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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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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为了渐进而稳妥地迈向彻底废除死刑这一目标,以死缓全面替代死刑立即执行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相似文献   

2.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的独创,其对于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死缓制度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对死缓犯的处理不够科学、某种程度上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等问题,导致死缓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死缓"是我国死刑的执行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死缓"在执行中,却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文章就"死缓"执行中减刑的具体问题和"死缓"执行中因故意犯罪变更为执行死刑的具体问题,作了探讨,并对"死缓"执行中应妥善处理的减刑、故意犯罪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讨论死刑的限制适用更具有现实意义。可以在立法上通过限制死刑适用的主体、提高适用标准、精简死刑罪名和增设死刑赦免制度等方式来从根本上限制死刑;在司法上采取充分运用死缓制度、完善死刑规定的司法解释和公布死刑统计数据来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协商后达成合意而消除纠纷的案件解决方式,但其不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下,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缺乏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其适用刑事和解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违背平等原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多为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代替被害人与犯罪人进行和解缺乏理论依据,国家公权力的本质和职责与不允许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6.
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生监禁制度具有反腐败和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作用。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严厉性是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中间刑罚。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符合我国的刑罚体系,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符合我国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未来的立法修改方向上,针对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可以在保留死刑的框架内设立终身监禁制度,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
学界对保留死刑的批评声音一直不停,但这似乎对死刑有失公允,因为死刑只是调控社会秩序的一个必要手段,并不关涉文明和人权的评价。对死刑残暴和血腥的诟病其实应归因于死刑执行方式,因而不应将死刑和死刑执行方式混为一谈。当然,保留死刑并非意味适用的扩大和恣意,而是为了满足民众对安全和正义的渴望和信心,因而遵循一定原则走限制和慎用死刑之路是中国的现实之需。  相似文献   

8.
闻静  杨飒飒 《传承》2010,(9):124-125
我国立法确立了以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的死刑执行监督机制,在内容上包括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后监督,但存在监督主体单一、监督权行使不规范、对"临场监督"的定位不够明确等诸多不足。因此,应该增加死刑执行监督主体,完善立法以规范监督权力的行使,进一步细化"临场监督"的规定等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9.
我国立法确立了以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的死刑执行监督机制,在内容上包括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后监督,但存在监督主体单一、监督权行使不规范、对"临场监督"的定位不够明确等诸多不足.因此,应该增加死刑执行监督主体,完善立法以规范监督权力的行使,进一步细化"临场监督"的规定等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0.
刘日 《人权》2004,(4):30-31
在遏制犯罪率上升,在依法“严打”过程中,有些地方“重刑主义”有所抬头,存在判处死刑过多、轻率和量刑趋重的现象。甚至有的人出于种种原因,对某些有立功表现可以判处死缓的罪犯也要求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作者个人认为,“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至今仍符合我国的实际,符合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在死刑的适用中,我们仍要坚持“少杀慎杀”原则。  相似文献   

11.
马柳颖  冯晓青 《求索》2007,(12):80-83
死缓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它是一种控制死刑实际执行的制度设计,但在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上效果并不明显。死缓虽名为死刑,实为24年有期自由刑。死缓的名不副实以及其“留有余地”便于选择适用等弊端,导致死缓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极易被异化为腐败的司法官员操弄的司法工具。权衡我国死缓制度之利弊,舍弃死缓代之以无期徒刑并运用死刑赦免制度,是理性而现实的选择。这既可以达到控制死刑的目的,又可以克服死缓制度的弊端。  相似文献   

12.
曲晟 《求索》2012,(2):132-134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我国的死刑制度在立法上出现了从扩张到消减的历史性转变,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中对死刑制度的改革兼顾了总则和分则部分,表现出轻缓化的趋势。但是笔者注意到,本次修正案中消减死刑的规定,对实践中死刑的实际控制作用并不明显,反而是对死缓执行制度的修订所体现出的重刑倾向,对司法的影响更大。笔者认为,限制死刑并不能仅依赖于对"生刑"的加重,要从多层面入手,包括:引导民意,实现社会公众死刑观念的转变;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寻找死刑替代方式;严格贯彻少用、慎用死刑的政策,从司法上减少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枪决依然是我国死刑执行的最主要方式,而注射似乎正在成为执行死刑上的一个“优待”。  相似文献   

14.
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奴隶制时期的死刑最初是为了祭祀神灵,古罗马皇帝以杀人取乐,腓尼基人发明了十字架刑,那个时期有五花八门的死刑执行方式。到了欧洲中世纪,英国有了有关死刑的立法,有花样百出的死刑执行方法,引进和改造了断头台,杀人示众使刑场成了“死亡剧场”。近现代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发生了变革,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欧与北欧各国陆陆续续地全部废除了死刑。  相似文献   

15.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独创的刑罚制度,是我国关于人权保护在刑法上的体现。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却不允许我国废除死刑。死缓制度的确立可以从根本上减少我国死刑的适用率,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与国际立法趋势相同。死缓制度作为我国独创的刑罚制度,在社会上既起到威慑作用,又有利于保护人权,是符合我国法制要求的制度。为了更好地适用死缓制度,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把握死缓的适用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后果,保证死缓制度的正确适用。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死缓制度的适用作出论证,希望可以为完善死缓制度,为其在现实中的适用起到提示作用。  相似文献   

16.
凡夫 《人权》2003,(2):45-47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昆明和南京召开会议,重点研究部署在全国法院进一步推广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这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积极步骤。 注射执行死刑,中国刑事司法 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 昆明和南京会议就推广注射执行死刑提出要求,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法院以及一些中心城市要尽快创造条件,开展这项工作,不能只停留在组  相似文献   

17.
“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今天中国重要的刑名之一,是由毛泽东提出的。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死刑的存废日益成为与社会文明程度、人权发展水平等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我国立法中,死刑罪名繁多,死刑适用泛滥,死刑适用正当程序不健全等弊端并存于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在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而保留了死刑的前提下,对死刑适用中的人权保障的相关问韪应在在刑法规范和刑事诉讼法规范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9.
本文系统概括了台湾地区死刑政策的演进历程,全面分析了"逐步废止死刑政策"的体系层次与实际贯彻,并加以合理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及时修正大陆地区的死刑政策,确立"逐步废止死刑"的基本政策,强调死刑制度改革的层次性、重点性和系统性,从刑事立法、司法、执行和被害人保护四个层面不断推进死刑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20.
死刑存废问题已成为中国刑事领域的热门话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废止死刑制度不仅符合人权理念的发展趋势,也符合重预防、轻刑罚的思想。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应当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趋势,不断完善死刑制度,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规模,真正做到"少杀、慎杀",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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