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例回放:2009年3月,赵某应聘至某汽车公司担任项目助理一职,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6月,汽车公司安排其至美国某公司进行为期两年的培训,双方就此签订了培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赵某回国后需为汽车公司服务三年,如未满三年而提前离职,需按比例返还汽车公司为其支出的培训费用。 相似文献
2.
正案例回放:2013年春节过后,小陈进入一家装饰公司工作。小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2013年7月的一天,小陈在进行装修作业时,不小心将一节手指切伤。出院后,小陈找到装饰公司,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8000元,并为他申请工伤,然而公司却一口回绝了他。碰壁后的小陈找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了此事,并要求认定工伤。但令小陈意想不到的 相似文献
3.
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2):49-50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任某,男
被诉人:某食品公司
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4.
5.
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
董某1997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当电工,2007年12月28日,董某的劳动合同到期。2007年12月28日正逢周末,至当天下午董某下班离开公司时,该公司没有向董某发出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通知。两天后,即2007年12月31日下午,董某接到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上周五(即2007年12月28日)下午,公司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且已于2007年12月31日上午将2500元待通知金和当天全天的工资转账至董某的工资卡上,告知董某可以开始办理离职手续。董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负责,且已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6.
7.
8.
案例回放:潘某于2008年5月在某商标服务公司任文员。商标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周六应将本周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采用e-mail进行报告,不执行的,每欠报1次,罚款20元。连续1个月不执行,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后潘某因合同期满于2009年6月正式离职。商标公司以潘某欠报10次、违法离职等理由,扣下潘某工资200元作为罚款。潘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商标公司向潘某返还克扣的200元。商标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因违反规定的罚款2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1042.5元。 相似文献
9.
10.
11.
2011年3月.杨某均与项目承包商林某签订了惠州南站附近某路基工程的协议。协议签订后.杨某均以每月4000元工资雇佣25名工人进行施工。2011年6月.杨某均鼓动工人.带着一份捏造的总计35.7万元的工资表前往工程项目部索要工资。但是.杨某均并未将此款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 相似文献
12.
正2011年,《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出炉,被誉为工资集体协商"武汉样本"。协商工作开展四年来,餐饮行业职工得到最大实惠,全市餐饮企业一线服务员平均工资从2010年10月的1173元提高到2014年2月的1856元,涨幅达58.2%。武汉市餐饮行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做法,打破了只在企业内部签订集体合同的惯例,将整个行业纳入其中,这是一种劳资协商机制的突破与创新。但是,作为个案的成功有其特殊性,工资集体协商还应建立长效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13.
14.
15.
《工友》编辑部:
张某是我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后其因个人原因辞职,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则主张已经与其签订合同,只是该合同由本人保管且其离职时被拿走了。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其讲课视频,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公司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其离职申请(内容有“因本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等。 相似文献
16.
作为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员工,每天经过罗应凤手的账目最少也有几十万元。从2011年12月6日到2012年8月这段时间里,她觉得自己所受的委屈比她数过的钱还多。 相似文献
17.
18.
范韶华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14,(1):52-53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张某,男 被诉人:某公司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尤其是月末、年末更为繁忙,公司经常安排其加班,但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但公司答复张某,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张某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1年6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一年零三个月)的加班工资.经查,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