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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在一次到基层单位讲解劳动合同法的间歇,一个女青年悄悄地过来问我:“我是劳务派遣工,在单位工作快满十年了,到时候可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我把自己的理解告诉了她: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是否适用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规定,该法并没有明确。刹那间,我看到她的表情流露出深深委曲和失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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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
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
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
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
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
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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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年初,我到一家劳务派遣单位公司求职。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将派遣我到一家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劳动合同还对我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限等作出了约定。可我实际从劳务派遣公司领到的工资只有1700元。公司解释说,扣下的100元是中介费和劳务管理服务费。请问,劳务派遣单位能否向被派遣的员工收取中介费和劳务管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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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3年10月,刚走出校门的常凯应聘到某工学院饮服部门,从事验收员一职。2008年1月,单位突然找到她,让她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然后由该劳务公司将其派遣至原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劳务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常凯当时并未觉得有什么不妥,所以就照办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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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所在的单位属于改制企业,2006年企业改制时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我继续留用。我在原单位已工作了10年,2007年改制后的公司与我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请问我的合同到期时能否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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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时年16岁的吴某因征用土地进入镇江某公司工作,成为该公司一名全民固定工。20世纪90年代初,该公司根据国家的规定,进行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将全体职工改制为合同制工人,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从1999年起,该公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决定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吴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采取的方式亦是如此,且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1年9月12日至2002年9月11日止。2002年7月底,该公司为续签劳动合同一事专门成立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小组,并通知吴某于8月4日续签劳动合同,吴某遂提出签订无固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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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张某为某对外投资有限公司职工,2001年2月1日入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张某突患重病入院,其委托家属向公司办理了病假手续。12月28日,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书称: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将顺延至张某医疗期结束。2011年3月,张某出院。他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张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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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李某1992年7月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为某公司职工,1995年9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10月公司将其派往公司与外商合资的某中外合资企业制罐车间工作(人事关系仍在原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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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丽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3,28(3):40-43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很多用人单位也与本单位的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职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存在这样和那样的认识误区。为了帮助职工全面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针对职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误区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以期让广大职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正确的认识,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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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1996年6月至2009年2月,王某在武汉市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其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也只是从2005年才开始签订,一年一签。2009年1月中旬,公司要求王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在该公司从事司机一职,否则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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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刘某于1996年开始到某设计院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设计院将院内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转为劳务派遣,刘某于当年9月1日与某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有效期截至2010年8月底的劳动合同,刘某继续在设计院工作。2010年5月底,设计院认为某劳务派遣中心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决定不再继续聘用刘某。某劳务派遣中心于2010年6月初向刘某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某劳务派遣中心支付刘某工资至2010年5月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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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11月,信贷员李某与C银行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约定为无固定期限。2001年,李某提出辞职,C银行要求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李某拒绝,理由是:他与支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服务年限,C银行不能要求违约赔偿。为此,C银行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李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评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合同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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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业务娴熟的员工,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好处的。但是,偏偏有些用人单位误读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为与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就要养这个员工一辈子。于是,很多单位就赶在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前,强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导致单位付出了不必要的代价。读完这篇文章后,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会有一个更深的了解。跨国公司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员工王国平在连续工龄即将满10年前夕,被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经过2年的仲裁和诉讼,该公司赔偿王国平保险金、经济补偿等共计36万余元。2007年12月7日,该案执行完毕,阿斯利康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规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