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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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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社会迅速发展,促进多元主体信息交流和资讯共享,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挑战。作为数字社会公民身份的基本表征,个人信息权既是数字公民实现全面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防范和控制数字权力异化的重要工具。实现数字社会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价值追求,国家立法机关应秉持作为宪法价值核心的人格尊严进行立法,明晰个人信息权的规范内涵与保护机制;行政机关应遵循权力法定原则,严格基于法律保留、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应通过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对被侵犯的个人信息权提供及时司法救济,填补法律漏洞,实现数字社会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正义目标。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宏观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实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美很多国家都有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包括散见于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应该尽快制定形式形式意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3.
正1.对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大势所趋。《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对信息发布和收集主体、信息公开方式、信息使用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设定行为红线,对违法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司法工作者难以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准确评判,受害人也很难得到合理赔偿。2.实行网络后台实名制。近年来,网络的匿名性极大助长了网络暴力,对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4.
随着大数据和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大量个人信息侵害行为涉及公共管理领域,需要对公民施以更加完备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措施。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自身困境来看,衍生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享有者面临数据入侵、信息壁垒、多元主体利益冲突等困境。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困境来看,传统保护路径中规制对象以私法主体为主,而公共领域的社会治理方式表现出逐渐明显的数据依赖,导致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面临法律规范缺位的困境。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制措施,在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内涵的基础上,构建数据财产权属主体的“二元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相对于数据财产权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5.
数字时代政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面临角色转变下的职责异构、虚拟网络下的模糊监管和公众预期难以满足等困境。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使自然人不再拥有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控制,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从“形神合一”走向“形神位移”,个人信息处理对象泛在化及其行为隐蔽化导致风险多样化,个人信息保护亟须从“控制”走向“合作”。合作监管依托协同治理机制、效率生成机制和后设监管机制实现主体赋能、过程赋能和结果赋能,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绩效。实施精准监管、完善过程监管、实现韧性监管、创新平台监管和强化系统监管是合作监管视角下深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组合。  相似文献   

6.
在侦查场景中,平台控制下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配置关系到相关信息能否获得保护、相应的取证手段是否属于强制性措施而受到规制,美国判例中呈现的第三方原则提供了一个解读的视角。该原则的理论基点主要包括公民对向第三人传递信息的行为自担风险,公民对存储在第三方的数据不具有主张合理隐私期待的权利基础等。然而,第三方原则已然无法适用于平台控制下的个人信息,原因在于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之间的联结在信息流动过程中并未被斩断。加之对第三方原则的全景式、本土化反思,可得到平台控制下个人信息数据权利配置的基本构造:一方面,以信息主体之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为内核,涉及隐私权、个人信息利益、通信秘密等权利基础;另一方面,对于平台而言,相关数据调取措施所造成的干预集中于平台的经营自由权,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克减与协助数据调取义务的课予,平台借此得以与执法机关积极博弈,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外核。  相似文献   

7.
垃圾信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自主权的辨析等,它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三类:普通用户、电信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服务商和电信运营商。在立法上,规制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应该选择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惩罚侵权主体。实践中,治理垃圾信息必须对服务商发送短信有所限制,实行一机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民事、行政和刑法的制裁,从而安全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8.
垃圾信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自主权的辨析等,它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三类:普通用户、电信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服务商和电信运营商。在立法上,规制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应该选择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惩罚侵权主体。实践中,治理垃圾信息必须对服务商发送短信有所限制,实行一机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民事、行政和刑法的制裁,从而安全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9.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用于保护个人信息,在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时,要求信息控制者永久删除其相关个人信息的一种新型权利。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强化了该权利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延伸,与隐私权有一定的区别。针对被遗忘权这一舶来品,我国在引入该项权利时需要重点考虑并解决其可能面临的困境。虽然,这一权利目前并未植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但是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保护此项权利已经有了相应路径可循,即遵循"非类型化权利涵盖利益""利益正当性""保护必要性"这三大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10.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行政法的特别法。目的特定原则是行政法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体现。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并且以处罚机关为主,很少涉及工作人员。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优先于行政法适用,在信息主体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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