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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唯一的假冒专利罪,已不能满足专利权刑事保护的需要。扩大假冒专利罪的规制范围或者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假冒专利罪中是不适宜的。鉴于侵犯发明专利权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建议增设非法实施专利罪罪名予以刑法规制,以完善我国的专利权刑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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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某一端专利权的运用可能侵犯到另一端所在国家中的专利权,也可能一项发明创造在网络某一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在网络另一端则该发明创造早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网络专利权在需要由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调整的同时,将日益需求刑法的调整。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均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制已明显不足,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或对现有规范进行有权解释,加大对网络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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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权保护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利用专利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很多的障碍,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也难以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本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权保护的技术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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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社会关心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共识愈发强烈,当前中国商标、专利申请量均属于世界领先位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属管辖全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一审法院,同时管辖着北京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侵权等纠纷案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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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机关作为审查专利申请的专门机关,其核准的专利权均是被推定有效的.被推定有效的专利权在无效判定之前可能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关系.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那么这些法律关系在其基础——即专利权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应如何调整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分配是很重要的议题,涉及到专利权授予行为的公定力、专利权范围的界定、专利无效抗辩的举证责任、专利权无效的溯及对象、专利权无效的效力范围等问题.这些均是专利权无效判定的重要基础,厘清这些内容,对于完善专利权无效判定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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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6)
相对于著作权和商标权而言,中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起步较晚、标准较低,修订后的刑法典对于专利权提供的刑法保护与TRIPS协议仍有较大差距。在中国已加入WTO后承担TRIPS协议项下义务的视角下,全面反思了中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体系,应检讨了现行刑事立法与TRIPS标准存在的四方面差距,完善中国专利权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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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可分为三种。通过对国内外三种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主要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我们认为重点保护立法模式可作为过高的惩罚性赔偿之补充。因此,我国采用的单一保护立法模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需要考虑本国专利权交易成本的高低,将刑法保护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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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其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是传统知识保护中的重要方面,而专利权保护又有其独特的优势及缺陷。在认清我国现有专利权保护制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情况下,完善现有专利权制度,使其与传统知识的保护以及其它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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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知识产权确权机制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司法双轨保护机制。实践中的知识产权确权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循环诉讼"的状况时有发生,导致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并浪费大量的司法行政资源。其根源在于双轨制模式下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中还存在行政确权与侵权诉讼标准不统一、行政确权与司法审查之间缺乏衔接等矛盾和冲突,而正在进行的立法修改未能从根本上克服上述问题,甚至还可能带来权利效力不确定等新问题。因此,基于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从短期现实选择和长远终极理想层面分别提出增设前置程序和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两个方案,以期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提高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确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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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知识产权确权机制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司法双轨保护机制。实践中的知识产权确权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循环诉讼”的状况时有发生,导致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并浪费大量的司法行政资源。其根源在于双轨制模式下的知识产权确认制度中还存在行政确权与侵权诉讼标准不统一、行政确权与司法审查之间缺乏衔接等矛盾和冲突,而正在进行的立法修改未能从根本上克服上述问题,甚至还可能带来权利效力不确定等新问题。因此,基于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从短期现实选择和长远终极理想层面分别提出增设前置程序和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两个方案,以期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提高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确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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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相关裁判说理简单粗略,盖因在评述案件争议焦点的过程中缺乏在案件事实、关键理据和有关法条之间进行对应与勾连,而构建以专利权用尽原则适用要件为基本要素的分析框架是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结合学说理论,考察中外司法实践,可以将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要件归纳总结为合法性要件、权利对象要件、产品对象要件、时间要件和对价要件等五个要件。经由司法实践证成的各个适用要件从不同维度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理论构建,真正达到了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共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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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1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关和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权保护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海关总署和中国专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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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2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关和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权保护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海关总署和中国专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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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出资客体的法律探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智力性资本在高科技生产中的作用得到了广泛地体现。在许多高科技企业的资本构成中,以专利权进行出资的形式日益增多。但是专利权出资客体是否必须以整体性为必要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专利权非以整体性出资为必要是对公司资本可出资适格性分析的必然结论,是对公司法自由价值的一种实现和张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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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冒专利罪的主要犯罪客体是专利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他人专利权即指专利标识权,适当包括消费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行为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同时又假冒他人专利的,应作为两个不同行为分别处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中与之时应的他人专利权如果在假冒行为发生后被宣告无效,对于行为人而言,可以考虑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而对于情节严专的判断标准应着重于商业规模及主观恶性程序。目前不宜将专利侵权行为犯罪化,而应将冒充专利行为犯罪化,同时,以假冒专利行为涵盖"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统一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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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佩源狄小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3,(2):54-61
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不同于宽泛意义的法律程序,而是指数据处理者实施处理行为前,应当向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必要程序,以有效约束数据处理者,从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预期利益。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确权授权机制存在固有局限、知情同意规则的效果被弱化、数据利益的分配失衡等情况表明,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亟待加强。三种类型的数据正义理论为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提供了较为体系化的理论支撑:以工具性的数据正义拓展确权授权机制,以程序性数据正义支持个人信息决策理性,以分配性数据正义均衡利益分配。结合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实践,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可在三个方向上予以加强:细化公示公开程序以配合确权授权机制,强化知情同意程序以制约数据处理决策,完善影响评估程序以协调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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