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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祎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5,(1):5-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系统部署,尤其是对公权力的规范约束进行了整体制度设计。从法政治学视角看待与认识"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科学论断,有助于全社会提高对权力本质属性认识,有助于强化法治思维与制度意识约束权力,达到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的现代国家治理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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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燕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12)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权,更破坏民众的安全感和对司法的信任.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被誉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在侦查、起诉阶段被错误认定有罪后,审判机关也都顺水推舟地认定构成犯罪,审判程序时侦查、起诉程序本应具有的审查和纠错功能几乎形同虚设.法院为什么不能把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导致一错再错,甚至明知有错还将错就错?文章以审判环节为中心探讨了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及其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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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保障,而舆论媒体由于其在民众中拥有巨大的影响力,被称之为"第四种权力",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构建协调二者关系的平衡点,以充分实现各自的价值,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必需的。 相似文献
5.
关于立法过程中公民政治参与的若干理论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参与立法是我国民主政治不断深入发展的具体体现.在代议制民主体制下,立法权的法定享有者(人民)和实际立法者(人民代表)的分离使得公众的利益与意志能否被立法者正确认识和理解并全面加以体现成为必须正视的问题.公众参与立法有助于弥补代议制的不足.公民参与立法也反映了我国法治进一步发展的某种内在要求.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而在现代社会中"良法"的获得则有赖于公民的广泛参与.公民参与立法在客观上具有公民教育的功能,有助于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素质.目前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还处于起步阶段,参与的形式多为个人的行动.要想增强公民参与的力量和影响力,就需要"握指成拳",实现组织化参与.总之,公民参与立法的现实价值决不仅仅限于增加了一条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需要充分重视其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6.
朱虎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3):115-121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规制性规范和侵权法之间不可能相互区隔,但亦无何者应当在一般意义上优位的问题,两者实际上是“相互工具化”,从而应当接轨汇流,在整体法秩序下相互配合。接轨汇流的管道就是转介条款的设立,转介条款的功能绝非引致,而是在适当理解立法者和司法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概括授权容许司法者在侵权法领域做出自主评价。 相似文献
7.
陈光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8,10(6):22-25
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民意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对心理契约的违背是民意形成的社会心理原因,同时民意的形成又跟案件的性质、媒体的传播和民众的自身情况有关。民意通过媒体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途径最终对法官的司法判决施加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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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协调与共享,所要统筹协调的内容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方面,法治的价值、目标和功能与此相同,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宪政文明则是指宪政的确立并达到高度发达的文明形态,表现为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也就是说,实现宪法之治,因此,宪政文明的提出,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要求.由此可知,和谐社会与宪政文明是法治社会内涵要求的两个方面,共同统一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之中;同时,二者还通过"三个文明"的基础环节联接在一起.而构建法治型和谐社会就成为宪政文明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王建芹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5,(1):18-21
就社会治理文明历史传承而言,西方法治文明大厦是建立在其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特别是基督教神学及其衍生的思想成果之上,并形塑出西方法治今天之样式。而华夏文明之"礼治"传统及其伦理哲学在历史上与西方具有不同的发展背景及文化特征,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华夏治理文明呈现出重于"德"而轻于"法"的制度及文化表现。因此,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如何处理好华夏文明深厚的历史积淀与现代法治文明的文化融合,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与辩证统一,特别是认真汲取中国古代治理文明中重视"礼法合治"思想的有益成果,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