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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2006年3月到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到了去年3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至今仍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我仍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却无故削减我的工资。为保住这份工作.我只能忍气吞声。请问,我还能按以前的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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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年前,我在一家公司参加应聘面试后,公司认为我符合岗位要求,遂向我发出了聘书,聘书中不仅通知我前去报到,还对我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此后我即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今,因聘书所定期限届满,公司要我走人。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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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10,(2):58-58
2008年元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个月前,公司一位领导找到我,称虽然我的工作不错,但公司的整体销售非常低落,已经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行,要么得降低我的月工资(保持在1000元左右),要么让我辞职走人,由公司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偿。我经权衡,选择了后者,并递交了辞职书,但公司没有同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没有按规定将我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事后,我得知该公司领导所言并非事实,而是由于我所负责地区的销售工作基础好、业务容易开展、员工收益丰厚,该领导为安排其亲戚顶替我的岗位而对我进行了欺诈。请问:我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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