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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虽然不是女性的代名词 ,但较男性相比 ,女性总体上在体力等各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差距 ,因此导致女性往往以被害人的身份出现 ,尤其在性犯罪方面。女性被性侵害存在多方面的内容 ,如被强奸、被猥亵、被侮辱、被性骚扰等。本文从两方面谈一下女性被害预防的内容 :一是如何预防性骚扰 ;二是如何预防被强奸。女性如何预防性骚扰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乔伊斯·布拉洋将性骚扰归纳为 :“挑逗 ,暗示性的两性言论 ,肮脏下流的笑话 ,淫秽的语言 ;有意地触摸妇女的身体 ,违反妇女意愿的抚摸 ;如果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就威胁要解雇她等等”。年轻漂亮的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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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这一用语最早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流行,据《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一书释义,当一个人对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做出不受欢迎的性行为,使对方感到受冒犯、侮辱或惊吓,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它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等,也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和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性骚扰会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给对方造成极大的伤害。我国1999年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辞海》,首次收入了“性骚扰”这一现象,其解释为:“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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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行使现状的实证分析--以地方性法规中的"性骚扰"条款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9月底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有一条“性骚扰,单位有过错要赔偿”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争论。公众基本上分成观点截然对立的两派,一派支持“性骚扰单位有过错要赔偿”,另一派则予以反对。当然,这不是个例,其他省份的《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修订,都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热烈关注。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性骚扰”这类话题与百姓生活的相关程度比较高,另一方面也是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追求“创新”使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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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在欢呼雀跃之余,人们再次发现,近年来有关性骚扰的案件原告胜诉的并不多,大多数性骚扰案件普遍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三座大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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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十周年之际,中国修改了实施13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这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正式将反对性骚扰纳入法律的范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性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修订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她13年前作为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参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性骚扰带给女性的,除了身体上的侵害之外,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创伤。所以这次修订也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人性化的一面。”性骚扰正日益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新浪网最新的一次调查显示,在8000名受访者中,79%的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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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距、挑战与对策--"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国际研讨会"综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5年4月14-15日,由国际劳工组织和“在3 1机制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项目”主办、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承办的“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妇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和高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等60余人出席了会议。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和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康斯坦斯·托马斯出席了研讨会并讲话。此次会议是第一次在国家级层面就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议题展开的研讨,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意味着性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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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7月以来,中国大陆已经有十余起性骚扰民事诉讼案件。原告经历的艰难立案过程以及多数案件最终败诉,与中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反性骚扰立法的缺失有直接的关系。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是,保障原告顺利发动诉讼,改变“借名诉讼”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无所依存的局面,需要中国的民事立法加以呼应。文章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充分考虑中国历史、文化等社会背景,在民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法中增加反性骚扰的内容。目前反性骚扰的立法可以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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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抱着婴儿的妇女愤怒地指控一名男子:“他是强奸犯!”这位男子极力否认“我没有强奸”他究竟有没有强奸?妇女将怀中的婴儿交给公安机关要求作亲子鉴定,终于找到了兽性的克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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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多拉之盒放出的又一幽灵──“性骚扰”:困扰当代青年的社会问题人类对“性骚扰”的认知西方“性骚扰”的严重泛滥中国大陆“性骚扰”现象面面观国际社会针对“性骚扰”的法律武器中国青年抵制“性骚”的途径徐飞(特约撰稿人)1991年10月,指控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莱恩斯·托马斯的“性骚忧”案轰动全美;1992年中国大陆第一例“性骚扰”诉讼案在某大报上披露;1993年3月8日,香港“无线”55名职员联名状告一经理“性骚扰”,开香港开埠以来演艺界此类案件之先河……从“潘多拉匣子”里溜出的“性骚扰”象幽灵在全球游荡,困扰着现代青年,危害着青年的身心健康。近年,这个幽灵乘着外来文化和观念腾越长城,在中国传统人文风情的伦理道德上投下一道长长的阴影,并且向中国法律提出挑战,故此引起有识之士的深切关注。人类对“性骚扰”的认知“性骚扰”英文为“sexualharassment”。“性骚扰”现象由来已久。在“文艺复兴”后的大男子主义的社会中,女性始终受到来自某些心怀不良男子的“性骚扰”。然而;在这种社会中,“性的强迫已赢得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可,尽管妇女们可能明显地由此感受到了烦恼、剥夺甚至污辱。” ̄①在20世纪60年代“女权运动”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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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情 《新疆人大(汉文)》2006,(4)
中国社科院蓝皮书《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曝出内幕:在婚姻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都是热门话题,但最终两度被弃。说实话,很多人一直不明白人们为什么会争论“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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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由于法律要件不完全,其它法律法规不配套,产生了法律制度供给的局部不足,立法仅具倡导意义,很难实现法律的预期效益。不仅如此,性骚扰人身权属性的立法设计,在事实上可能产生雇主和其他责任主体的缺位,而仅靠受害妇女投诉禁止性骚扰,在法律文化和程序障碍共存的情况下,等于将救济成本和诉讼风险同时分配给可能是潜在受害人的女性,这可能导致权利的义务化逆转,造成新的法律成本分配的性别不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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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公害,是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障碍。它不仅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感情痛苦、精神压力、屈辱等身心伤害,而且还会损及他们的人格尊严,破坏劳动关系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将性骚扰纳入其规制的范围,明文禁止了性骚扰,这对震慑性骚扰者,促进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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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掌握。对于这一涵义的理解,有人提出,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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