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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19 毫秒
1.
近年来,频发于校园等公共场所的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司法实务部门关于如何认定"公共场所当众"这一问题的诸多争议。猥亵儿童罪中的"公共场所",除包含《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明确列举的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之外,还应涵盖其他在性质、功能、使用对象上与校园、游泳馆和儿童游乐场等相同或相似的场所,如学校教室、学生集体宿舍、学生食堂、民办培训班等;在此基础上,"当众"只要求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时有3人以上在场且行为有被发现的可能性,至于"众人"是否同时在场、行为是否被实际发现并无影响;对"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情节的适用,并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入罪情节或量刑情节,而是应当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行为人的作案时间、地点、次数、持续时长、猥亵部位及猥亵人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拟制本质上属于法律类推,两者分别侧重于立法和司法。司法解释中的拟制规范也属于法律拟制,刑法拟制规范包括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两种类型,后者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应予以肯定。我国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包含着拟制规范和注意规范,应注意将两者加以区分。刑法拟制是类型思维的具体表现,拟制构成要件与基本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相当性和均衡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拟制构成类型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与性健康保护法益的拟制类型,如性自主决定年龄阶段的设定、性侵害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未成年人性健康法益的分层保护等问题;二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犯罪的拟制构成,如受照护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的拟制保护、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行为的拟制规范;三是强制猥亵他人、猥亵儿童犯罪的拟制构成,通过认识和把握对猥亵犯罪所侵害法益的拟制规范,可以将猥亵、强奸等相关罪名加以区别。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包括奸淫幼女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当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加重情节,都涵...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是并未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猥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一律规定为犯罪,造成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奸淫行为和猥亵行为的性同意年龄的差异,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有待商榷。这与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明显不同。本文在梳理了100起师源性侵案件后,发现教师性侵学生具有重复性和行为强化程式,教师猥亵学生行为往往是为了实施奸淫行为挑选合适被害人,且案发率远远高于奸淫行为。我国应当将猥亵行为纳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必然伴随着猥亵,纵容猥亵行为而严惩奸淫行为,必然会带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奸淫案件高发的后果。  相似文献   

5.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少年正如初升之红日,蓬勃向上;少年正如初开之花朵,娇艳稚嫩。然而,近年来,关天翼猥亵儿童案、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四川、浙江、甘肃等地发生的一桩桩性侵害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不断刺痛着我们的神经。曾几何时,我们只可能从引入的外国犯罪片中接触到性侵未成年人的变态犯罪者;曾几何时,我们咬牙切齿地用最恶毒的词汇,责骂那些性侵未成年人的人类伦理之耻。而今,不胜枚举的案例层出,“买处”也不是个案,“性侵害未成年人”已经在社会中有了普遍的认知度,这是犯罪学和法制普及的进步?还是犯罪人道德尽丧?  相似文献   

6.
微天下     
《南风窗》2013,(5):15-15
@政治观察员范利祥:每个人都不一定就是纯粹的好人或坏人,但起码,我们都能做到"不损人利己",这是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别要求每个人如圣人或英雄一样,损己之益利他人,别将最高标准的道德用来宣传拯救当前面临的道德危机,不平常人的不平常行为很难成为普通人的正常行为,所以最终必定无法成为人人自愿遵守的社会道德。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九)》将已满14周岁男性纳入猥亵犯罪的保护范围,是对个人自由主义思潮下催生的性自主权和男女平等观要求刑法实现对男女两性性自主权的平等保护观念的回应,亦是对已有立法将已满14周岁男性作为性侵对象的目的仅在于维护社会正常性秩序观念的取代,具有重大意义。不过此次修正似乎尚不具备响应社会现实的立法意识,也没有真正补缺性侵犯罪规制的漏洞,男性强制女性与之进行性交是强奸,反之却是猥亵,有以保护性自主权之名行男权社会性道德观之实的嫌疑;将强奸之奸淫概念严格限定为性器与性器的结合,亦未能真正领悟性自主之根本精神。应重新解读奸淫概念并适当扩大其外延。强制侮辱妇女罪亦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作为强制"猥亵"和"侮辱"之标准不具妥当性,应当将为了满足性欲转化为能够满足性欲来界定性侵行为的基础上取消强制侮辱妇女罪。  相似文献   

8.
"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最早被规定在1991年全国人大《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1997年刑法修改时,竟仅用两周时间被单独设置罪名。沉寂多年后,嫖宿幼女罪突然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适用问题也凸显。通过对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进行比较,分析法规间的冲突,辅之以实证案例的剖析发现,绝大多数行为人均是以给付金钱财物为手段,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性钱交易"外衣,实质上的奸淫幼女行为,与保护幼女的国际公约精神相背离。因此,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将所谓嫖宿过程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仅具有猥亵行为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社会     
《南风窗》2013,(17):22-22
万象∣TownNews"男童被猥亵"凸显法律漏洞2013年6月,原广州市民政局处长李军因猥亵3名男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法院审查认为,李军用金钱、物质诱骗被害人小杰,先后5次对小杰进行猥亵。李军却认为法院所认定的罪行和实际有很大出入。同月,叶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因为他将不足14岁的男童私自带到外地"谈恋爱",并承认至少两次与男童发生性关系。但叶某却一再  相似文献   

