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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的差别不大,不应高估其意义。《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和第12条针对的都是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的情形。由此可以解释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责任是指其就同一损害只须承担部分赔偿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其特点在于第三人须就同一损害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其原因在于第三人为故意侵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的类推适用,而不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具有不作为的性质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有过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针对故意侵权的第三人有追偿权。双方针对受害人都只是过失侵权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相互间无追偿权。  相似文献   

2.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这两种责任均为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在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的情况下,经营者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这里规定的补充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不利于促使经营者在安全方面加强管理,而且也不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文就补充责任这一制度设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3.
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有三种情形:违反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合同义务,由赔偿权利人选择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违反法定的除合同义务以外的其它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其追偿的数额应以不超过侵权第三人可能赔偿的数额为限。  相似文献   

4.
刘勇 《中国审判》2020,(2):7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安全保障和补充责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解决了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但就其相互间关系的现行制度设计,是否能真正实现既能规范、促进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履行安保职责,又能较好地平衡各侵权当事人利益,同时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补充责任制度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及法律价值,补充责任理论及法律价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补充侵权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法律适用特征等方面进行探析论证。  相似文献   

6.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姜淑明 《时代法学》2004,2(6):46-50
公共场所、宾馆、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消费者或其他社会大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营者必须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形式可能是直接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7.
王卓晖 《法制与社会》2013,(10):238+260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提出了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本文一方面认为,强化公共场所管理人注意义务符合《侵权责任法》追求公平、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对"补充责任"提出了反思和质疑。  相似文献   

8.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71,自引:0,他引:7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徐璐 《法制与社会》2013,(1):274-275
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其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上,尤其是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责任形态的界分,仍然不够完善,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首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出发,确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原则及其构成要件,明确其规则原则的构成要件对于责任承担的大小和原因力的界定的意义;然后在此理论基础之上,讨论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直接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问题。通过比较各家学说,坚持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并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标准上,提出自己关于责任形态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工作场所性骚扰是一种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侵犯人格权的侵权行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由工作场所性骚扰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开始浮出水面并为公众及法律界人士所关注.但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仍然局限于性骚扰行为人本人来承担,其使用人以其所负有的安全关照义务为前提而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的使用人责任尚未被立法所确认,如此不利于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因此,在使用人责任中宜增加以安全关照义务为前提的由使用人向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受害人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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