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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10 毫秒
1.
中国加入WTO,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加入WTO,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产生影响,而最为直接的将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WTO规则本身就是反映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一套系统的法律法规。 世贸组织负责和实施管理的多边协议与协定包括: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农产品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  相似文献   

2.
傅聪 《半月谈》2021,(2):12-13
历时7年,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终于在2021年到来前落槌。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这无疑将有力拉动后疫情时期世界经济复苏,增强国际社会对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信心。该协定也是中欧经贸合作新的里程碑,待协定在欧洲会议通过正式生效后,中欧经贸伙伴关系的质量将得到实质性的提升。  相似文献   

3.
史泽华 《小康》2013,(8):106
在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同美国进行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在"漫长"的九轮技术性谈判之后,此举将使中美两国第一次拥有在阳光下化解投资领域矛盾和争执的共同平台  相似文献   

4.
WTO有关国民待遇规则对中国外资的立法和政策将产生重大影响.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则对中国在外资领域内的传统立法模式提出了挑战.本文就现阶段我国外资国民待遇立法和适用应注意事项和发展方向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我国“入世”的基本原则之一。“入世”后,我国在享受世贸组织法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遵守《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件》的各项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称TRIMs协定)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揽子协定的组成部分。该协定禁止各成员方采取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禁示性规定,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世贸组织的体制之中,  相似文献   

6.
梅新育 《时事报告》2013,(11):31-31
在上海自贸区的各项试验内容中,对外资的负面清单管理无疑是最引人瞩目的地方之一。这项试验是我国整个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与我国在今年7月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表示同意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开展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相呼应。所谓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正面清单"相对,后者是列举对外资开放给予国民待遇的领域,未列入清单者暂不开放;前者则是俗话所说的"法无禁止即许可",列出不  相似文献   

7.
试论我国加入WTO后外资利用的国民待遇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已成功加入WTO,成为其成员方。在我国享受WTO成员方权利(Right)的同时,也必须承担WTO成员方之义务(Liability)。我国目前外资利用中应逐步实现内外资企业平等;尽快修改我国外资立法中不符合WTO协定关于外商投资国民待遇条款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统一的内外资立法,以便使国民待遇更好地实施。  相似文献   

8.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发展迅速,已成为亚太地区新的竞争性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与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相比,TPP的特点在于:成员国情况复杂且彼此差异性较大;协定内容的广度和深度空前;协定的内容和标准主要体现了美国的自由贸易理念和战略利益诉求;协定发展次序灵活、多轨多速、开放包容;重视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的利益,限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特别扶持。就其影响而言,TPP将对中国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和投资转移效应,将"倒逼"中国推动内外统筹发展,促进中国不断推进东亚贸易自由化;短期看,将使中国推进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加大,长期看则可能会形成对发达国家有利的国际治理新规则;此外,TPP会对中国的产业发展、市场运行和管理体制产生影响。要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必须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构建有利于中国的亚太区域经济合作格局,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同时不断深化国内改革。  相似文献   

9.
刘琨  杜玉韬 《前沿》2003,18(7):40-42
本文从国际投资法的历史演进入手 ,对WTO协定中的直接涉及国际投资规则的TRIMS协议 ,TRIPS协议和GATS进行了深入分析 ,并从国内法角度和国际法角度揭示出WTO协定对国际投资法未来发展的影响 ,最后对国际投资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加入WTO后中国投资法面临的挑战和立法对策和内蒙古自治区利用外资的几个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以期使我区的外商投资在多领域、公平竞争、良好规范的环境中进行 ,实现我区经济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10.
在新型冠状病毒全球传播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保护公众利益和减轻疫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纷纷开启了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ISDS机制改革。"一带一路"沿线国本属于ISDS案件高发地区,而我国早期与沿线国签订的双边或区域性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获得法律救济。兼顾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并重的双重身份,我国政府应积极投身并引领国际投资协定改革,在协定文本中纳入不可仲裁事项的例外条款、合理设置ISDS仲裁前置条件、完善ISDS仲裁程序规范,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达成进一步为中国乃至东亚地区参与ISDS机制改革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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