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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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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进 《法制博览》2013,(4):192-194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合,应当扩大未成年人保护范围,设立听证程序,建立制约机制和帮教考察制度,才能避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架空。  相似文献   

2.
刑诉法修正案第271条至273条确立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从适用罪名进行解读、规定刑期、起诉条件、行为表现四个方面进行解读,法律还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一定制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涉及考察期间遗漏或再犯新罪之罪数、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建议撤回起诉权行使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正【主题导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亮点制度,被写入该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而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作出最终处理决定,而是附有一定条件地暂停起诉程序,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再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决定是否最终作  相似文献   

4.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尚未完善,本文在介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特点以及制度发展现状的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5.
作为特别程序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予以明确,注意其与其他相似程序的界限,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在体系上的自洽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体系以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起诉的递进式适用为宜。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的冲突解决与衔接适用也是保障其体系性适用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6.
由于诸多原因,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检办案中呈现出消极、保守倾向。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对于如何在深刻理解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如何具体把握、考察帮教如何才能取得更好的矫治教育效果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和剖析,以期为各级未检部门广泛开展该项工作提供政策指引和参考。  相似文献   

7.
陈远航 《法制博览》2015,(1):102-104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日益提高,离婚率逐渐走高,传统的家庭关系受到冲击,独生子女、单身家庭日渐增多,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大幅增加,加之社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关注的缺乏,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高发、易发、年轻化的特点。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设定,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设立了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文将以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理论及实践为出发点,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积极意义、适用条件、工作程序、法律效果及如何完善等方面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8.
郭海波 《法制博览》2013,(3):191-192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学界和检察机关对附条件被起诉制度积极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卓有成效,并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本文分析了附条件不制度设立时代背景和进步性,讨论了其不如人意的地方,进而提出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实施三年多来,取得了一定效果,如有利于未成年人人格矫正;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等,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适用绝对数量少、适用率低等突出问题。造成适用难的因素是多重的,既有制度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但主要是外部环境的原因。外部环境原因表现为理念偏差、考核畸形、社会支撑体系不够等。解决适用难问题的对策从近景来看,应纠正观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考察帮教体系、强化考核推进;从远景来看,需要在完善外部环境的基础上扩大适用范围,厘清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优化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新增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专章,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的重视。专章对实践中相对比较成熟的几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了肯定,如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公安部、高检院、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应配套规定,践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规定,这些规定增强了诉讼法的具体操作性,对于实践中践行诉讼法的规定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但也有些规定比较模糊,需要我们通过加强理论和实践中的探讨进行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1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对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和丰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及相关司法经验不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落实仍存在诸多实务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为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从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及期限、程序适用、监督考察、救济与撤销等多方面综合把握,如此才能将法典上的原则性规定正确适用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主体,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其诉讼权益,使其免受或少受刑事诉讼的追究、干扰,以避免再次犯罪的恶性循环状况出现。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起诉条件的规定和处理,与成年人无任何差异,无法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和挽救的政策精神。我国应当扩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裁量权,对一些犯罪不太严重的未成年人尽可能的不予起诉,探索多元化的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3.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方面,目前还不宜将此制度扩张适用于犯罪的成年人,也不宜扩张适用于所有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但可考虑取消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犯罪性质的限制,扩张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罪名;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虽然应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不应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适用的必备前提;为了更好地实现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建议将考察职能由现在的检察机关,转移给社区矫正机关承担;同时,可考虑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禁止令制度。  相似文献   

14.
相对于犯罪人而言,被害人是弱者。如果能够使被害人从被犯罪人欺辱的状态,变为教育挽救加害者的力量,才能认为被害人已经成为强者。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践证明,司法权包揽的刑事诉讼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暂缓起诉”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由检察院设定了“考察权”,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解不起诉有利于对加害人、被害人的双向保护,足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以和解不起诉终结案件,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5.
赵媛 《法制博览》2013,(11):144-145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规定了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帮助其重返社会为目标。在适用新刑诉法办案的过程中,女检察官在各方面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相似文献   

16.
卢大林 《法制博览》2022,(8):112-114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适用对象不尽合理、责任主体不明确、考验期内的考察内容不明确、社会调查程序还有待细化四个方面的缺陷.上述缺陷建议采取完善不起诉适用对象范围、明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各自的责任、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的考察内容、细化社会调查程序四个方面的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陈佩佩 《法制博览》2015,(6):229+228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与实施作为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长期探索的显著成果,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预防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未成年人方面起着不可忽略的重要积极意义。但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法律层面上有了明确,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与解决。本文首先就当前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与探讨,然后提出了完善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措施与建议,希望能为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8.
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缓起诉是近年来我国在少年司法制度领域中引人注目的探索,对于这一制度的争议迄今方兴未艾。对未成年犯罪入应当坚持起诉便宜主义为主,起诉法定主义为辅的原则,暂缓起诉是这一原则在少年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暂缓起诉不同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相对不起诉,而是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所创造的一种新型的不起诉类型,是基于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未成年入保护法》的要求和少年司法的理念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丰富与发展。  相似文献   

19.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顺应我国社会发展形势,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但目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并不高,这其中有制度和制度层面以外的妨碍因素。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标准,增设刑事和解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起诉后的帮教措施,从增加特别告知、人格调查、社会调查诉前听证、法律援助程序等方面完善审查起诉程序。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实现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台湾地区传统上采起诉法定主义。检察官依侦查所得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原则上应提起公诉。后受刑罚预防观的影响台湾引入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于轻微犯罪可以依职权裁量为不起诉处分。但实务上台湾检察官对职权不起诉的适用并不热衷,对于轻微案件。宁可申请简易判决处刑,不愿轻易为职权不起诉。导致台湾近10年来,检察官职权不起诉的被告人数,始终仅占当年被告总人数的2%左右。为发挥检察官职权不起诉在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台湾地区“法务部”近几年在政策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激励机制。于2002年2月另创设缓起诉制度作为配套。缓起诉制度不但可克服职权不起诉对特殊预防的偏重。而且在2002年2月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立法政策上为达到筛选案件的功能,使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减少,并减轻检审实务案件的负担。成为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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