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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洗钱罪的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洗钱罪位列21世纪十大国际性犯罪之首。本文以司法实务为基点,结合我国刑法典适用中所存的疑窦,针对不同犯罪的特点,从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洗钱罪与原生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等四个方面对如何认定洗钱罪的问题作了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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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洗钱罪呢?笔者从本罪的特征上来进行简要分析。一、洗钱罪的犯罪客体洗钱罪的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洗钱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由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非常紧密,在此,一并对洗钱罪的犯罪对象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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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面临的困境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安民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2):64-68
随着洗钱犯罪的猖狂,我国加大了反洗钱的刑事立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近十年来被判洗钱罪的案例寥寥无几,显然洗钱罪的立法还面临着不适应司法的困境。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的反洗钱意识薄弱,理论与司法实务中未将自我洗钱行为犯罪化,在立法上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应当将洗钱犯罪立法系统化、独立化,同时合理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明确将自我洗钱行为犯罪化,适当加大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并由此促进相关人员反洗钱意识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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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广晓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6):27-31
网络洗钱是借助网络工具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洗钱新形式、新手段。针对我国当前行网络洗钱的严峻形势及立法缺陷,必须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需要在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明确洗钱罪犯罪主体,增加洗钱罪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健全网络洗钱犯罪综合监管法制体系,网络证据法定化,网络保密制度等方面加快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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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洗钱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20年来,世界范围的贩毒、走私、勒索、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将这些犯罪的非法收入披上合法外衣的洗钱罪亦愈演愈烈,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为此,研究洗钱罪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打击此种犯罪显得尤其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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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洗钱犯罪立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将自然人和单位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主体,符合反洗钱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保持了与国际刑法的接轨,有重大的立法意义。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扩大洗钱犯罪的对象范围;改进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完善洗钱罪的法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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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原生罪是指其产生的犯罪收益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对象的任何犯罪。尽管我国有关洗钱罪原生罪的立法经过多次修改。但现有立法依然存在诸多缺陷。此外,详细列举式规范和抽象概括式规范各有利弊,立法难以协调其固有矛盾。参见罪状所具有的“开放式构成要件”的特殊结构正好满足了适应新的犯罪类型又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双重要求。因此,摒弃列举式和概括式二者择其一的传统立法思路,将《刑法》第191条对原生罪的列举式立法修改为参见罪状规范,从而建立洗钱罪与原生罪之间的有机联系,不失为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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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一 )罪与非罪的界定。主要可从三个方面界定 :主观上 ,只有直接故意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 ;看洗钱行为对象的性质 ,是否属于法定的三种犯罪的非法所得 ;看数额多少。另外 ,对于接受赠与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但承认受赠财产是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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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彬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5):60-64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洗钱犯罪活动严重冲击着我国现行立法中洗钱犯罪客观构成理论。该罪客观构成理论上存在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致使许多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洗钱活动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而无法追诉。我国应适当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规定洗钱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为一切形式的财产,洗钱方式应限于通过金融机构的清洗行为;应规定洗钱罪中的不作为犯罪,赋予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反洗钱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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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主要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认定本罪时必须分清与其他犯罪的区别。对洗钱罪进行处罚时 ,必须科学地计算洗钱数额 ,以准确地确定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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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4)
我国台湾地区2016年底出台了新"洗钱防制法",扩大了洗钱罪的范围,增加了抽象危险犯和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并将刑罚发动的时间予以前置,以上都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同时,该"法"以"反洗钱"名义肆意扩大犯罪圈,致使更多行为入罪化,这无疑对个人自由构成了直接限制,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与合比例性。整体衡量来看,对洗钱罪犯罪构成的考量不仅应在法技术层面展开,更重要的是明确立法的行为导向和价值取向。大陆对洗钱罪的规制严格限制了上游犯罪类型,从而使入罪门槛更高,显现出谦抑性的价值取向,但其与相关犯罪的关联性规定偏少、不够精细,对新型犯罪的回应稍显迟滞,这确实是一个缺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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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删除了“明知”“协助”等表述,将“自洗钱”单独规定为犯罪,即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前不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纪某贪污、洗钱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纪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万元。本案系江苏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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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1,(1)
洗钱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主要客体)和司法机关追赃,打击犯罪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主体,应排除“上游犯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明知”。洗钱罪的认定要注意本罪与“上游犯罪”的界限、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本罪与窝脏、销赃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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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在我国呈逐渐蔓延之势,它严重损害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司法活动。要加大反洗钱力度,就必须从立法、工作机制、国际合作等领域采取措施,构筑完善的反洗钱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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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汝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4):37-39
控制和惩治洗钱犯罪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本文参照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国情,就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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