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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罚趋轻与合理化是刑罚变化的必然趋势,尽管犯罪现象并不减轻甚至存在趋多走向."[1]而我国的刑罚与西方国家相比是严厉的,学界对刑罚的轻缓化基本持可定的态度,但大多数学者都将注意力集中在立法上的轻刑化,而忽略了在刑事司法事务中的轻刑化.罪行法定原则的核心主轴是限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这就需要我国确立软化的罪行法定原则,限制法官入罪的自由裁量权而富于法官出罪或轻刑化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刑法的实质解释,在实践中适用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从而实现刑事司法实务中的轻刑化. 相似文献
2.
马嫦云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16-18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最终确立符合了现代文明社会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是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和处理罪刑法定与司法裁量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对犯罪人应判处何种刑罚,均应严格遵循刑法的规定,严禁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最基本要求。但是,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人的因素。司法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它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是十分必要的,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补充以新的内容,使法律与社会同步渐进地发展,从而既可以避免突变性立法,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和阻碍经济发展。可见,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能动作用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本文即从这个角度出发来阐述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3.
超法规出罪权属于人民法院在定罪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它体现着实质理性、谦抑主义和人权保障的精神,同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没有放纵犯罪之嫌。超法规出罪权的运用要通过法官对刑法的灵活而又合理的解释,同时它的运用要受到必要的限制。该司法权力的运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4.
陈红英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5):45-47,77
刑罚轻刑化是人类社会法律制度进一步关注人权和走向文明的体现。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笔者通过对刑罚轻刑化的法律价值与我国刑罚轻刑化的现状分析,着重从立法与司法层面将历史上重刑主义与轻刑政策加以比对和研究,以增强轻刑化观点的可信度与可行性,为我国刑罚轻刑化实践路径在制度构建层面夯实理论根基。 相似文献
5.
李英霞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67-69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究其原因,渎职侵权犯罪的刑罚类别单一、量刑幅度宽、跨度大、缓刑适用条件缺乏可操作性是立法原因;检法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和立案标准的认识不一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原因;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是社会原因.针对上述原因,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完善全方位的立法体系、架构协调性的司法运行体制以及健全立体化的监督机制,来改变和避免渎职侵权犯罪的轻刑化. 相似文献
6.
嫖宿幼女罪顶格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顶格刑为死刑,是故,嫖宿幼女罪便有在立法上纵容犯罪之嫌疑,不利于幼女身心保护.从立法上应对嫖宿幼女罪进行完善:如将嫖宿幼女罪归类为侵害人身权利罪,明确其首要保护的是幼女的人身权益;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完善嫖宿幼女罪的刑罚等级与种类;明确量刑情节,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 相似文献
7.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其蕴含的宗旨就是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习惯法在相当的范围内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味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理由排除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本质内涵的。罪刑法定原则排除“入罪”的功能固然重,但更为重的是“出罪”功能。民族习惯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存在天然的对立,罪刑法定原则完全可以合理定位民族习惯法。 相似文献
8.
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并且在实现个别正义、保证刑法的灵活性、适应中国国情等方面彰显出独特的价值.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立法的详密程度、刑事政策、法官的素质等因素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不当行使该权力出现了量刑失衡、司法腐败等负面效应.因此,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制定量刑指南、改革裁判文书以及提高法官的素质,应当成为我国规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法对客观行为的罪状描述采用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但是这种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弊端,即非法经营罪在司法解释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都呈现出明显的扩张化趋势,与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旨意渐行渐远,逐渐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需要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对本罪的扩张进行合理地限制。 相似文献
10.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1)
轻罪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刑事诉讼及刑事司法认定过程中都具有指导作用。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属于轻罪,对该罪的刑事立法、刑事诉讼及刑事司法认定过程中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及非监禁化的处理,提高我国针对本罪的司法适用水平。 相似文献
11.
李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4):5-8
刑罚轻缓化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其含义、价值及理论根据.刑罚轻缓化的含义是指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的刑罚改革趋势.其价值是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获得较大的刑法效益以及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达到惩罚和预防的双重目的.刑罚轻缓化的理论根据是指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有限性. 相似文献
12.
刘胜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6):19-26
我国对于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刑法第69条的不明确性,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新的隐性估堆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克服同种有期自由刑估堆量刑的弊端,需要完善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规则。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的最终刑期应当在总和刑期所确定的刑罚档次范围内,根据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同时判决的犯罪个数、罪与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数罪刑期之和、犯罪频率等情节"酌情"决定。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社会案件及其司法裁决折射出了我国司法量刑改革之困境。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将量化方法引入量刑机制以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种量化方式与我国目前以衔接式为主的"唯数额论"定罪量刑模式不相协调,这导致诸多特定案件无法实现个别化正义,量刑结果与社会公正情感相背离。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刑事立法中改变"唯数额论"的量刑模式,提倡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立法定罪模式。在刑事司法中,打破以数额为主的量刑方式,降低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加强量刑中对犯罪情节的考量,在相对灵活的量刑机制内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法律正义。 相似文献
14.
要实现刑罚立法配置的价值和目的,就必须重点考量和关注法官的刑罚自由裁量权。当下刑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存在裁量权行政化、个案不当监督干扰、法官素质尚需提高等问题。要加强法官刑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运作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主体性保障,重构刑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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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化是盛行于当今西方的一种刑罚思潮,虽然"轻轻重重"在西方的刑事政策思想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但这种两极化的刑罚观念并不能掩盖轻刑化的总体趋势和走向。作为一种思潮,轻刑化的刑事政策具有深层的社会原因,如启蒙思想中的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基督教教义中的平等思想和宽容、社会学中的犯罪永恒理论等。本文对轻刑化刑事政策的社会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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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官行使的一项重要司法权力,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既无立法层面的明确规范,又缺少司法实践中合理可行的监督考评机制,加上各地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情况,导致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应当从明确立法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提高法官职业操守几方面入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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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欺诈与自由裁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钦山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3):86-90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等为手段 ,通过提供虚假的陈述和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 ,从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诉讼欺诈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具有明显的犯罪性和刑罚处罚性 ,应以妨害司法罪中的有关罪名论处。在当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法律应赋予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并确立判例制度 ,对情节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以诉讼欺诈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