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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全新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2):194-200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之争由来已久,至今仍莫衷一是。新近颁行的《行政强制法》基本沿用了原有模式,即以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该模式与现行宪法权力体制相背离,依此建立的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在实施中亦遇到了不少困境和问题。实践表明,由法院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力量已经不适应中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实需要,必须建立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做法,根据宪法原则精神,结合中国行政与司法实际,采用以行政机关执行为原则、以人民法院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最佳选择。对于法院执行的例外情形应当进行严格限制,同时还应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标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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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刑时,由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提请减刑幅度,报人民法院审查裁定。据此,罪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以及最终获得减刑的幅度分别由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决定,实践中,如果罪犯在法定减刑范围内自行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执行机关和法院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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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以房屋拆迁立法司法变迁为视角,从房屋拆迁实行"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双轨制——"司法强拆"单轨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双轨制——"行政强拆"为主导的单轨制,通过认识、总结、反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变更提出"裁执分离"模式的具体架构,希望对稳定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提供有益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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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使追偿借款的文书不必经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务中却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办证程序入手,针对强制执行公证办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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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执行中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民事诉讼在执行中也应当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支持以及检法之间的对立等因素的影响,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在实践和理论上还存在一定差距。法律监督的"阳光"有助于维护民事裁判执行的合法性与强制执行性,有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权力没有制约,会滋生腐败,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机制,保障国家权力的廉洁性和权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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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裁定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已有规定,却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救济。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救济制度现状的探析,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等角度,提出了当海事法院的专门法庭违法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准许执行的行政裁定时,行政相对人如有异议,根据基本的法治理念和通过案件审查的准确性、公正性角度考虑,寻找私人权益在我国非诉海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救济新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