期存折交给了村委,并告知会计存折密码。  相似文献   

2.
乡政府无权认定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无效□凡夫1995年10月21日,某乡人民政府在进行宅基地规划时,将村边一块荒地规划为宅基地,分别批给王某、李某等5户村民使用。王某、李某等各自领有乡政府发给的盖有县政府公章的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因建房钱未筹够,得...  相似文献   

3.
一、基本案情案例一:2009年2月,甲所在村的村委规定,欲申请宅基地者,必须预先向村委交付3万元保证金,如果申请得以批准.该3万元作为宅基地的使用费用由村委进行相应处理;如果申请没有被批准,村委将退还3万元。甲申请后,将一本以自己的姓名开户、存有3万元现金的活期存折交给了村委,并告知会计存折密码。  相似文献   

4.
孙房房 《法律与生活》2009,(17):F0003-F0003
案情简介: 2007-7-10月,某村进行承包地调整,苏臬、王某在本村某处分别分得0.7亩和2.2亩承包地(王某先分得,苏某后分得),并相互为邻。王某分得地后第二天即进行播种,  相似文献   

5.
一、实情李某与原告王某于1978年结婚,1981年共同建造大小房屋5间,1989年,王某作为房产主领取了市政府房产机关核发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1993年11月6日,被告张某提出想购买李某5间房屋,李某同意。隔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在“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王某的名字。12月14日,王某、李某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当着他人的面交给张某,随后张某将购房款24000元交给李某。然后,李某又将购房款交给王某。1995年,李某、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各分得一半购房款。1998年6月,王某以其末在“…  相似文献   

6.
某甲、某乙系叔伯兄弟,某甲父,某乙父原同住××市××街57号,早年就分家另居。乙父分得北屋5间,甲父分得南屋2间(后倒塌)。解放初,乙父将北屋东头2间以81.75元典当给王×,1962年赎回。次年乙父将赎回的房屋借与甲父居住,并向甲父借人民  相似文献   

7.
李全一 《中国公证》2010,(11):39-42
问题的提出 张某欲将自己分得的安置房一套出让给王某.该安置房虽然签订了安置分配协议.张某也拿到了房屋,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安置房视为经济适用房.在办理所有权登记后满五年方能上市交易。现张某与王某到公证处请求办理转让协议公证。  相似文献   

8.
案情简介王某、沈某均某市城区人。王某系拆迁户,在其现住房的屋后有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一块,并已领取了建房的相关手续,但资金不足,无办砌建,意欲将宅基地转让。沈某系外来户,人口多,急需建房,但苦于无宅基地。1998年12月20日,王某和沈某经人介绍,就转让宅基地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协议书规定:王某将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宅基地一块以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某,因王某已经领取建房执照,故沈某在向王某交付八万元后开始建房。沈某建房完毕后先由王某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然后再和沈某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刘某为副主任。王、刘二人自2009年8月担任主任、副主任以来,先后收受甲、乙、丁、戊等6家医药公司医药代表陈某、流某、秦某、谢某、薛某等22人回扣后建立小金库,王某负责小金库的开支审批,刘某负责小金库的账目管理。截止2012年5月案发,王、刘累计收受回扣248万余元。其中28万元用于科室节假日活动经费。王某分得120万元,刘某分得90万元,  相似文献   

10.
李颖 《经济与法》2001,(3):24-25
王某于1999年11月5日因车祸致范某、范某之妻死亡,经刑庭判决,民庭判令其赔偿范某及其妻子的家人人民币5万元,并准予通过执行确定。2000年1月,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房屋8间。王某因父亲死亡需要钱,而自己身陷囹圄无能为力,只能靠三个哥哥出钱出力为父送葬,而他们的家境也不好,便放弃继承,将房屋让给王某某等三人。王某某等三人于同年2月2日办理继承登记。后,王某某等因王某的妻子要带小孩出走,基于同情将两间房屋赠与王某的儿子,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的缘起甲村村民王某于2004年与甲村村委签订机动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王某承包甲村机动地10亩,双方对承包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不久,王某即将其承包的  相似文献   

