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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由于天气炎热,某单位调整作息时间,每天缩短一个小时工作时间。请问,该单位能否将缩短的工时抵充职工加班时间?李振海李振海读者:某单位因天气炎热调整作息时间,把每天的工作时间缩短一个小时,属于日工作时间的正常调整,而不属于调休,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就属于职工的正常日工作时间,如果该单位在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之外另行安排职工上班,那么职工的额外上班时间就属于加班时间。对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工资报酬,即:(一)安排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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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了或者节假日期间,领导安排你加班,你可以拒绝吗?原则上你可以说“不”,但如果你希望在单位有个好的发展前途甚至不想有一天面临“被炒”的结局,大多时候你还是会忍气吞声地服从。这是当前不少职场中人正面临的境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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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朱某在一家物业公司担任消防值班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朱某以公司未为其支付加班费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万元加班费。物业公司认为,本公司根据保安工作的特点,实行4班倒工作时间,平均每人每天工作时间仅为5.5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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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2,36(2):65-75
管理和科技的进步促进了企业效率的提升,然而这非但没有使普通劳动者从烦冗的劳动中得到 解脱,反而加剧了隐性加班带来的困扰。在这一现象背后,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依然持续地承受着工作上的负担, 使其个人生活逐渐陷入物化的处境,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冲突日渐加剧。研究认为,在资本与科技的相互交织之下, 法定的工时标准及其民主管理方式逐渐被重塑和弱化,制度的漏洞又在现实中降低了加班的法律保障力度。这 些因素共同构成了隐性加班泛滥的成因。研究建议,对隐性加班的法律规制,应当以规范雇主权力的运行为核心, 妥善处理职工民主管理与企业劳动管理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合理的加班认定标准,从而促进劳动者工作与生活 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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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06年3月,刘某应聘到一家企业从事操作工。今年4月20日,刘某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就擅自到另外一个车间,在征得正在操作的职工同意下,试做其他工序。因不懂操作规程,导致作业中产品飞出砸伤了自己的左眼。事后,刘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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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刘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首先,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在甲公司仓库传送带的电机上安装三角带时右手拇指末节指骨受伤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两项要素。刘某从事的劳动虽然与其岗位职责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同样属于甲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的一部分,且从甲公司给装卸队配备了必要的维修工具来看,刘某的维修工作可以认定为得到了公司的默许,故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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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利润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许多企业都在积极探索降本增效之路。据了解,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为了追加产量,安排工人尤其是技术工人加班加点非常普遍。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支出,对职工加班(包括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仅仅折换成工休时间,安排补休了事,而不支付工人任何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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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朱正宏前些日子,笔者查访了一些单位,发现其中有些单位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工作存在着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职工加入工会本人不提出申请,工会也未予办理入会手续;二是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生、转业退伍军人没有会员档案资料,工会未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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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岗位频繁变动,老实人不知单位为哪般
1989年8月,36岁的代富国到武汉装饰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当喷漆工。在本职工作这块,代富国绝对是个好手,因工作表现突出,他曾被集团公司评为“双文明先进个人”。谈起这些,代富国颇有些自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