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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主题导引】从1979年10月1日《刑法》施行至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的三十六载春秋里,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历经分分合合,最终合而为一,自此以奸淫方式嫖宿幼女的,将一律以强奸论。此可谓暗合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历史规律。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废除,有拍手称快者,亦有深感遗憾者,还有冷眼以对者,众说纷纭。嫖宿幼女罪既已废除,再讨论该话题似乎已是徒然与枉然。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直接废止了《刑法》第360条第2款,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我国法律顿时退回到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之前的状态。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行为,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儿童性剥削之一种,系我国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将之入刑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除罪,与国际法形成了直接对立。对于嫖宿幼女行为,无论其作为强奸罪还是作为嫖宿幼女罪都具有严重缺陷,《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客观上为设立嫖宿未成年人罪创造了难得的契机。当此之时,立法机关应以一种国际视野重新修订刑法,借嫖宿幼女罪被废之机,站在反儿童性剥削的高度创设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罪,以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3.
废除嫖宿幼女罪为司法留下了后遗症,"嫖宿"与"奸淫"不能严丝合缝地对等,将嫖宿行为与强奸、准强奸异质同罚有欠考虑,"从重处罚"亦语焉不详、参照不明。"废嫖"论者使嫖宿幼女罪蒙受"莫须有"之冤:将"强奸"当作了"嫖宿";颠倒了"行为"与"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混淆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轻重。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并非"中国特色",各国刑事立法对该行为的定罪科刑一般都不重于强奸罪。民意并非总是理性的,充斥着情绪化色彩。就嫖宿幼女罪的存废而言,立法者在实体问题上屈就民意已是不妥,在程序问题上乱了分寸更大不应该。  相似文献   

4.
<正>【主题导引】从1979年《刑法》制定至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可谓已"合"了十八年,自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又可谓已"分"了十八年。是保留嫖宿幼女罪以继续"分",抑或废止嫖宿幼女罪以再次"合",正应景了当下愈演愈烈的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近期,四川邛崃市法院对嫖宿幼女的被告人以强奸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将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推向了高潮。在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分合十八年的"历史关头",这似乎是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嫖宿幼女罪该  相似文献   

5.
嫖宿幼女罪自从被刑法典单独规定为一项罪名起,就一直受到理论界对其存废的争论。本文针对嫖宿幼女罪与相关法条的矛盾、嫖宿幼女罪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违背等方面对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进行一系列的思考与讨论,以求实现我国刑法体系的更加完善及对幼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相似文献   

7.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法条竞合而并非想象竞合关系,应采用"从特兼从重"的原则加以处理。嫖宿幼女罪并非特权之罪或污名之罪。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与善良性风俗。现行的嫖宿幼女罪刑罚配置合理、适当。在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前,立法机关必须考虑民意的非理性、解释的前置性、刑法的有限性和刑法的稳定性等多种因素,切忌情绪化的立法擅动。四川邛崃市人民法院将嫖宿幼女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的判决绝非"创新",而是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擅断。  相似文献   

8.
符沁莹 《法制博览》2013,(11):22-23
截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刑法法条明文规定的性侵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及嫖宿幼女罪几种基本类型。犯罪客体对象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部分传统刑法理念认为男子的性自主权之法益无保护的必要或者不值得、不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刑法不需要将男子列为性侵犯罪的犯罪客体对象;而部分观点则认为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应当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不应仅仅将犯罪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①中国刑法中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而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排除在性侵犯罪对象之外,实则是一种"另类性别歧视",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性自主权这一基本人权予以漠视。本文将通过分析并借鉴社会学等对性别的界定,分析比较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对此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将此"另类性别歧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判断刑法中的个罪条款是否应当修改、废除时,为达成合理、可供检验的结论,应当遵循四个思考步骤:一是追问设定该个罪条款欲实现的价值目标;二是考察当前该价值目标的正当性和手段的合理性;三是在不欠缺目的正当性或手段合理性时优先考虑刑法教义学方法能否加以弥补;四是在刑法教义学方法失败时对不同刑法修正方案的利益衡量。四个步骤层层递进,有机统一。嫖宿幼女罪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与普通幼女相比)弱化对卖淫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水平,该价值目标在当前已经失去了正当性,目前立足于刑法教义学立场的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论等路径都无法弥补立法的缺陷,在修正刑法的方案中,废除本罪比加重其法定刑是更为合理的选项。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可取的。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罪因其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幼女污名化、扰乱罪刑均衡、任意出入人罪等明显的不足和矛盾而饱受诟病。其实,从事实和规范相分离的视角来考察,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污名化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从规范层面上看,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刑法规范并不承认幼女具有性承诺权,幼女是任何性侵犯罪的被害人,针对幼女的嫖宿行为即为强奸行为;嫖宿幼女罪扰乱罪刑均衡、任意出入人罪之争论实乃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所致,嫖宿幼女罪本应属于强奸罪的特殊法条,但其较高的起刑点与相对较低的法定最高刑使该罪名丧失了作为特殊法条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强奸罪势所必然。对于以嫖宿幼女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1.
嫖宿幼女是一种对儿童少年进行商业性剥削的犯罪行为。然而,囿于智识和视野的局限,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上,只是就事论事,而不是从儿童少年遭受商业性剥削的视角全面整合现有立法,进而建立完整的保护儿童少年免受性剥削的法律制度,故此修正后的立法存在的诸多漏洞和缺憾仍然显见,这不能不令人痛心疾首。为国家长远发展计,宜早日制定《防制儿童遭受性剥削法》,以符国人之望。在这一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可提供许多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2.
"明知"仍然应当是性侵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对象"确实不知",就无法形成强奸的故意进而构成强奸罪。"明知"是存在犯罪对象的故意犯罪之构罪要件。犯罪故意的内在构造决定了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应以对犯罪对象的明知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对象认识错误案件的处理模式也佐证了对犯罪对象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有悖于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来认定性侵幼女行为的性质。根据《意见》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被害人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要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仍然需要具备"明知"的要件,只不过《意见》对行为人的"明知"采用了推定制度而已。采用推定制度来判定"明知",不仅可以严厉打击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也坚守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当然,司法机关应当允许行为人就其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13.
嫖宿幼女罪的出路,应自法益之基本立场中探寻。性自主权是性侵犯罪之统一法益,不满14周岁幼女虽无性自主能力,但不能否认其有性自主权;嫖宿幼女罪保护的法益应为幼女之性自主权,无所附丽的社会风化不是法益,也不能作为社会法益而施以刑法之保护;嫖宿幼女罪并没有承认幼女"同意"的有效性,而正是以"同意"无效为前提来设置该罪的;"卖淫幼女"不是嫖宿幼女罪评价出的结果,也不是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该罪并没有污名化幼女;嫖宿幼女罪属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加重犯,从法益角度看,加重处罚的理由在于立法者认为该罪侵犯了性秩序规范,其正当性值得质疑;嫖宿幼女行为独立成罪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诸多问题。嫖宿幼女罪于未来修法上应实现向刑法分则第四章的回归。  相似文献   