12.
一、案情简介:陈某有房屋一座。1988年6月将其中三间典给王某。典金6000元。典期5年。王某承典后搬入居住。同年7月王某向县副食品基地办公室(下称基地办)借生猪养殖金26000元。期限1年。王某将典契交给基地办做抵押。1989年10月,王某因倒会不能归还到期借款,携妻带子出走。基地办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拟对王某抵押的典屋行使抵押权。这时,陈某提出,该房屋属其所有。王某只有典权没所有权,其所作的抵押无效。鉴于王某曾在其  相似文献   

13.
[基本案情] 王某,男,35岁,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永安乡艾干吐村。 王某之妻刘某自1998年开始与丁某通奸,2000年4月10日下午,丁在王某家喝酒,晚上睡在王家东屋,夜间12点多王妻偷偷来到东屋与丁某发生关系,不料被王某发现当场抓获,后丁某逃跑。刘某在其丈夫王某的逼问下,承认了与丁某通  相似文献   

14.
此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刘京柱案情:1996年8月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R市某街道D村的房屋五间售与陈某,房价25000元。陈某当场付款20000元,王某将房契、土地使用证交与陈某,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产...  相似文献   

15.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在案款物(多余部分)的处理,历来存在争议,但它确实涉及到司法公正的问题。对此,笔者仅就一案,对如何正确处理在案款物予以评析。案情被告人白某、朱某、熊某、王某、李某、荀某等人经预谋,于1999年9月2日3时许,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闯入某市蔬菜基地,殴打、威胁何某、张某等人,抢走人民币39万元。被告人朱某、熊某、王某、李某、荀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3万元,白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7万元,其余赃款被其他同伙挥霍。被告人白某、朱某、熊某、王某、李某、荀某作案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  相似文献   

16.
陈律  吴孙有 《人民司法》2012,(19):85-89
一、问题的提出某村农民老张夫妇婚后育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甲、乙、丙为三兄弟,丁最小为妹妹。四个子女出生后,1978年老张申请到本村一处宅基地并建成房屋四间,剩余一间宅基地尚未建屋。甲于198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直居住在老屋内,乙于1988年结婚后分户并申请同村一处宅基地建房安居。丙于1991年考上大学后在城市落户,丁于1992年嫁至邻村,户口同时迁出。2005年,甲与妻子、儿子将户口迁入城镇,但甲仍  相似文献   

17.
左明强 《山东审判》2004,20(4):70-72
王某于2000年7月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决定建造 一栋二层楼房,但因资金不足,遂找邻居张某借款,经 过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约定张某借给王某5万元 用于建房,一年后如王某不能归还本金及利息,则房屋 归双方共有,每人得一半房屋。2001年3月该房屋建 成,同年4月王某在登记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 独所有。同年7月王某因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张某遂提 出要按协议分割房屋,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  相似文献   

18.
[案情]2009年,王某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便利,在高速铁路征地赔偿过程中,利用征地方的失误虚报土地,共获得占地补偿款10万余元。王某在与乡政府有关领导协商后,将款领回称用于集体公用支出。该款领回后,王某没有告诉村委其他人员,除一部分用于公共支出外,将其中的8万元借给他人用于企业集资入股使用。  相似文献   

19.
6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河套镇司法调解中心充分发挥联手联动、协同作战的优势,成功调处了一起宅基地疑难纠纷,及时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的延续,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6月8日,1位泪流满面的老大娘走进镇司法调解中心,请求司法调解中心替其主持公道。原来,这位年近8旬的李大娘因长期孀居,经常受到邻居赵姓夫妇的欺负。前几天,赵某又借口李大娘的房子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强行将老人的屋顶扒掉。逼得老人无处栖身。因牵涉宅基地的划定,村委无法解决。李大娘听说镇上成立了一个司法调解中心,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中心,…  相似文献   

20.
侯某原系某村村委会主任,高某原系该村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1995年10月份,该村村民任某等人想开煤矿,通过该村村民王某找到村委主任侯某,让其从中帮忙,并答应让侯算一股。侯某又找来高某商量,让高某出面帮助任某等人办矿,高某也算一股。时隔不久,任某等人和侯某、高某、王某在一块商定,任某等人负责煤矿投资、生产和经营管理,侯某、高某等人负责解决煤矿所需场地、交通占山、占地和协助任某建并时办电,此外因无证开采等凡涉及到上级单位到矿找麻烦,均由俱某、高某等人负责交涉。同时商定,侯某、高某、王某可以从每吨煤中提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