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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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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检察职能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收缩与扩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民事、行政诉讼中,保留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基于"有错慎纠、适度 监督"的指导思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抗诉的职能应当在受案程序、条件、范围等方面予以收缩。同时, 由于诉权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检察理论的新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进行适度的职能扩张。  相似文献   

2.
沈阳某公司王某问:我公司与某村有一民事诉讼,经二审法院终审后,我公司认为有证据证明此案属错判,故向省高院和市中院提出申诉。但市中院来函要求我公司交纳申诉费。请问,是否有申诉案件要交申诉费的规定?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并于1989年9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按照该《办法》第28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是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来信所说的申诉案件,不是一审,也不是二审案件,而  相似文献   

3.
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较大修改或者直接作出了新规定,这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在新刑诉法即将实施之际,我们针对性地总结和分析了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应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在第185条至188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几种法定情形、抗诉案件应制作抗诉书和派员出席法庭。这些明文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利即抗诉权,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障诉讼活动公正、合法地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仅凭这几条规定,要保证检察机关抗诉权的真正落实是极为困难的。本文拟就民事抗诉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略陈管见。 一、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分析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赋予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职责,无疑是法律监督在民事立法上的进步。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已提出三百余件抗诉案件,有数十件经再审  相似文献   

5.
公务员是具有特殊双重身份的行政人,行政责任的承担需要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我国立法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申诉控告程序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还没有确立。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公安部的《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解读新刑诉法和《程序规定》对刑事辩护制度在侦查阶段的法律规定,理解立法的理念和要求,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对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侦查程序中辩护制度的正确适用,对于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规范侦查行为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方式是采用抗诉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抗诉范围随意扩大的情形,因此必须正确掌握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民事检察的实践中,我们感到,虽然近几年各级检察机关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大了协调力度,与同级人大、法院就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出台了一些会议纪要、规定,为在本区域内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奠定了基础,民行检察的办案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提升,有较好的发展势头.但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法律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尽管检察机关出台了一些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办案规则、制度等,但只是一家之言,约束面窄,在落实上有一定的难度,加之民行办案周期较长,监督效果(改判)不理想等原因,一些案件当事人指望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的愿望难以实现,造成案件当事人不愿来检察机关申诉而采取其他司法救济的渠道,造成了民行案件线索较为匮乏,这种现象如不采取有效的方法应对,将直接影响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从我院近三年办理的15件民行抗诉案件看,在近50万人口的县级市,每年办案5件,不到同级法院年审案的1‰;再从案件来源看,有近3成是有关信访部门转办的,有三成是律师代理申诉的,近两成为当事人申诉的,近两成为自行发现和其他途径获取案源的.从上述情况看,民行案件线索的搜集与发现是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没有线索就谈不上办案,不办案就谈不上监督,不监督就难以实现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搜集和发现案件线索,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9.
公民、法人因民事、法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当事人没来得及上诉,又发现法院裁判中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可申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流程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设置的一道救助机制,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10.
民事抗诉制度是否有效率是决定其存在的关键.民事抗诉制度有效存在的前提是它的运行成本和通过更改正确判决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错误判决所造成的预期损失,而且制度运行成本必须大于实现其功能的平均值.通过构建社会成本函数以及数据检验发现:我国错误民事判决改正的概率远远高于正确判决改错的概率,而且民事抗诉制度的实际运行成本也远远小于其挽回错误判决的损失,并且抗诉制度的存在还有利于降低民事审判程序的运行成本.因此,我国民事抗诉制度是有效率的,应在现行基础上不断改进而不是废止.  相似文献   

11.
在对当事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先履行告知义务,但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是否需要先告知,《行政处罚法》未作详细规定,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做法并不统一。从推进行政法治、维护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角度,及从其它法律条文的反推和立法统一的层面看,"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应属依法告知的内容之一。为消除分歧,维护法制的统一,建议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修改,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发现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提供一种事后补救措施,这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诉虽然立法上赋予了当事人诸多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只注重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的权利;而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本应享有的确定管辖的权利则往往被忽略。本文拟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确定管辖的权利进行探讨,以期对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启益。 一、当事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14.
孟海燕  陈莎 《湘潮》2013,(2):33-34,37
非法证据庭审程序和排除规则的确立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在我国刑事庭审程序中,公诉机关与排除申请人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如何确定是实务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领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中,"合理"如何确定、多元利益如何衡量与分配是该制度亟待进一步深化解决的问题,否则,证据排除庭审程序只能形同虚设。或许,今后在立法中确认一种独立的听证程序能更好的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即在法院审判中设立一个独立的证据听证程序,配套以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明确的证明标准可以减轻庭审的负担,节约诉讼资源,更好的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5.
《兵团党校学报》2011,(3):59-59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地依法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着力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公正审理各类抗诉案件,认真听取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裁判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16.
徐旭升 《先锋队》2010,(12):48-49
一是延伸权利保障功能。延伸、拓宽权利保障渠道,通过权利告知、审理助辩,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规范执行涉案款物的管理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通过及时办理解除行政处分和恢复党员权利案,保障当事人的政治权;通过积极稳妥办理申诉复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二是延伸审理治本功能。  相似文献   

17.
陈峰 《学习论坛》2010,26(1):73-77
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协力,学界目前的看法是将之视为协力义务。2005年在我国台湾地区召开的“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上,有关与会学者对此经过讨论后,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认为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协力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因而具有相对性。行政协力义务相对性表现在:它不是一种绝对义务,其义务设置应该有所限定。正确认识当事人程序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有助于行政立法的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8.
当今世界,选择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已经是一个公认的规律和趋势。而依法治国,前提必然是良法之治。影响良法的因素很多,但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是其重要环节。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法制化是立法民主和立法公开的重要体现,是保障立法质量和法律认同度的重要措施。我国立法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均有一定的规定,但整体上仍然存在参与范围规定不够广泛,参与形式规定不够多样,参与程序规定不够具体,参与效力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为了更好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和程度,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需在参与范围、形式、程序、效力等方面通过法制化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19.
当今世界,选择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已经是一个公认的规律和趋势。而依法治国,前提必然是良法之治。影响良法的因素很多,但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是其重要环节。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法制化是立法民主和立法公开的重要体现,是保障立法质量和法律认同度的重要措施。我国立法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均有一定的规定,但整体上仍然存在参与范围规定不够广泛,参与形式规定不够多样,参与程序规定不够具体,参与效力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为了更好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和程度,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需在参与范围、形式、程序、效力等方面通过法制化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20.
胡玉荣 《理论研究》2010,(3):36-38,57
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纠正错误裁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但该程序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却仍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提起再审程序机制、再审举证、再审法定理由都存在一些问题,要通过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完善提起再审机制、完善再审法定理由等完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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