10.
西方学者在儿童权利的理论上围绕儿童是否和成人享有同样权利的问题而展开激烈的争辩,从而形成了旨在"保护"的保护论与旨在"自治"的解放论之争。一个可以容纳近代儿童权利理论体系框架应当试图调和保护论与解放论的争议。从保护论和解放论的争论中可以总结出关于儿童道德地位的三种普遍的主张:儿童应受到与成人同样的道德考虑;他们需要有别于成人的对待;儿童的父母应当具有有限的权威来指导他们的成长。而调和保护论与解放论冲突的可能进路就是将上述三种主张互相开放与融合,这种努力将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理论框架的构建给予有价值的指导。  相似文献   

11.
石勇 《南风窗》2012,(2):8-8
没有制度德性作为背景,权力者当然看不见"公民权利"。而一群骨子里受利益驱动的市场社会的"消费者",也不可能有"公民的德性",对契约有敬畏之心。他们同样可以放大自己的偏好,侵入他人权益的边界。  相似文献   

12.
石勇 《南风窗》2013,(17):92-94
谁都承认,这样的命运,在道德上不是民众应得的。我们把责任指向了权力。但谁又能说,民众对于自己的命运,不负有一点道德责任呢?在平时,他们为权利、为公民的尊严、为对权力的限制鼓与呼过么?又是否关心他人的维权并声援?这样的命运,逻辑上,不就是平时"沉默"的一个结果吗?  相似文献   

13.
符沁莹 《法制博览》2013,(11):22-23
截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刑法法条明文规定的性侵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及嫖宿幼女罪几种基本类型。犯罪客体对象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部分传统刑法理念认为男子的性自主权之法益无保护的必要或者不值得、不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刑法不需要将男子列为性侵犯罪的犯罪客体对象;而部分观点则认为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应当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不应仅仅将犯罪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①中国刑法中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而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排除在性侵犯罪对象之外,实则是一种"另类性别歧视",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性自主权这一基本人权予以漠视。本文将通过分析并借鉴社会学等对性别的界定,分析比较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对此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将此"另类性别歧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随着虐童事件的不断曝光,社会公众要求设立“虐童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从虐童行为而言,凡是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虐童行为都应当由刑法加以处罚,但是基于“罪名概括性”原理,不宜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虐童罪”。对于虐童行为,可以根据其具体罪状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处罚,这样既能有效惩罚虐童行为,又可避免刑法罪名的无原则、无限度扩张。  相似文献   

15.
随着媒体的曝光,越来越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入公众视线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的性犯罪,除了对性犯罪者予以严厉惩处外,更为重要的是寻求一条预防性犯罪者再次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潜在性侵害的有效路径,以"惩其未犯,防其未然",而建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即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创新探索。  相似文献   

16.
性心理从广义上讲是指所有涉及性征、性欲和性行为而展开的心理活动。人在进入青春期后,伴随着性生理的成熟,会出现明显的性心理特征。我国未成年女性平均在12岁左右,男性在13至14岁左右,性器官即开始发育并趋于成熟。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   

17.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以拾得、骗取等方式占有他人信用卡后未得到持卡人同意而使用的、冒用死者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时透支的、拾得他人并获知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且处于运作状态的信用卡的、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均成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猥亵儿童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被害人为7周岁以下幼女占到极高的比例。猥亵儿童案的恶劣行径给幼女们造成了严重身心伤害,司法机关在办理过程中也存在很多困难。例如犯罪嫌疑人无供述、幼女陈述如何认定、法定代理人和证人身份重合如何处理以及被害幼女法定代理人持续上访如何有效应对等。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引导侦查取证、心理援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同时注重矛盾化解,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维护被害幼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外延不应当仅限于六类特殊群体,而应当从开放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拓宽其外延,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其内涵则应当着重从"职责"一词上来加以理解。这种"职责"的具体内容及其来源与不作为犯中"义务"的内涵及来源基本相仿。当然,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主体范围,应当适度把握,考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需要以及刑法的谦抑性,也不能过于宽泛,具体认定时有必要遵循若干基本准则。对于与此相关的疑难问题的认定,宜从实际出发,视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0.
增设考试舞弊犯罪具有必要性,学生身份不能成为非犯罪化的根据,但对未成年人入罪理应从严把握。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共15种,该类犯罪客体系考试秩序,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组织作弊行为组织和作弊行为均具有多样性,应做实质把握,情节严重应坚持主客观的认定标准。帮助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是客观要件,且该款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行为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是目的要件,非法同时修饰出售和提供,且试题、答案无数量限制。替考行为中,替考是指"替身考试",而非"借名考试"。另外,替写毕业论文、替报志愿、替上大学、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等不法行为,也应考虑入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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