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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983,(Z1)
一、关于雇工概念一种意见认为,雇工实质上是一种雇佣关系,体现为劳动力和资本的对立。所谓雇工就意味着剥削。没有剥削的雇工是不存在的。雇工经营是以谋取占有他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在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产品的分配上也是不平等的。另一种意见认为,雇工是一种以工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关系。雇工和剥削是两个不同概念,雇工只是为剥削创造条件,有的雇工并不存在剥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雇工产生剥削的可能性更是大大地缩小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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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983,(Z1)
一、基本情况我市农村的雇工经营是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出现的。到一九八二年底,全市农村雇工的人数为一千一百人,今年以来,无论从雇工单位,雇工人数上,还是从经营的规模、行业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据截止一九八三年七月底南郊、清徐、古交、阳曲四个县区统计,雇工单位已有五百五十四个,雇工人数已达五千零六十六人,在雇用人员中,技工四百九十一人,劳力工四千五百七十五人。据南郊区委农工部对全区七十个雇工单位,二千五百二十二个雇工的情况分析,在七十个雇工单位中,属于承包集体项目后雇工经营的十一个,占百分之十五点七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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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这个问题,很长时间内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大问题.在我党历史上,关于雇工问题有两次大范围的争论,一次是建国初期关于"党员雇工"问题的争论;另一次是改革开放初期关于个体、私营经济中雇工问题的争论.与邓小平直接相关的雇工问题的争论,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这一次.邓小平在关键时候的几次表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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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问题"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城乡的个体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经营规模日渐扩大,个体经营者逐渐突破了国家规定的雇工8人的限额,成为私营企业主。同时,雇工现象在各地的出现,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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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工问题争论的历史考察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党历史上,关于雇工问题有两次大范围的争论,一次是建国初期关于"党员雇工"问题的争论,另一次是改革开放初期关于个体、私营经济中雇工问题的争论.对雇工问题的不同看法,实际反映了人们分析问题的不同的理论基础和思维方式.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经历了阶级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和法律分析法等不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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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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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职工都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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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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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井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1,(11):18
记得改革开放初期,有部门领导同志在布置工作时说,雇工8人以上者是私营企业主,雇工7人以下者是个体户,这是马克思定的标准。随后不久,有多个文件规定个体经济的标准,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5个学徒。这样两个帮手加5个学徒,最多7人,正好与上述同志所说的雇工标准相同。这就是后来一段长时期里,在一些人的认识和在工商管理中,把是否达到雇工8人作为划分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标准的来由。 其实这不是马克思定的标准,而是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九章论述的明显误解。马克思是在详细解释一个人既自己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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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生活(山东)》2008,(5):28-29
雇工现象的出现,是我们党在改革初期遇到的一个十分敏感而又极其复杂的问题,它一时间成为思想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城乡个体经济得以恢复,其经营规模日渐扩大,并逐渐突破国家规定的雇工8人的限额,成为事实上的私营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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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军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2):101-103
当前 ,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各类院校毕业的学生 ,下岗工人、失业人员已越来越多地成为雇佣人员 ,在与雇主的利益冲突中 ,雇工的利益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下 ,成为弱势群体和利益受害者。因此 ,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完善一部雇佣工制度来保护雇主和雇工的相互利益 ,已势在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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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农民工进入农牧团场务工,不仅缓解了劳力紧张的局面,而且对团场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团场雇工单位和个人理应保护好这支生力军。但遗憾的是,一些雇工单位和个人,雇用民工往往只重视劳动质量,而忽视了劳动安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健康卫生教育。民工因违章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打架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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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工运》2003,(8)
应加强对民工的教育编辑同志: 每年春季,内地大批民工涌进新疆,其中从事建筑、打工者居多,对新疆城乡经济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筑企业和雇工单位或个人应保护好这支生力军。但遗憾的是,一些建筑企业、雇工单位或个人,雇用民工往往只重视施工或劳动质量,而忽视了施工劳动安全教育、法律法制教育、健康卫生教育。民工因违章施工造成的伤亡时有发生;因打架闹事、偷盗财物、违法乱纪的事时有发生;民工因不良生活习惯,随地大小便,乱倒垃圾、污水、污染环境的事时有发生。这些不良倾向不但给民工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精神痛苦,而且也程度不同地影响了建筑企业、雇工单位和个人的声誉,影响施工单位及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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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1,(11):18-18
张井撰文说,记得改革开放初期,有部门领导同志在布置工作时说,雇工8人以上者是私营企业主.雇工7人以下者是个体户,这是马克思定的标准。随后不久。有多个文件规定个体经济的标准,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5个学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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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中相继出现的私营企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联系入手,探讨私营企业产生的原因、利弊、态势及其对策。 一、私营企业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国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并在其基础上相继产生了一批雇工经营的私营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87年底,江西省农村雇工企业已达4220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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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983,(Z1)
自五十年代南斯拉夫放弃高度集中的苏联模式进行经济改革以来,东欧国家相继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如允许个体农户的存在;在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同时并存;在工商业中注意发展各种形式的小企业和私人企业。进入八十年代,这种改革的势头仍在继续。随着私人经济的发展,经营规模的扩大,雇工问题也随之产生。现将东欧国家私人雇工的形式、经营范围、利弊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简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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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8,(4)
据张履祥《补农书》记载,明中期供应雇工饮食的旧规是:夏、秋一日荤两日素;春、冬一日荤三日素。清前期雇工则"非酒食不能劝",这是因为清朝初年战乱减少了人口,荒地又多,劳动力紧俏。平日都要求酒食,在年终岁末更是要紧。正月没有给长工加肉的东家,会蒙上悭吝的恶名。这种规矩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在三年困难时期,有些老农曾经私下抱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