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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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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江 《前沿》2013,(10):83-8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损失的事件。学理上,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之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因意外情况发生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存在几个主要问题,如超载问题与醉酒驾驶问题。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越来越多,大规模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如何保护侵权事件中人身权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得不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赋予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一定的优先权。  相似文献   

3.
<正>近年来,暴力伤医事件如哈医大杀医案、衡阳杀医案、天津杀医案、包头杀医案、广东潮州杀医案、北大医院杀医案、齐齐哈尔杀医案、河北邢台杀医案……可谓是屡屡发生,当施暴分子对医护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甚至杀害之后。只是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给予相应的道歉、赔偿或者刑罚处罚,而暴力伤医事件还在不断地上演,接连发生的暴力事件,让广大医务人员对事业的热情也降到了冰点,医务人员既没有职业的尊严,连最基本的生命权也不保,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4.
问题一: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认识什么是突发公共事件?现在比较基本一致的观点认为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国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或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性质、过程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可以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相似文献   

5.
从社会组织的视角看群体性事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按照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界定,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据此,我们基本上可以判定:当前中国发生的诸多群体性事件,不管是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维权事件,还是因为民间纠纷而引发的社会泄愤事件,或者是因经济纠纷而引发的社会骚乱,都是为了解决具体利益问题,或者发泄某种不满,并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也没有组织化的政治力量在其中运作.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只是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或情绪的一种方式,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活动.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虽然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没有从根本上影响政府统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但却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破坏.  相似文献   

6.
<正>为进一步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近日,河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切实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要求:一要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损害的,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  相似文献   

7.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的身心特点,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行为,且造成的后果也比较严重,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行为的特点和后果进行探讨。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行为的偶发性特点损害行为的偶发性是指事先无预谋或准备,出人意料地突然发生的损害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伤害。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阶段,社会见识不广,知识欠缺,认识模糊,思想幼稚。对事情的发展缺乏预见,好奇心强,导致行为的随意性大,而随意性的行为往往会导致人身损害。某学生玩雷管,误使雷管引爆,当场使一名旁观学生眼睛伤残。还有攀…  相似文献   

8.
《民主与法制》2014,(6):67-67
于克读者:《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关于解决打击袭警犯罪立法不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志斌 《公安研究》2008,(12):40-45
近些年,袭警事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和警察的执法权威与尊严,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袭警事件的屡禁不止还容易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受刑事立法的制约,目前袭警犯罪只能按照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论处,这既无法体现袭警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无法有效震慑与遏制该种犯罪,为此,应当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邮轮旅游纠纷的管辖存在明显的错位现象,即海事法院管辖的旅客人身损害纠纷大多不具有海事因素,而地方法院管辖的航程变更纠纷反而具有较为明显的海事因素。地方法院与海事法院之间关于邮轮旅游纠纷的管辖划分,应以纠纷是否受到以海上特殊风险为典型的海事因素的影响为标准。航程变更纠纷的管辖复归,应当通过邮轮船票制度的构建以及航程变更责任主体的法定化实现;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管辖复归,则应通过准确解释海上人身损害的含义实现,损害发生的地点不是区分海上人身损害和一般人身损害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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