14.
嫖宿幼女罪应予以废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对嫖宿幼女罪主体的规定存在漏洞,对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设置存在弊端,嫖宿幼女罪在定罪上易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相混淆,嫖宿幼女罪独立成罪引发了诸多负面效应,嫖宿幼女罪规定的司法效果并不理想等五个方面。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废除嫖宿幼女罪具有理论依据和域外立法借鉴两个方面。在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后,可以对《刑法》第236条作适当修改,以实现对嫖宿幼女行为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5.
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新的罪名就是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罪的成立所保护的客体就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但是对于被害幼女来说,对行为人定罪为嫖宿幼女罪的同时,就给被害幼女扣上了"卖淫女"的罪名。这是否是一种二次伤害?同时嫖宿幼女罪与强奸幼女型强奸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嫖宿幼女究竟该定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本文将以2011年9月辽宁营口一起八名幼女被强迫卖淫的案例出发,分析以上问题。  相似文献   

16.
“明知”仍然应当是性侵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对象“确实不知”,就无法形成强奸的故意进而构成强奸罪。“明知”是存在犯罪对象的故意犯罪之构罪要件。犯罪故意的内在构造决定了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应以对犯罪对象的明知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对象认识错误案件的处理模式也佐证了对犯罪对象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有悖于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来认定性侵幼女行为的性质。根据《意见》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被害人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要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仍然需要具备“明知”的要件,只不过《意见》对行为人的“明知”采用了推定制度而已。采用推定制度来判定“明知”,不仅可以严厉打击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也坚守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当然,司法机关应当允许行为人就其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17.
"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最早被规定在1991年全国人大《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1997年刑法修改时,竟仅用两周时间被单独设置罪名。沉寂多年后,嫖宿幼女罪突然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适用问题也凸显。通过对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进行比较,分析法规间的冲突,辅之以实证案例的剖析发现,绝大多数行为人均是以给付金钱财物为手段,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性钱交易"外衣,实质上的奸淫幼女行为,与保护幼女的国际公约精神相背离。因此,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将所谓嫖宿过程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仅具有猥亵行为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是并未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猥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一律规定为犯罪,造成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奸淫行为和猥亵行为的性同意年龄的差异,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有待商榷。这与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明显不同。本文在梳理了100起师源性侵案件后,发现教师性侵学生具有重复性和行为强化程式,教师猥亵学生行为往往是为了实施奸淫行为挑选合适被害人,且案发率远远高于奸淫行为。我国应当将猥亵行为纳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必然伴随着猥亵,纵容猥亵行为而严惩奸淫行为,必然会带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奸淫案件高发的后果。  相似文献   

19.
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其新设立的嫖宿幼女罪一直处在争议的风口浪尖。而近年来,各地幼女遭性侵的案件频发: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2011年陕西略阳等地先后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笔者在研究中发现,部分舆论对于嫖宿幼女罪的评价稍有偏颇、略显不公。于是笔者想就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及司法应用打破一些社会舆论的迷思。让公众能了解该罪的利弊,以保护幼女为核心,以理性、专业的角度重新评价嫖宿幼女罪。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改后,对未成年人保护有许多新的发展,使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好地衔接起来。修改后的《刑法》直接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条款有19条,间接涉及的有2条;它对未成年人的再划分十分丰富,有未满18周岁的具体年龄人,有婴儿、儿童、幼女、年幼等无具体年龄界定而含义明显是指的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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