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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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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淑君 《人民论坛》2010,(6):146-147
《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了拒绝承认或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一个理由即裁决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为了保证裁决的可执行性,仲裁员需要在做出裁决时考虑到相关的公共秩序,因此应该明确公共秩序的范围和仲裁中的应用,避免对该条款的滥用和曲解。  相似文献   

2.
《新东方》2019,(6)
临时仲裁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海事仲裁高效性、专业性、经济性的要求不谋而合。海南自贸区要建设国际一流航运中心,就必须完善自身的商事仲裁制度。具体操作层面上,海南自贸区应首先实现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有法可依";其次应制定海事仲裁规则,建立和完善仲裁机构对海事临时仲裁的协助机制;以及引入和监督高素质的从事海事仲裁的临时仲裁员,发展海事临时仲裁中的小额仲裁程序;最后确保海事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3.
一、内地与香港地区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在香港回归之前,香港与我国内地相互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基础是《纽约公约》。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基于"一国两制"制度,香港保留和维持原有法律体制和司法制度,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域,对于内地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者香港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两地法院不能再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同时又不能按照处理国内裁决的方式予以处  相似文献   

4.
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世界通例,但司法监督的范围、方式各国的法律规定略有差异。我国法律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采取内外有别、撤销与不予执行并存的立法体例。不论是涉外仲裁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司法审查理由一致,还是国内仲裁的实体与程序双重审查并重,抑或是存在撤销与不予执行并列程序,都存在着诸多弊端,需要在仲裁法律上作出相应变革。  相似文献   

5.
在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被申请人缺席是十分常见的,原因主要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申请人一方虚假仲裁以及双方仲裁欺诈等.同时被申请人缺席执行程序可能导致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损,但立法并未纳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基于司法审查价值、仲裁自治性、诚实信用原则等考量因素,并进行各种规制路径分析,立法应予规定被申请人缺席情形之下损害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6.
上海与北京相继发布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开展仲裁业务的工作方案,但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面临着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执行适用规则不明的隐患。上海与广州两市中院于2020年分别作出大成株式会社案与布兰特伍德案裁定对上述规则缺陷予以澄清,为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实践先行,立法跟进,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的修订刻不容缓。应考虑摆脱"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性影响,并在裁决国籍认定上以"仲裁地标准"替代"仲裁机构标准",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  相似文献   

7.
《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了拒绝承认或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一个理由即裁决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为了保证裁决的可执行性,仲裁员需要在做出裁决时考虑到相关的公共秩序,因此应该明确公共秩序的范围和仲裁中的应用,避免对该条款的滥用和曲解。  相似文献   

8.
王佳 《岭南学刊》2014,(2):76-81
用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是越来越常见的做法,因为国际投资仲裁能够避开东道国法院,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即使仲裁获胜,如果东道国不主动遵守裁决的话,投资者就要在国内法院起诉,而东道国常以国家豁免为抗辩理由导致裁决无法执行。因而,国家豁免已经成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一大障碍。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的,其救济渠道仅限于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但不能申请再审,法院也不得受理。  相似文献   

10.
本文拟从传统的法院监督仲裁的角度入手,通过对法院监督仲裁的质疑,提出法院的社会作用并非司法监督的观点,进而论证法院在仲裁制度中的角色并非在进行司法监督,从而提出重建法院与仲裁制度的关系,弱化法院对仲裁的干预,从而贯彻仲裁的一裁终局性。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裁决地法院对于其所受理的案件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如果仲裁地法院或者其主管机关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在其本国自然归于无效,谈不上承认与执行了。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鉴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领域越来越多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该被裁决地法院撤销的裁决在外国是否仍然有效,可否被外国法院承认并执行?  相似文献   

12.
临时仲裁制度是国际商事仲裁最早的组织形式,它和机构仲裁有着显著的区别。虽然临时仲裁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仲裁形式,但是在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仍旧有很强的生命力。随着我国加入《纽约公约》以及WTO,在与世界各国贸易不断扩大的同时,贸易摩擦也时常发生。为了更快捷、更有效率地解决这些争端,发展我国仲裁业,实现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的社会效益,设立涉外临时仲裁制度显得非常必要。此外,在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理论与司法实践日益成熟的条件下,这一制度的构建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3.
顾微微  徐慎莉 《前沿》2006,(11):162-166
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对于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就是比较突出明显的一方面,因为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仲裁地点在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这一问题上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国内方面也涉及到仲裁裁决属于何地的裁决,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本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判定。  相似文献   

14.
海峡两岸的法律都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明确公共秩序保留是两岸进行司法互助的基本条件.可见,公共秩序保留为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所必需.但是,如何合理适度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两岸在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王贵庭 《理论月刊》2006,(11):140-143
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带来了中国企业(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介入的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空前增多。作为裁决的胜诉方,当败诉方不履行裁决义务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请承认和执行;作为败诉方,如果认为裁决是不公正的因而是不可接受的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16.
赵宝华 《前沿》2010,(7):83-86
在世界非诉讼解纷机制日益发展的情形下,在我国法院面对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不堪重负的情形下,我国的仲裁解纷机制却需要加强其发展。本文根据国际上公认的仲裁解纷机制的一般原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仲裁机制的若干建议。第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扩大仲裁范围;第三,强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第四,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正面地给仲裁提供舆论支持,也是仲裁事业稳步发展的必要之途。  相似文献   

17.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此过程中所涉案件大部分是涉外案件,争议要得到最终解决,往往会面临一国法院判决如何在域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而我国对相关程序仅在《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做了原则性规定,法律适用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并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法律体系、法律适用等方面差异较大,判决是否得到承认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方面首先可以积极拓宽沿线国司法协助条约中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覆盖范围;对无法判定的案件采取呈报最高院的方式,建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数据库;逐渐采取"推定互惠"的认定标准;同时借鉴迪拜金融中心将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后、通过《纽约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做法等,从多个方面实施完善措施以提升我国司法审判公信力。  相似文献   

18.
临时仲裁作为仲裁制度的一种,以其高度自治性的优势,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遗憾的是,我国1994年《仲裁法》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制度,当前无论是仲裁理论还是仲裁实践,均在"摸着石头过河"。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应正确认识临时仲裁的必要性,破除临时仲裁的"虚幻化"、可替代性、缺乏现实基础等理论障碍,确定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临时仲裁协议的内容,完善临时仲裁员规则,保障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19.
临时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通行,但目前我国还不承认临时仲裁制度。随着我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经济事物,我国的仲裁制度应与国际惯例相符合,以利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因此,我国应及时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并适时修改仲裁法。  相似文献   

20.
吴春雷  杨立明 《前沿》2011,(4):103-106
在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法院审判和调解的法律效力得到了以监狱、公安机关和法院本身为代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以及行业调解等以非国家名义作出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多大程度的法律效力,则取决于法院对他们进行司法审查后,是否用外在于它们的法院执行力进行支持和确认,这也是人民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等法律效力偏弱的原因。因此,如何在相关试点及调研的基础上,完善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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