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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和发行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组成,其中持续性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因发生可能影响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立即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开说明事件实际情况的报告。临时报告公开的重大性标准是判断上市公司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需要向证监会和社会公开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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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2):117-131
公平披露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所有证券投资者同时披露信息,以确保不同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性,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公平披露规则的规制对象应为重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行为,非重大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证券价值和作出投资决策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该类信息的披露并无适用公平披露规则的必要。公平披露规则强调信息披露的同时性,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方能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被不同投资者同时获取。《证券法》虽未指明公平披露规则除外适用规定的具体内容,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知:基于工作、职务或业务需要而提前获取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依法公开前向前述知情人披露信息时,可以豁免适用公平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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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近年来,随着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的增多,信托计划、基金等成为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的情况也日渐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不同引发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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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生效仲裁裁决确定基金管理人负有履行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的行为义务,但未明确具体的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判断开放赎回义务的标准、对象、范围能否明确。执行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日作为开放日,并确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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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破产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实务操作上都存在缺失与不足。有必要通过体系化、制度化的立法路径做出制度构建,并进行一系列的规则创设与改进。立法应当适当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范围,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模式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确定真实、准确、充分、完整的披露程度要求,引入听证会等公开质询制度,有限度地适用公开调查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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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交易的信息交流和传递中必然会产生很多风险,风险披露是网络交易参与各方规避风险负担的有效方式。网络经营者应承担的风险披露义务包括合同的附随义务和缔约前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商应承担将监测到的安全隐患风险及时告知消费者的风险披露义务,而认证机构应承担的风险披露义务是其特殊职业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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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绝大多数采协议收购方式,但现行协议收购的制度建构零散不成体系,也未能依据协议收购的内在机理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规制措施,从而给资本市场并购监管造成很大的困境。本文在比较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之差异的基础上,认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应兼顾确保程序便捷、防范证券违法行为的双重考量,从权益披露、防止内幕交易、防止操纵市场三个维度进行监管。需要厘清的核心疑难问题包括协议收购应当在何时披露,协议公告披露后能否修改或撤销,协议的报告与公告能否分开使用等。为了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应当统一《证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将持股数量与协议收购目的的披露相结合,同时对疏漏的规则进行补充完善以回应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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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在不动产交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复杂的难题。通常来说,信息披露义务的根据具有多元性,既包括效率也包括道德和政策。而信息披露义务的设定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如信息的性质、信息取得的社会价值、信息主体等,该义务的设定必须实现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的统一。信息披露的范围极可能是内在于不动产也可能是外在于不动产,法律对两者的态度不完全一致。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可能适用错误、欺诈、显失公平甚或违约规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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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2):30-38
权证属证券衍生品种,发布权证信息的提示性公告的权证信息披露与证券法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变化等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同,应由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而不是由权证标的证券上市公司承担。行为人应在充分了解权证交易规则和各种风险的基础上进行高风险的权证交易。在发行人尽到了权证信息公告的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机构尽到了监管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一旦根据自主决定进行权证买卖交易,在享有权证交易可能带来的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重要信息,或者没有充分了解权证的有关规则,在进行交易行为时产生亏损的,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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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银行业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种种原因,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纠纷频现。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银行欺诈、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违反客户评估义务以及银行信息披露不当等。根本解决此问题需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各方面和各环节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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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属性上看,网贷平台提供的是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信息披露是其主营业务内容,平台不能参与借贷交易,否则将使流动性等风险大量集中到平台并引发严重后果。从法律性质来看,网贷平台则是借贷居间商,应当向交易双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网贷业务兼具金融和网络化特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一般性规定无法有效规制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监管规范虽初具体系,但还需围绕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根本宗旨进行改进,使信息披露内容以普通消费者等客户认知水平和需求为导向,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贯穿借贷合同存续的全过程,平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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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是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特点,信息披露是证券法的核心,它贯穿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始终。信息披露义务不仅有着深厚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而且有着极为重要的法学理念,本文从公平、效率、秩序三个方面来论证该义务蕴涵的法学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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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虚假陈述行为主要指上市公司对应依法公开披露的有关文件、报告作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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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茂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3)
充分的信息披露作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和其他依据法律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公开信息 ,以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本文试从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分析、价值取向、我国立法的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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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诉至法院的案件可以发现,关于非公开信息披露的争议远比公开信息披露的争议多,涉及存贷款业务、理财产品、银行卡服务等各方面。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立法对信息披露规定不够细致,不同的法院在定性、责任分配等上面存有区别,为此需要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更细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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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对应的主要是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消法》克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愿说明义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对《消法》的模糊性规定予以修正,明文规定经营者四种情形下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